税务稽查的来回答一下。
第一阶段:税务稽查案件的选取。
税务稽查案件的选取,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基于税务大数据的分析,相关指标与模型的建立既需要IT背景也需要税收业务背景。本人曾经是IT工程师,后来考了税务师转做税务稽查,所以曾被抽调参与了相关指标及模型的建立,对其中的某些环节是比较了解的。
本文除引用的文件内容外,其余部分都基于本人的个人理解和解读,不复制粘贴,内容原创。
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下面逐一进行讲解,各位可自行对照: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
税务部门有个风险管理等部门(各地的称呼可能不太一样),大致的工作是利用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的一些涉税信息、财务信息,以及获取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交换信息、境外税收交换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对这些信息的分析、比对来判断某个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最终会产生一个分值,然后根据这个分值进行逆排序,然后根据排序后的结果来确定税务稽查的案源。
举个例子,以最简单的利润率作为指标,如何筛选待查案源。假设某市计划选取某个行业的100户纳税人作为检查对象:
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是很容易计算出某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的(select avg(…) from … where … IT人士都懂的,就一条语句的事,不过已经被封装到具体应用里了,不需要操作人员自己敲sql语句)。假设计算出的某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10%,通过某种变换,使得比10%小得越多的,分值越高(税收风险系数),比10%大得越多的,分值越低。这样就算出了某个行业中每个纳税人的这个分值。然后逆排序,分值高的在前,分值低的在后,然后取前100名。当然,这里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比如这个企业n年内已经被查过了,那就不进行排名。另外,如果选100户进行检查的话,一般会选200-300户,所以严格来说,上面所说的选取前100名其实应该选取前200-300名,这有点像考公务员。税务稽查的正常检查,有个环节叫自查。也就是先由被抽到的纳税人自行检查一下,再给一次坦白从宽的机会。然后根据自查的情况再来确定到底查哪个纳税人。比如一个年销售额一亿的企业,风险值也不低,但是自查只有1万元税款,那么被确定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通过上述的步骤,最终确定100户的计划名单。
实际的选案比这个复杂得多,指标和模型可能有好成百上千个,而且筛选条件可能是指标和模型的组合而不是利润率这样的单一指标。比如:销售收入和用电量的变动对比。比如,结合企业规模的利润率:利润率还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小微企业和上市公司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利润率也不一定有可比性。
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这个从字面上理解即可,没有什么需要特别解读的了。上面指定要查的,通常来头都比较大,需要经常向上面汇报案情和进展,领导们为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肯定会相当重视,这类税务稽查基本上谁摊上谁自认倒霉。
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
交办案源相对于督办案源来说,压力会稍微小一些。有可能是某些举报人把举报信写到了上级机关那里,上级机关一看,这个案件应该由下面某个市负责,于是交办下来了。也有可能是某些非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这些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没有执法权,于是把这些资料和信息通报给了上级税务机关,然后由上级税务机关交稽查局进行检查。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安排案源是根据上级稽查局安排的年度检查计划,对某一行业或者某种税收违法行为开展的检查。比如由于2019年西安奔驰女车主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于是组织了对汽车4S店的税务检查。比如税务机关查处某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有几千家企业取得了这些虚开的发票,涉嫌偷税,那么就会组织对这些涉嫌收受虚开发票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由于某一行业或者有可能存在某种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数量太多,每一家都检查不现实,所以通常会采用随机抽查的方法来确定稽查对象。具体的流程和推送案源差不多,也要先有个自查的过程,通常会对几倍于最终稽查对象数量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先自查,然后根据自查情况来确定最终稽查对象。
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
和安排案源的区别只有”本级”两个字。安排案源是“上级”。根据字面意思就能理解,自选案源不是上级布置的任务,是本机税务局确定的案源,相对来说自主性会高一些。
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
检举案源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举报案件。更准确地说,“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意思是,举报的线索必须是比较清晰的,证据比较确凿的。能够识别(能确定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是谁)、判断确认(是不是真的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如果你举报说你曾经听说某老板收入不入账,这部分收入流入了个人腰包,那么被列入检举案源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除非稽查局实在没案源可查了。这里的问题在于,第一、道听途说没有实锤证据的受理的可能性较小。第二、提供的线索必须比较清晰,比如要说明具体是哪个老板,是哪个企业的老板(毕竟同名同姓的老板还是存在的)。第三、收入不入账的证据,最好是白纸黑字的证据。比如内账的复印件?比如送货单?或者卖给哪个企业或者个人的货的收入没入账?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有的放矢。毕竟检查人员很忙,如果你多写几个字,说不定就能让检查人员少花很多时间和精力。第四、最好实名(事实上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实名,表现出了铮铮铁骨的英雄气概,非常令人敬佩),为自己的行为负一定责任(其实一般也不会有啥责任)。就怕检查人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查了一遍发现根本没这么回事,然后你轻飘飘地来一句“Sorry,我听错了。”,大家都这样操作的话,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就要大打折扣了。到时候浪费的还是你这个纳税人的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任何个案源类型展开讲都需要不少篇幅,只能一段一段写了。
这里临时插播一段关于第二阶段——在收到税务稽查局的自查通知,要求先自查的情况,两段并行。
第二阶段:自查
不得不承认想出“自查”这一招的是高人。如果稽查局一年能查100个案件的话。那么通过自查,差不多能查300个甚至更多。其中200个是“自查”的。从事税务稽查的都知道,查一个案件是非常麻烦的,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看账、取证、外调、做文书、扯皮(混子除外)。通过增加“自查”这一手段,其中的200个案件省略了大部分此类工作。
自查对纳税人来说,未必是坏事,尤其是对财务负责人来说,很可能是好事。自查补缴的税款没有罚款,属于纳税人自我纠正补交税款。传出去好听,向老板汇报时财务负责人的压力小,因为这部分税款其实是从前应该交但是没有交的,老板容易接受。但是,如果被税务稽查局立案检查,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会收到税务机关处理和处罚的文书,老板知道了很可能会暴跳如雷,毕竟面子上很不好看。企业规模越大,老板越在意社会形象,钱反而不是最大的问题。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影响企业征信,融资成本可能会受到影响,损失不仅限于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如果是上市公司,还需要信息披露,会直接影响股价,老板的个人财富缩水,估计心会滴血。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财务负责人的压力是很大的。
所以自查其实挺重要的,能把浮于表面,非常容易被查出来的一些问题自己先处理掉,而且还会增加不被列入100个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名单的概率,还是值得的。
自查会收到税务机关发的文书,通知纳税人需要自查的纳税年度,以及递交自查结果的截止期限。文书通常是《税务事项告知书》。
第三阶段:立案检查
被列入上述例子中100个需要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名单后,就要静候税务机关的通知,调账或者直接上门进行检查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先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正式开始立案检查,检查人员是谁,检查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检查哪几个年度,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内容。检查人员会事先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身份,检查证的式样可以自行百度,各省可能会有些差异。
检查的方式分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两者的区别在于调账检查需要把纳税人的账册、凭证及相关资料调到税务机关检查,如果是实地检查,上述资料不需要调到稽查局,检查人员会隔三岔五来纳税人这里看凭证和资料。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选择实地检查而非调账检查。因为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非常多,我甚至遇到过用卡车运过好几车的情况,搬运和整理非常麻烦。其次,很多涉税线索不一定仅存在于账册凭证和相关资料里。
检查的方法主要分全查法和抽查法。“抽查法”采用得较多。“全查法”通常被认为是菜鸟专业方法,相当于不看地图就一头扎进迷宫,可能在里面转一年也搞不清楚迷宫的内部情况。更有效率的方法是从报表→总账→总分类账→明细账→分录→附件→相关资料这样的顺序来不断缩小范围,逐层锁定涉税问题。
关于检查的过程就没法具体写了。这是税务工作中为数不多的没有刻板流程的环节,需要随机应变,也是我选择稽查工作的原因之一。我不喜欢死气沉沉一成不变的工作,喜欢面对一些挑战。
面对正式的立案检查,老板或者单位负责人多多少少会有点压力。如果平时做得比较规范的话,应该不太会有什么大问题。其实做得规范不规范,有没有问题,老板心里门清。根据多年查账的经验,绝大多数外企是非常规范的,问题也是最少的。其次是上市公司,然后是国企,然后是大型民企,最不规范,问题最多的是中小型民企。目前税收政策的制订与解读,正朝着有利于纳税人,或者越来越宽松的方向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深入解读,以前雷打不动的以百分之五十为下限的罚款倍数也出现了松动,甚至可以少罚或者不罚。但是对税收滞纳金计算方法的解读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退步”,至少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退步或者不合理。若干年前,在相当一部分地区,计算税收滞纳金的起始日期无争议,是应缴纳税款最后期限的后一日,但截止日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后,税务的征收管理系统通常会对检查年度的税款申报进行锁定,企业无法补申报。举个例子:某税务机关2020年12月24日起对某企业2017年-2019年的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立案之后,系统会禁止企业补申报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这个期间在税务术语中被称为“检查所属期”)这个所属期内的税款,我觉得这也是合情合理的要求。因为之前已经给过一次自查的机会,企业能自查自纠的,已经在此之前完成了。立案检查之后,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就属于非企业自查自纠,而是由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如果在检查期间不锁定检查所属期的税款补申报,那么税务机关发现一个问题,企业就可以立刻去补申报这个问题涉及的少缴税款。这样一来,这就不是税务机关在检查,而仍然是企业在自查了。所以检查期间锁定检查所属期税款申报是非常合理的。但是这一措施的实施,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在开始立案检查后的这段时间内,如果纳税人得知自己少交了税款,是有意愿补缴这部分税款的。但是,由于锁定检查所属期税款补申报的原因,却无法补缴这部分税款,直至检查结束才可以。那么从开始检查到检查结束这段时间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该怎么算呢?毕竟这部分滞纳金不是纳税人不补缴税款产生的,而是由于想交但是却交不进来产生的。所以若干年前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以开始检查的前一日作为计算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这样就避免了纳税人在检查开始后想补缴税款却交不了税款所产生的这部分滞纳金。有些税务检查可能旷日持久(大家可以自行百度一下某些涉税案例,整个检查过程甚至要持续数年。),涉税金额也比较大,滞纳金是个天文数字。但是目前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的计算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是到税款入库之日,通俗点说就是哪天把税交进来哪天停止计算税收滞纳金,不考虑税没交进来是由于纳税人自己的原因还是税收征管系统锁定交不进来。所以这里有个小技巧,在补税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为老板节省不少滞纳金,那就是在检查期间,如果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而且企业认为证据确凿,无争议,应该尽快就这一问题计算出需要补交的税款,然后通过预缴查补税款的方式先交掉,避免后面产生的大量滞纳金。这也算是金税三期系统对上述问题的一个补救措施。第二个小技巧是:有时候,可能根据发现的问题没法精确计算出要补缴的税款,因为后续发现的问题有可能会影响第一个问题所涉及的税款。或者由于涉及第一个问题的资料比较多,无法在短时间内计算出精确结果,但可以立刻估算出一个大致结果。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那么精确,先估算一个补缴税款的数据,然后预缴。举个例子:比如检查发现一个问题,估算一下,2017年度至少少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那么就可以先预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0万元。也许最后经过精确计算,算出这一问题实际少交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12345.67元,那么只有512345.67-500000=12345.67元滞纳税款在继续计算税收滞纳金,50万的滞纳金停止计算了,避免了绝大多数损失。
立案检查的内容比较丰富,比如取证、笔录、外调等等,一时半会写不完,先告一段落,以后再补充。暂时跳到第四阶段——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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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审理
检查结束、取证到位后,检查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整理,由被查纳税人的相关人员(比如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等)签字盖章进行确认,一些总结性的证据材料比如《稽查工作底稿》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最后形成一个初步的处理意见。这些内容主要在《税务稽查报告》中。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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