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自己的饭碗,端起来好好吃两口,这并不容易。
上周,某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争议引发讨论。闫女士向一家公司投递了简历,被拒绝了,对方填写的不合适原因,只有三个字,「河南人」。
有回答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地域、身份的就业歧视,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侵犯了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而 @TEDCJK 对于当事人的维权前景则表示谨慎乐观,他的回答指出,虽然最高法已经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但还缺乏相关案例帮助形成判断。另外,如果展开诉讼,则争议点在于公司在网页填注「河南人」是否足以证明未录用原因,有没有可能填报失误、另有其他拒绝录用理由等抗辩。
通过法律对抗成见,任重而道远。
有时你会发现,挣钱的办法,好多都写在了刑法里。江西一名男子购买了实名 12306 注册账号 935 个用于抢票操作,向购票人收取 50-200 元佣金,倒卖了票面数额 123 万的车票,获利 31 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丁 的回答解释了倒卖火车票为什么被判刑,认为「倒卖车票、船票罪」其实脱胎于「投机倒把罪」,打击的是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秩序。回答同时指出,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购买实名账号规模化抢票,还有可能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等。 @楚国公子海 强调了禁止倒卖车票的立法的社会价值:因黄牛党的倒卖行为,消费者对于火车票这一公共资源,不能均等、平等、公平地享受,立法予以禁止,是为了防止用技术作恶。
而 @一言 则审慎地指出,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倒卖」,还需加以辨析。倒卖的本质是先购入后出售,如果采取多个身份证大批量购买车票后,再采取退票抢票方式专卖给特定人员的方式进行操作,则无疑构成倒卖,而如果仅仅是通过更大的带宽、更快的脚本来自动识别验证码提高查票频率,则未必构成此罪名,需要加以辨析。
也有的时候,你可能觉得工作太憋屈,钱难挣,X 难吃,宁可一摔饭碗大吼一声「老子不干了」。那么,劳动者申请离职,是否有义务说明理由呢?
@方毅 介绍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管领导或hr怎么拖延、挽留,如果决心要走,提前三十天书面函告单位就行,不需要单位同意。
@灯下说书人 则从人力资源的角度作出补充,认为从人情上,劳动者也不背负提供解释的义务:
HR 层面的关心,是基于他们的职责所在。他们需要了解员工离职原因,用以评估企业当前的人才管理在「选育用留」中,「留」的层面还有哪些问题…..[然而]离职面谈里的真实反馈,并不是每个员工的义务所在,实际上也很难起到作用。
人生实苦。标题那句粤语的意思是「混口饭不容易,给我个机会」,打下这个标题的时候,满脑子都是《大时代》里的台词。但还是要相信的,要相信会有一天,人们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得到公正的评判,能体面地站着赚钱,也希望法律能让我们保有这一信心。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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