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昙钵花,白驹过隙,时间过得好快。
新的一周马上就要结束了,在此夜回顾,本周知乎法律领域热点不甚多,但却值得挑一件来言说。
3月25日晚,一年前坠楼身亡的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陶崇园的姐姐发布微博称:“时隔一年,王攀终于认错道歉了。
曾记一年前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陶崇园坠楼身亡,而今涉事的王攀教授终于认错道歉,并与陶崇园达成65万元赔偿金额。时隔一年,众人唏嘘。
如何看待陶崇园事件的结果:导师王攀道歉,经调解赔偿65万元?
知友法律话题优秀回答者 @王瑞恩 对此评论:
请一名学生来干私人助理的工作,不但付出的成本更低,一旦发生意外,赔偿金还更少。
学生沦为劳工。这令人想起,将近十年前周光礼教授写的《中国博士质量调查》一书中记录“大多数博士生称导师为“老板”,有的导师把博士生当作廉价的高级劳动力”。时至今日,这种现象未曾改观,令人觉得何其悲哀。
知友医学话题优秀回答者 @胡远东 则说:
每次都要用一条甚至很多条年轻人的性命,换来某个方面一点点的进步,这是最可惜的。
那么评价社会进步的标准是什么呢?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发展吗?或许是,又或者不是,曾在一篇文章中看见这样的话:就社会进步而言,大家真正关心的是,人的“生存状态”是否能够得到不断改善。
私以为有理。
就法律理论而言,法律人总是少不了思考,思考则来自于问题的提出。timeline 随刷到一个问题:
奇妙因是生焉,一个又一个值得回答的问题簇生精彩纷呈的回答,就如知友 @吴如翔 对这个问题”刑法中为什么要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有十分精彩的评论,无关乎专业(感兴趣的知友当详读回答),个人颇为喜欢这一段话:
我们需要区分作为和不作为,是刑法学告诉我们的,而不是刑法告诉我们的……我们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是因为我们享受了前人的辛苦争论而来的结果,而现在的人们已经不再集中讨论这一点。
理论好比骨架,实务则是肌肉。在那么些年的法律学术训练里,那么些年的法律实务锻炼里——我们获益匪浅。想必当我们历经了数十年的学术和实务之间的往返,回首曾经此类”刑法中为什么要区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问题,可能又会有新的观感。
午饭的时候,看到一个新闻:
3月25日,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检察”通报一起该县五十岁单身男子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囚禁16岁在校女生为性奴的案件,女生被囚禁24天后被警方解救。3月15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和。严格审查证据后,凤凰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就下一步补强证据发出检察意见书。
对此甚为愤怒,脑海里联想起2011年尚在法学院读书,听闻河南洛阳性奴案的时候,法律人纷纷评论。
此次亦不例外,就比如知友 @一丁 说:
人渣不一定能被法律碎成渣,但我们作为社会公民却可以让人渣无地可容……
对于”湖南凤凰 16 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性侵 24 天”这个新闻,想来这次新闻大家都有千言万语想要迫不及待地说。那么就看看知乎上大家都说了什么吧:
如何看待湖南凤凰 16 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性侵 24 天一案?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Three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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