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周,两条来自欧洲的新闻再次登上科技媒体的头条。首先,欧盟反垄断机构再次开罚 Google,金额达到 17 亿美元,以惩罚 Google “妨碍广告市场竞争”的行为。紧接着,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键的版权法修订,要求内容聚合与分享平台加强版权保护,从而在平台与内容生产者之间更“公平”地分配利润。
这让英国杂志《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3 月 23 日发表的封面文章显得恰逢其时。文章用了一个直白的标题:《为什么大公司应该害怕欧洲?》(Why big tech should fear Europe?)
一直以来,科技业的重心和未来都在美国。硅谷是全球科技创新的发动机和印钞机,科技巨头产生的副作用也往往在美国最先暴露,比如美国国会去年围攻的 Facebook 用户数据泄露丑闻。
但近些年,随着欧洲在反垄断、隐私保护等领域采取一系列激进政策,比如对 Google 接连开出的天价罚单和去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法案》(GDPR),人们开始关注欧洲的科技业治理模式。这类监管框架具有示范效应,影响着“数据由谁所有”“利润如何分配”这些大数据时代关键问题的答案。
尽管欧洲的官僚体系背负恶名,但在科技业,欧洲比很多人想象的更有话语权。
在《经济学人》看来,欧洲在科技公司的监管上具备一些先天优势:五大科技巨头有四分之一左右的营收来自欧洲;新兴国家对欧盟标准实行拿来主义;独裁统治的历史让欧洲人对隐私问题更为警觉;欧洲监管者较少受到美式游说集团的左右,司法机构对经济的理解更与时俱进。此外,欧洲确实没多少拿得出手的科技公司,但这也塑造了更为客观的立场。
《经济学人》总结了欧洲模式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你对自己的数据享有主权,可以访问、修改、决定公开范围,GDPR 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同时,欧洲要求各家公司的服务之间具有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简单来说,就是让用户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迁移,激励科技公司制定更好的隐私保护政策来争取用户。
第二,公司不得妨碍竞争。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2015 年欧盟指控 Google 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的购物服务。德国方面还提出了一项建议,认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应当和竞争对手分享匿名的重要数据,以防止建立在数据上的经济霸权。
《经济学人》认为,欧洲模式为隐私与数据保护的未来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它以消费者为中心,赋予其更多选择权,同时让信息和权力分散化。这可能会让科技巨头有些不安——尽管美国参议院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走得更远,主张拆分 Facebook 这样的社交媒体寡头,但欧洲模式已足以改变现有的利润分配格局。
不过,欧洲模式也存在着重大风险,《经济学人》指出了其中两点。首先,“互操作性”的目标可能很难达成,数据流通也会对隐私形成新的挑战,这就需要监管者与企业合作解决。其次,由于独特的监管框架,欧洲可能会孤立于科技业的主流之外。然而,如果事实证明欧洲的思路确实对头,那么美国人——用《经济学人》的话说——就得重新向老祖宗的故乡学习。
题图来自:@johnsle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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