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热点(2019.3.5-2019.3.12)

本周的一周热点将由我来为大家梳理,得益于各位知友积极的讨论与求知的精神,在过去的七天中,我们见到了很多精彩的回答,下面还请大家与我一同来再次回顾:

一、“一公司之力敌一国?”,且看华为诉美国政府。

与被梁启超称为“一人之力敌一国”的李鸿章先生在阿美利加的土地上被热烈欢迎,还讨了一根格兰特总统用过的拐杖不同的是——华为在这片土地上似乎从来就没有被真正接纳过,即便说“在商言商”,但当政治杂糅其中时,又该如何反击回应?——华为公司选择了使用法律武器,起诉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且看:

如何评价「华为决定起诉美国政府」,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在讨论中, @王瑞恩 在回答与文章中都以专业的视角做了分析,深入浅出的介绍了起诉的依据与对后续事件的推演:

如何评价「华为决定起诉美国政府」,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王瑞恩:华为的起诉状都有哪些亮点和槽点?

在回答中的一句话,深以为然:如何在意识形态的冲突和民族情绪高昂的背景下,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个问题,现在抛给美国了。面对一个宪法性的议题与背后可能甚至还暗含着双方国家利益的事实,踩着蛇的司法女神如何持好天平确实得下一番功夫了。

但至于最后的结果会如何?那真是得静观发展了~

二、“斯克甩卖,福兮祸兮?”——无人车撞人,电动车降价

这周可谓是“Uber欢喜,特斯拉愁”的悲喜时刻:

Uber终于把去年无人车试驾把人撞出命案的事给搞定了,在美国检方那儿拿了一个“不负刑责”的好结果。但是难道把人撞了就没事情吗?

在讨论中 @Three诗睿在回答中从各方面分析了问题,并且鲜明的指出,只是不负刑责,民事责任依然是免不了的@一丁则在回答中关注到了,Uber和它的无人车之所以没有被处罚的原因还需要考虑到车上当时存在“玩忽职守”的安全员。 对于法律而言,这又一次说明了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它存在滞后性。对于段子界而言,这也印证了那么一句话“无人车有人在开,重庆却没有重庆鸡公煲”。更多回答,还可以转步问题:

如何评价「全球首宗无人车撞死人案 检方宣布 Uber 无刑责」?

至于特斯拉,可能面对着拉横幅“维权”的用户,马斯克会记起他决定要降价销售的那个遥远的下午。当然了,面对所谓的“维权”主张,在这个商业时代的背景下, @TEDCJK 从问题的实质出发,给大家介绍了从房价涨跌就凸显的“降价退差”问题是如何处理的,而从某种意义上特斯拉降价后引发的不满也只是这个问题另一次演绎。而 @丢失的鹿掌柜 的回答角度则主要偏向于说明:因为单纯的降价问题就以此手段“维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在此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如果想“一买恒久远”的话,除非事先约定,否则只能说“补偿是情分,不补也没什么说不过的。”

如何看待特斯拉官方降价车主们的拉横幅的行为?

三、“不争馒头争口气”——聚焦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

从小到大,大家多少听过为了一元钱去打官司的事迹。但维权的成本同回报或是“解气程度”往往是不成正比的,在知识产权的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并且如同@朱理 法官总结的最为核心的矛盾就是: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并且从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两方面分别给出了原因与可资解决的方法。除此之外, @杨德嘉 法官还在回答中给出了自己的实际体会和办案心得,值得大家参考。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王瑞恩 则着重聚焦了设问中提到的“洗稿”问题,并且还援引实际案例介绍了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能处理方式,并最后感慨:“期待有一天,证明他人「洗稿」自己的作品,就像证明别人擅自住进你家一样容易”。针对“洗稿”这一现象, @吴声威 同样有着精彩的回答。 而同样作为律师的@姜源 则更想向社会呼吁开始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期待有合适的判例来给社会一个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Three诗睿 则通过案例释法,希望能够推动著作权方面的保护进程。

虽然说鲁迅先生书中的人说过“读书人的事,不算偷”,但这并非是能够为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推脱的理由。我们也应该相信,这个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同与保护是会与日俱增的,恰如耶林所说过的“为权利而斗争”。

四、“春暖花开鸭先知”——有趣的话题与讨论

一年的春天又要开始了,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很多人大代表提出了自己对于立法的建议并且也引发了一定的讨论。至于对议案提案的采纳与否,抑或是我们的讨论对未来是否有所裨益,那还有待时间去检验。但在这之前,先来看看这些问题下的讨论吧: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调至死刑」这个建议大家都怎么看?如何看待可能即将推行的房地产税?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作为大学教师中的高级职称“教授”,这个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在现在这个网络时代还能被视为“公众人物”吗?对此 @陆六六 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得看教授是否知名。而 @吴如翔 则给出了结论,教授不必然是公众人物,并且着重说明了虽然我国的法条并没有给“公众人物”具体释义,但是却并不代表我国没有这个法律概念。包括 @一丁 在内还有有趣的回答还请移步原问答:

从法律角度出发,教授是否属于公众人物?


本周的盘点也到这里结束了,这周社会新闻与法律热点可能不如以往的“劲爆”“催泪”,但是大家对于每一个事件的探讨确实是“理越辩越明”的。

虽然对于过什么节依然有争议(见问题:

如何看待微博话题 #女生节取代妇女节#?

),但也还是在这次的盘点中借此机会祝愿各位女士节日快乐。也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也让我们期待下周的法律盘点吧~

注:题图为清御史服补图案,为廌,触不直者去之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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