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长期存在,属于不争的事实。更准确地说,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权利人维权手段不足,侵权人被追究责任的几率较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严厉,知识产权法没有起到理想的激励创新和吓阻侵权的作用。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老大难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相反,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既要从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努力,同时也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二者不可偏废。

在现阶段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切实有效,已不再完全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决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整体的法治基础设施的水平。如果将法治基础设施比喻成高速公路,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如果高速公路上布满各种泥坑,汽车配置再好,也很难达到理想的行驶速度。客观而言,近些年来,我们在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步伐,其实已经落后于知识产权制度前进的速度,影响到知识产权制度潜力的发挥。在将来的知识产权争议中,如何更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如何进一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如何保证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如何进一步提升普通权利人对法治的信心等,应该是决策者加倍努力的方向。这也都是地地道道的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无法在这里一一展开讨论。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在基础法治领域的每一项进步,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吓阻侵权而言,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侵权者的代价,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这里仅仅列举几项最为迫切和重要的任务。

首先,我们应该抓紧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手段,降低其维权成本,保护权利人的投资积极性。对于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而依然,商业秘密保护实际上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制度,重要性甚至超过专利保护和版权保护。但是,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制度却一直很简陋。现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依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中个别条款。虽然最高法院和行政部门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诸多方面作出解释,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过于简陋所带来的问题。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侵权损失计算和证明、侵权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案与判刑标准等,均存在明显的操作性缺陷。同时,政府投入到行政和刑事执法的资源有限。这导致权利人维权困难,地方政府执法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毫不奇怪,中国行政机关和法院每年处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和损害赔偿数额非常有限,这与权利人所感知的猖獗的侵权现象形成巨大的反差。过去,这一将就策略或许有产业政策上的考虑。在现阶段,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研发投入迅速增加,决策者应该尽快修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重大短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的商业道德。

其次,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商标制度以解决猖獗的商标抢注和囤积问题。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大大增加了中国商标权人的经营和维权成本,是中国商标法上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立一套真正有效的防止商标抢注和囤积的制度,可能需要从诸多方面着手,比如,强化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明义务,增加抢注者成本;从法律上明确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标准;构建商标注册的信用监管体系,降低识别恶意注册的难度;建立恶意抢注损害赔偿制度,打击抢注者的积极性;规范商标代理行业,降低代理人为这一业务服务的积极性,等等。这些措施的取舍和相互配合,不是轻易就能完成的任务,需要决策者付出艰苦努力。

再次,我们应该继续在知识产权修法或立法中强化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中国在商标法上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即将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将来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应该继续这一努力。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对象是恶意侵权者。惩罚性赔偿使得权利人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增加,因而提升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使之愿意花费更多资源用于收集证据和诉讼。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和支付赔偿金的额度随之增加,这反过来对侵权者产生压力。除了引入惩罚性赔偿外,完善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责任制度,并加强执法,也是非常重要的选项。知识产权只是众多的民事权利之一,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的规则很可能会限制或损害公众的其他权益和自由。决策者不可能无休止地采用那些方便权利人的民事维权的措施。因此,在很多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维权成本高昂的问题不太可能彻底解决,因此民事维权无法有效吓阻侵权行为。这时候,我们需要利用刑法来提供更大的威慑。于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执法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最后,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则,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最为突出的程序问题是,权利人常常难以有效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我们应该在知识产权部门法或者诉讼法中,修改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迫使侵权者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在侵权者不合作的情况下,法院能够作出对权利人更加有利的判决。此外,应当合理分配诉讼成本,增加侵权人的败诉成本,使得法律能够诉讼之前和法庭之外就能得到执行,而不是总是要等到权利人发起侵权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并非仅仅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也与我国法治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密切相关。随着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并逐步取得全球竞争力,中国决策者除了进一步拥抱市场机制,更主动和更积极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别无选择。对于中国和世界,这都是好消息。不过,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注定是一个长期和反复的过程。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一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制约。这是未来决策者和公众必须面对的现实。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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