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领域一周热点由我来为大家梳理。这一周发生的热点事件虽然不多,但热度都非常之高。最为火爆的当属福州正当防卫案、台湾同性婚姻专法进入三读、最高院卷宗被盗案公布调查结果等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一一评析。
一、福州正当防卫案全解读
本周最热点的事件无疑是福州见义勇为案,此案不仅案情挑逗国人神经,其办理进展之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也是超乎常情,持久霸占热榜,可谓一案压全网。因此,本周的热点梳理中,对本案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复盘将占据绝大部分篇幅。
本案相关问题: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一)案情全方位回顾
据中国之声央广网福州2月19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12月26日晚上,福建福州21岁的小伙子赵宇听见楼下一名女子呼喊“强奸、救命”之后,前往制止侵害行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该男子被赵宇踹成重伤。随后,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引自央广网《福州小伙见义勇为被拘十四天?警方:正在调查 将公布真相》)
据新京报视频报道,受害女孩回到家中,李某想要进入房间,女孩将他向外推,李某不从发生争执,称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赵宇在听到女孩呼救之后,赶到事发现场,看到李某正在与女孩厮打,于是赵宇将两人拉开发生厮打。两人倒地之后,李某又过来打,抓住他三根手指很用力,赵宇无法摆脱,于是踩了他肚子一脚。视频最后记者电话采访李某,李某称他在打麻将。(引自腾讯视频网《福州男子见义勇为反被拘留,警方的回应太惊讶》)
据福州公安官方通报的案情:
(二)关于“伤残二级”的法律概念解读
在新闻报道的视频中,当事人赵宇称李某被打成“伤残二级”,之后的新闻报道也一直沿用这一说法。殊不知这一说法是非常不专业的。专业说法应该是“重伤二级”。
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有三个标准。一是用来鉴定民事伤残等级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这个标准里面的伤残分为十个伤残级别,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伤残二级大概是双眼球缺失、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肾衰竭的程度,比本案里讲的重得多。这个标准是用来鉴定人体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使用,与刑事责任没有对应关系。而且这个鉴定标准是伤情稳定之后才能用的,一般都是受伤之后三四个月才用得到。所以本案中的伤残二级不可能是这个伤残二级。
另外一个伤残鉴定标准是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全称叫《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个鉴定标准只用于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得职业病之后,来鉴定其伤残等级的。鉴定出来的结果是用来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这个与民事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类似,也是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这个鉴定结果也与刑事责任不挂钩。
第三个伤残鉴定标准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鉴定标准将人体损害分为三个等级,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中又细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这个鉴定结果才是直接和刑事责任挂钩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级伤残一说导致案件一报出来,大家纷纷质疑二级伤残还能打麻将。新闻报道在报道专业问题时必须要有专业人士把关才行,不然闹笑话事小,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以下是我本人回答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三)关于赵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论述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在目的上,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在对象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在时间上,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在合理性上,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关于赵宇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邓学平律师 在回答中称:陌生男子对女子实施了非法暴力,赵宇听到求救呼叫后赶至现场,对施暴男子进行了制止,在此过程中导致陌生男子受伤。至于女子提到的性侵情节,如果有证据证实,那么陌生男子将涉嫌强奸未遂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女子提到的性侵情节无法证实,但只要能证明陌生男子对女子实施了暴力殴打,那么赵宇的行为就已经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要求。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知友 @月姬魔夜 则认为,官方通报是我们分析案情的基础,相比于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答记者问,还是官方调查的言辞证据、勘察笔录等证据可信度更高。本案从单纯的案例分析角度属于事后防卫,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从实务角度来看,本案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因为不法侵害始终持续,李某在整个过程中都具有概括的侵害故意。虽然在赵宇与其拉拽的过程中,他的侵害行为暂时被压制,但侵害行为并未停止。其次,关于侵害行为被压制后“追人头”还是不是正当防卫的问题,月老师认为这个需要考虑到人的应激性,不能以事后、案外、理性的上帝视角去过度要求一个在事中、充满情绪的人员。因此只要防卫者在一开始就具有防卫性质,就不应当在后面的过程中过分要求。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我本人非常赞同月老师的观点,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太过严苛。在审查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往往站在一个法律机器的视角来审查,把“人性”给抽离出去不予考虑。仿佛所有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都应该像法官审案时一样对事件发生过程中的所有要素进行理性评估。但这些司法人员却忘记了,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有温度,就是因为我们不可能时时刻刻保持绝对的理智,也正因如此我们才有热血。如果人人都是绝对理智的,我们根本就不用评估正当防卫了,因为那样的社会中是不会存在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的。
(四)李某刑事责任问题
关于李某的行为,舆论从一开始就认定属于强奸未遂。但最终公安机关在案情通报中认定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监视居住。
从最开始的媒体报道中,赵宇就是听到有人喊“强奸”呼救,而且被侵害的女子在报道中也多次强调李某尾随她想要与她发生性关系,该女子拒绝,李某对其进行殴打。而且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李某能够被认定为涉嫌强奸罪,即使是未遂,赵宇的防卫行为也不会有过当的可能。
另外公众对公安案情通报中通报受害女性的职业为娱乐场所服务员非常反感,但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首先涉案三人的职业全部都是通报的,并不只是针对受害女孩一人,公安用词也比较稳妥,应该不会是故意带节奏。而且调查案情时必须把案件前因后果进行详细调查,包括李某与她如何认识,两人在案发之前在什么地方做什么,都是有必要查清的,所以女孩的工作场所是一个绕不过去也没必要回避的问题。不管女孩职业是什么,她的性自主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对强奸罪的认定有什么实质影响。
对此, 知友@刘京成 认为:李某女方当时可能喝了酒,喝醉的妇女不具有性承诺能力,如果此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即便双方认识,哪怕是情侣,女方反对也是强奸,何况李某还施加了暴力行为。就算不是强奸,赵宇先生看见一方施暴,出手相救,也属于正当防卫。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知友 @曾杰律师 对这个问题也有论述。曾律师将所有曝光出来的案件细节逐一进行评析。受害女子证言中表明李某曾尾随她回家而且自己明确拒绝李某留宿的意图,随后被李某踹门殴打;李某称他与女子认识,一起吃饭喝酒,后“不明原因”与受害女子拉扯,赵宇出现打了他;受害女子的室友曾打电话报警,是可以调取当时报警录音来印证事实的。也就是说,被打男子否认自己意图强奸,但是他对于是否踹门,女子的女室友为什么要跑出去报警没有做出公开的解释。而且,即便被打的女子和被打的男子认识,即便他们喝过酒,如果该男子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要求,在女子家过夜,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也是涉嫌强奸。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很多法律人与大家一样,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是涉嫌强奸的。但最终晋安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可能是司法实务中强奸未遂的认定比较困难,尤其是在没有什么有力物证而行为人自己又矢口否认的情况下,以强奸定罪太难,而强奸未遂应该要减轻处罚,这样的话与非法侵入住宅的法定刑又相差不大,于是选择了一个更有把握的罪名立案。
但这样一个罪名的变动就给赵宇的“防卫过当”留下了隐患。赵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话,不仅得不到国家赔偿,还可能要对李某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赵宇是否防卫过当
如果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强奸,那么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强奸行为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原则上不会存在过限的问题。公安没有以强奸罪对李某立案,检察院最终认定赵宇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但依法可以不予起诉。不过赵宇本人及律师不太能接受这样的一个处理结果,现在可能要准备申诉,同时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
关于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如果认定李某属于强奸,那么赵宇的行为不会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使不认定李某属于强奸,就本案情节来说,赵宇的行为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属于防卫过当。那么我们来看看,本案中赵宇的行为是不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呢?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就是必要的防卫行为。
张明楷先生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论述非常通透,这里分享给大家。
第一、不要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进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例如,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并不意味着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第二,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而没有造成的损害,正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结果。所以,仅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不能忽视不法侵害者在被防卫过程中实施的新的暴力伤害,不能仅将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不法侵害进行比较,而应该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者原有的不法侵害、新的暴力侵害、可能继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比较。
第四、不能误解刑法20条第1款与第3款的关系。亦即,不能认为只要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就属于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例如,身体法益明显重于经济法益,但防卫行为导致正在盗窃的人轻伤或者重伤的也可能是正当防卫。同样,即使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仅可能造成轻微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轻伤的,或者不法侵害者的行为仅可能造成轻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伤的,也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不可认为,只要造成伤亡,而不法侵害又不属于正在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属于防卫过当。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上卷第212页。)
从张明楷先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赵宇的行为是制止李某进一步侵害他人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其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而且李某虽然实际造成的损害不是太大,但如果赵宇不制止其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女孩没有受到进一步侵害正是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结果。赵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当评价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是否过当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评价的是,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限制公民的天然防卫权,还是通过法条的方式将公民的防卫权进行宣示和保护?
二、台湾同性婚姻专法草案发布,有望于今年5月通过
据新闻报道:台湾“行政院”21日审查通过同性婚姻自由法案草案,规定相同性别的二人也应享有婚姻自由的平等保护,在岛内引发巨大争议。草案共27条,明定今年5月24日施行,但需送“立法院”三读通过。
相关问题:
如何看待 2019 年 2 月 20 日台湾提出确保同性婚姻的法律草案,将于 5 月 24 日施行?
对此广大知友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知友 @一丁 为我们回顾了该法颁布的前因后果。台湾著名同志祁家威申请同性婚姻登记失败并且申请行政诉讼被驳回他向当局最高司法机关寄出了“解释宪法声请书”,主要理由便是: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最终法院判决: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不认可同性婚姻,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一丁同学感慨道:当2019年5月过去之后,也就是台湾当局所用的纪元108年5月,同性平权之光或许也将照耀在东八区的土地上,对于中华民族同胞而言,不可谓不是一次“走在世界前列之举”。
如何看待 2019 年 2 月 20 日台湾提出确保同性婚姻的法律草案,将于 5 月 24 日施行?
知友 @鼓浪子 角度就比较清奇了,他认为,既然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中将通奸视为犯罪,那么同性婚姻合法之后,同性在伴侣之外YP也不得再享受特权,应该一并按照通奸罪处理。之前因为法律不承认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属于通奸,因此与异性结婚的同性恋者在婚外与同性发生性关系不作为通奸罪处理,那么法案通过之后,和异性结婚的同性恋在婚外发生同性性行为也成为非法。说得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怎么可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呢?
如何看待 2019 年 2 月 20 日台湾提出确保同性婚姻的法律草案,将于 5 月 24 日施行?
知友 @KHSNG 为我们全面盘点了台湾地区的政治架构和运作机制,解释了这个法律颁布的流程,阐述非常全面和专业,绝对值得一读。因为知识点过多,本文难以归纳,请大家移步这里:
如何看待 2019 年 2 月 20 日台湾提出确保同性婚姻的法律草案,将于 5 月 24 日施行?
对此笔者也深有感触,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同性婚姻平权问题的探讨牵涉着广大LGBT人群的基本人权,彰显着一个社会中多数群体保障少数群体权益的意愿,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中华民族可能会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平权族群,与有荣焉。
三、最高院卷宗被盗案公布调查结果
很有意思的一个事情,经过了长时间的调查,最终结果是王林清自导自演了一出卷宗被盗的戏。现在王林清因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问题链接在这里,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看一下,这里就不做点评了。
以上就是本周法律热点梳理,本周的法律热点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网络时代的法律不再是单纯的审判者,也时时刻刻处于公众的审判之下。公众对个案的关注是无法回避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适应网络时代的节奏,习惯在聚光灯下工作,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法律和舆论的双重检验。
限于时间和篇幅,还有很多有价值的作品未能尽行收录,大家可以自行品鉴。希望大家对法律热点问题能够多多关注多多参与。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每一个人的点滴关注都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谢谢大家的时间!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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