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官裁定警方不可强迫嫌犯用面部或指纹解锁手机,它曾被看作是合理的

美国媒体 Forbes 消息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裁定,警方不可以强迫嫌疑人用面部或指纹解锁手机。

这被 Forbes 评价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因为在更早之前,这种做法在美国多个州是可行的。从 2014 年开始的数起案件中,已经有多州和联邦法官签署了强制指纹解锁的搜查令。

此前的做法依据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条款规定,嫌疑人有权不提供可以将他们定罪的信息,例如密码或手机 PIN 码。但是,指纹解锁和面部解锁并不受宪法保护,因为它属于人体本身的特征,与基因和笔迹类似。所以,就像警方做嫌疑人的指纹采集和配对时不需要获得对方的许可一样,他们也可以要求他通过指纹来解锁手机。

这种做法的支持者认为,当一个人提供密码来解锁时,代表他主观上愿意交出密码,这个行为是需要嫌疑人来配合的,在法庭上也是可以被当作证词的。所以《修正案》需要保护他不受强迫。而指纹、面部等身体特征的解锁实际上并不需要嫌疑人的配合,所以也就不受《修正案》的保护。

这种做法的反对者则认为,用身体特征来解锁本身也体现了用户的主观意愿,生物识别技术的进步意味着法律应当得到修订。

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隐私权研究负责人阿尔伯特·吉达利(Albert Gidari)表示:“当你把指纹放在手机上时,你实际上是在主动进行某种形式的交流。你在对手机说,‘是我,请打开。’”他认为,如同密码一样,这种交流形式应当受到《修正案》的保护。而同样的方式也适用于用其他身体特征来解锁手机,例如面部识别。

这种观点得到了加州法官 Kandis Westmore 的认同。在裁定警方无权强迫嫌疑人用指纹或面部解锁手机的文件中她写道:如果一个人不能被强迫提供密码,是因为密码可以被看作证词,那么我们也同样不能强迫一个人提供指纹、虹膜、面部或其他任何生物特征来解锁一个设备,因为它们也可以被看作证词。

Westmore 举例称,在测谎调查中,我们可以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捕捉人类的 20 多种非语言生理反应,来判断对方是否内疚或无罪,这说明生物特征本身也可以被视为证词。

本次审判的源头是警方正在调查一起发生在 Facebook 平台上的勒索案,嫌疑人疑似掌握了受害人不宜公开的视频,并向其勒索赎金,并威胁不交钱的话就公开视频。所以,警方希望加州法院能向他们开具用面部解锁的方式打开嫌疑人 iPhone 的搜索令。但 Kandis Westmore 已经拒绝了他们。

Westmore 建议警方直接去向 Facebook 公司索要 Messenger 通信记录。该公司在这方面一直比较配合。

不过,此次审判是由加州地方法院做出的,美国各州的情况会有所不同。Forbes 建议美国 iPhone 用户最好还是不要依赖面部或指纹解锁,而是记牢一个密码。这样在美国各州都绝不会被强迫交出密码打开手机。

这次判决主要围绕人类生物特征在法律上的定义而展开,所以苹果公司并未参与其中。该公司此前一向在“配合警方解锁 iPhone”的问题上表现强硬。

2016 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曾要求苹果公司为圣贝纳迪诺枪击案中一名枪手使用的 iPhone 解锁,并由此引发了有关科技公司维护用户隐私与协助司法调查的双重义务的讨论。当时,苹果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了 FBI 的要求,甚至不惜与 FBI 闹上法庭。最终,法庭认定苹果没有义务进行协助,而 FBI 不得不依靠第三方公司的协助解开了嫌犯的 iPhone。

题图/visual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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