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王瑞恩 邀请,此次法律领域一周热点由我来为大家梳理。很凑巧,此次梳理的发布日期是12月4日。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对这个日子有着非常特殊的情感,这是中国现行宪法颁布的日子,是法定的国家宪法日。能在这样一个日子为普法做点工作,莫名地很有职业荣誉感呢。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这一周法律领域有哪些瓜吧。
一、基因编辑婴儿的行为合法吗?
11月26日,人民网深圳频道发布消息称,世界首例能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诞生,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领导该实验。消息发布后,国内122位科学家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强烈谴责,称实验存在严重的生命伦理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火线,虽然伦理的底线不容突破,但规定不明却让法律在面对这样的行为时束手无策,对此王瑞恩同学提出以下问题:
「基因编辑婴儿」的行为合法吗?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对此有何限制?
对这个问题,知友@TEDCJK 认为,目前我国除医疗目的外的辅助生殖技术均是违法的。基因编辑婴儿明显不是为了医疗目的,因此是被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假如贺建奎教授关于在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完成研究的说法属实,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最高可面临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后果,若涉刑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因编辑婴儿」的行为合法吗?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对此有何限制?
而知友 @陆六六 则从国际法上的「不确定原则」给我们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基因编辑婴儿」问题的评价本质上是一个法律与科技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科技是不断发展的,但法律却总是滞后的。
过去的法律想要规制「未来」的行为,可以参照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即针对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目前基因编辑行为的安全性尚未证实,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导致不可思议的灾难。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对这些行为予以管束是谨慎和适当的。
我很认同 @陆六六 的观点,但同时我也略有反思,法律和科技的关系纷繁复杂,两者的冲突很多时候并不是是非之争,而是价值取舍。在我看来,科技是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法律是刹车,如果我们过分使用法律来限制科技的发展,会不会是有作茧之嫌呢?与诸君探讨。
「基因编辑婴儿」的行为合法吗?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对此有何限制?
知友 @郭昊天 虽然不是法律人,但作为生物学博士,他给我们提供了各国关于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定,看过之后,我了解了很多其他国家对这一问题的立法态度,受益匪浅。
郭博士认为,基因编辑行为在我国并不合规,2003年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印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从原则上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堵死。欧洲方面,1997年奥维耶多公约 Oviedo Convention规定对人类基因组的修改只有以预防、检测、和治疗的目的时才可以实施,大部分欧洲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英国虽然没有签署这一公约,也规定任何经过基因编辑的精子、卵子、胚胎,都是不能植入女性体内的。美国相对宽松,只有个别州明确禁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未来我国法律能不能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在约束这些问题时更具可操作性。
「基因编辑婴儿」的行为合法吗?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对此有何限制?
编者叨叨两句:一切正义观都是从这些基本伦理问题的探讨中衍生出来的,法律本身也是从这些问题中汲取养分而生长。我至今还记得当年大一法理学课上,老师让我们讨论“洞穴奇案”时内心受到的冲击。从这些问题的探讨中,我们能最真切地触摸到法律的那种让人窒息的美。顺便安利Michael J. Sandel教授的哈佛公开课《公正(Justice)》。
二、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宣判,三星欺诈未被认定。
北京青年报 11 月 23 日消息:备受关注的三星 note7 炸机机主回先生诉三星案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仅支持原告回先生诉求中,原价赔偿烧坏的笔记本电脑一项,驳回了回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这场诉讼知乎全程跟踪,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出来,却不尽如人意。最希望被法院支持的认定欺诈请求被直接驳回,不管是老回本人还是广大知乎网友都泄了一口气。知乎法律人在第一时间对这一诉讼进行了复盘。
如何评价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判决结果:「三星不构成欺诈,赔偿被烧坏电脑」?
作为当事人, @不老的老回 亲自回答了该问题。老回回顾了本案的前因后果,也详细回顾了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心路历程,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老回的维权行为非常有价值。胜败暂且不论,最重要的是他通过自己的行为给广大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打了个样,让所有人都知道,在购买产品之后,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维权。借这个机会对老回表达敬意。
如何评价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判决结果:「三星不构成欺诈,赔偿被烧坏电脑」?
对此,知友 @逻格斯 从批判「反对解释」的角度对判决书进行了分析。 @逻格斯 认为,反对解释是一种很常见却容易被人忽略的逻辑错误,本案法官就犯了这种错误,比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实务中往往认定“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可以认定明知存在缺陷。”据此法官使用反对解释的错误逻辑方法,推导出“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则不能推定明知存在缺陷”是明显错误的,最终导致判决结果罔顾事实,实属荒唐。
如何评价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判决结果:「三星不构成欺诈,赔偿被烧坏电脑」?
@倪修智 律师则通过判决书的分析,为老回的二审出谋划策。他认为,二审逻辑与一审不同,一审双方要各自提出一套逻辑,让法院选择采信哪一边儿,二审则要以一审判决逻辑为靶子,先破后立。老回要是想让二审法院认定三星欺诈,就必须证明三星“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起诉前国内外已经出现多起炸机事故,三星作为研发者和销售商,对这些事实自然是了解的,但三星在没有严谨调查、论证的情况下,就贸然发布了手机无问题的声明,应当认定三星“明知该手机很可能存在缺陷,但仍然声称该手机没有缺陷”。
如何评价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判决结果:「三星不构成欺诈,赔偿被烧坏电脑」?
知友 @楚国公子海 则认为,一个专业的法官,不会随意适用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案。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有两种方式,一是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据此本案中三星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三星,只要期不能证明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欺诈行为。二是只要经营者在销售的商品中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也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不能在事实可以查明的时候直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来进行判决,而是应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认定三星手机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来判定三星的声明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楚国公子海 的论述严谨,逻辑清晰,法律依据查找准确,值得学习。
如何评价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判决结果:「三星不构成欺诈,赔偿被烧坏电脑」?
@徐斌 律师认为,老回这个案子可能会有三种结果:全部驳回、全部支持和部分支持,以咱们国家司法实务来看,能够部分支持已经是很好的结果。而且不管是哪种结果,从本案的社会意义来看,老回能够提起这个诉讼,启动这个维权司法程序就已经是赢了。没有老回这样的维权先锋,消费者都只能是任企业宰割的鱼肉,只要有老回这样的人在,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必然会越来越好。
如何评价三星手机自燃案一审判决结果:「三星不构成欺诈,赔偿被烧坏电脑」?
三、明星再曝吸毒丑闻,挑战法律底线的艺人绝不能姑息。
2018年11月26日,北京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将在家中吸毒的陈羽凡抓获,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确认,陈某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作为著名歌手,陈羽凡吸毒的新闻一经报道,立即在知乎掀起讨论热潮。
如何看待歌手陈羽凡吸毒被抓一事?从目前大众对于涉毒艺人的态度看,会对其造成怎样的影响?
对此, @曾杰律师 提出了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同样是持有毒品,为什么当年尹相杰要坐牢,陈羽凡却只是行政拘留?曾律师解释,吸毒本身不是犯罪,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是非法持有毒品,就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尹相杰就是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七个月。而陈羽凡持有毒品和却仅仅是被行政拘留,是因为数量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可能入罪。鸦片要在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而陈羽凡持有毒品7.96克,没有达到入罪标准。
如何看待歌手陈羽凡吸毒被抓一事?从目前大众对于涉毒艺人的态度看,会对其造成怎样的影响?
基于这一事件, @王瑞恩 同学还为我们延伸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持有 9.9 克海洛因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食 0.1 克有可能构成犯罪?
知友@天涯对这一问题用心作答,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搜集和整理,他认为,容留吸毒之所以构成犯罪且处罚比持有重,主要是因为容留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吸毒场所,这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是比较大的。只有自己吸毒的话,传染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如果有人容留多人一起吸毒,其传染性,传播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高得多。而且,从法律实务中来看,持有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包括制造、销售、运输毒品罪)的行为组成部分,会被这些罪名吸收,很多情况下没有单独评价的必要性。
为什么持有 9.9 克海洛因不构成犯罪,但容留他人吸食 0.1 克有可能构成犯罪?
按照之前的情况看,凡是有吸毒污点的艺人,事业发展都遭到了毁灭性打击,陈羽凡的行为不仅毁掉了自己,势必还会毁掉一个享有极高知名度的音乐组合,实在令人痛心。
四、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几家欢喜几家愁。
11月30日上午8时,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正式公布。这是法考改革之后第一次主观题考试。虽然我自己准备司考已经是七八年前的事情了,但一到这个时候还是忍不住在网上偷窥小伙伴们的查分感言,顺带着让自己的青春在心头小小诈个尸。
成绩公布之后,很多人都在朋友圈和微博上晒成绩单,好像形势一片大好,那么今年法考通过率到底是不是这么高呢?知友 @careless讲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不管什么考试,基本上都是通过的人才会发朋友圈发微博,而没过的人很少有发消息的。因此,幸存者偏差的效应让大家觉得好像通过比率很高。实际上现在的法考与司法考试不同,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场考试,看通过律不能只看主观题的参考人数和通过人数,应该从以客观题的报名人数为基数来计算。据司法部统计,客观题报名60.4万人,实际参考47万人,主观题实际参考18.7万人如果以客观题报名人数作为基数来计算通过率的话,最终全部通过第一年法考的比率也是很低的。
知友 @小轩窗 是一位二战考生,他也认为今年的法考难度非常大。人们只看到那些存活下来的人,而更多辛苦备考的人,同样黑夜苦读、清晨背诵、题海战术、疯狂听课,却难得正义女神的青目。作为一位二战人士,他对今年的法考有着更多的期许,也同样背负了更大的压力,面对和自己一起复习的师弟师妹,他已经是背水一战没有退路。法考是需要你全身心的付出才有可能通过的,很多人也想过,即使一次考不过,毕业之后也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抽时间出来复习,但编者认为这对绝大多数非天才的普通人来说都是难以实现的。而对于天才,不好意思啊亲,天才大四就过了!
在这个问题下,有一位匿名用户做了回答,他作为此次法考的一名技术服务人员,给我们讲述了很多考场服务时的见闻。比如开考之前很多考生因为过度紧张,会经常上厕所。为了避免作弊,考试期间上厕所都有监考人员陪同,一度导致警力不足啊。在考试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技术事故,比如电脑黑屏、掉线等等,所有技术人员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备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理出现的突发状况。这位知友服务的考场出现多次黑屏情况,还有人因此延长了考试时间。除了技术问题,考场还出现过疑似作弊的情况,等待考试结束之后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非常感谢这位匿名知友,不仅仅考生复习考试辛苦,所有的工作人员也是夜以继日为我们提供服务才能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编者在这里向所有这些默默为法考提供服务的人们致敬!
以上是本次的一周法律热点梳理,在这里编者首先要表达一下自己的谢意和歉意。所谓谢意,是要感谢所有这些作者们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辛苦码字,为传播法治理念添砖加瓦,让法律板块这样一个体量不大的板块在知乎搞得有声有色。所谓歉意,是因为篇幅有限,无法将所有优秀回答收录,希望大家顺着传送门去看一看其他未被收录的回答,也都非常精彩。
以上所有收录的回答,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时间关系无法一一征求作者授权。如原作者无意授权或者认为编者在收录时对原作理解总结有误,请原作者联系编者删除或修改。
谢谢大家!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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