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技:砝码、桥梁与超维

受百事通与律新社的邀请,参加了第三届新兴法律服务业博览会暨Legal+高峰论坛。说起来我一直都是法律科技活动的常客,每参加一次类似的活动都会有些新的思考。拿出来分享,供大家批判。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法律科技即指通过利用技术提供的法律服务,传统上法律科技仅指运用技术与软件帮助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文件存储、计时、记账与电子证据开示。而近年来,对法律科技的运用早已不局限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公司法务都开始在自己的工作中有意无意地在工作中频繁利用各种法律科技。

感觉很难去给“法律科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在不同的时期、背景都有着不同的科技影响着我们寻求正义之路,想厘清法律科技对法律行业的影响,就需要先从历史、技术、产品等不同纬度对法律科技进行梳理。更重要的是着眼于当下正在影响法律行业的科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种科技产品的广泛运用,正在给整个法律行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

1.正义天平上不断精确的砝码

无论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中,都将“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作为诉讼的原则,而在法律实务中,发现事实与适用法律一直都是工作的重点,而科技在这两方面从未远离。法律体系想要在正义体系中脱颖而出,需要不断提高发现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能力,而这两条没有一条是法律与生俱来的,甚至可以不夸张的说,有什么样的技术才能有什么样的正义。

我们今天会把“以事实为依据”当作理所当然,但发现事实从来都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在我国古代的夏、商时期,统治者宣扬的是“天命”“天罚”,利用天的神秘性引发法律的神秘性,掌握法律的权柄。在古人的观念中,邪恶的行为可以逃过人间的耳目,却无法欺瞒神明,毒剂、火、抛入河流、高崖跳下等可以产生疼痛的方式都可以判断是否有罪,虽然方式不同,但人们都是求助于神明的裁判。这样的法律无疑具有很强的表演性与偶然性,现在看来也是荒谬无比,这实际上与当时的科技与生产力水平低下有关,当人们缺少可靠的事实发现途径,也只能够相信神才能察觉善恶,辨析曲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寻求“怪力乱神”的帮助发现事实也就不足为奇了。

无论是南宋法医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还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埃德加·胡佛设立的指纹库,虽然可能都会受到时代的局限,但都是通过技术来发现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值得警惕的是,尽管有科技的支持,但揭示出的因果关系可能并不准确,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从犯罪人和精神病人的颅相、体格等生理特征判断犯罪的倾向,他所提出最有名的概念是“生来犯罪人”。龙勃罗梭的主张早已被摒弃,但仍然在一定时期内广为被社会所接受,甚至有人认为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为纳粹对犹太人血腥的大屠杀找到了理论注脚。

而随着法医学的进步,尤其是DNA技术的广泛运用,让寻求正义之路变得越来越通畅。像“白银市连环杀人案”“作家抢劫杀人案”这样积压多年的案件由于DNA技术的运用而得到侦破。而像视频监控的广泛运用更是成为侦破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甚至是在一些案件中“离奇缺失”的监控资料会成为公众怀疑的焦点。

2016年,上海交通大学的武筱林教授和他的博士生张熙在预印本网站arXiv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基于面部图像的自动犯罪概率推断》(AutomatedInference on Criminality using Face Images)。实验选取了1856张中国成年男子面部照片,其中730张是已经定罪的罪犯身份证照片(330张来自网上的通缉令,400张由一家签署过保密协议的派出所提供),其余1126张是在网络上抓取的普通人照片。经过机器学习,算法鉴别出犯罪嫌疑人的准确率达到87%。

具体来说“通过机器学习,分类器能比较可靠地区分罪犯与非罪犯这两个群体的照片。平均来讲,罪犯的内眼角间距要比普通人短5.6%,上唇曲率大23.4%,鼻唇角角度小19.6%。” 该论文一经发布,就有人立马联想到了西方18、19世纪一度盛行的“颅相学”和“天生犯罪人”理论。三位美国学者撰写了题为《相面术的新外衣》(Physiognomy’s New Clothes)的万字长文的质疑武筱林教授的研究,认为“基于面部特征的深度学习绝不该应用为‘加速’司法公正的工具,如果真的这么做的话,反而会让不公正长存于世。”

在诉讼中,各种鉴定机构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专家辅助人也频频出庭,法律的适用正在越来越依赖专业的知识,甚至需要请专人来阐述事实背后的因果联系。当事实变得越来越复杂,发现事实的技术也需要随之“进化”。比如互联网的广泛运营,倒逼法律进入网络空间,去占领网络空间中争议解决的高地,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也就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就是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

我们无法依赖科技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在客观规律发现的角度,科技的每一点进步,随之而来的都是对规律、因果关系更加深入的认识,这种认识迟早会影响到法律的适用,正义的伸张。

2.跨越专业壁垒的桥梁

律师行业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是“法律之门”的售票员,但目前看起来正处在“前有追兵,后有堵截”的地步。法律服务的本质是通过提供专业信息,控制风险,解决纠纷。这背后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垄断。

德肖维茨在连线中认为,古登堡印刷机在欧洲的发明,打破了中世纪教会对圣经解释权,进而带来了宗教领域的革命,并由此掀起社会与法律变革的“轩然大波”。对法律来说亦是如此,法律的公开对于法律权威性的塑造起到重要的作用,而裁判文书网的设立可以说是中国当代司法领域的古登堡印刷机。

基于裁判文书的批量化公开,法律研究的方法已经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基于裁判文书的统计报告成为了法律研究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一大批公司开始利用裁判文书中的数据,着手于大数据分析,为案件提供更加清晰的预测。另一些服务则将裁判文书整合入企业工商信息(这本身也是信息化的成果)中,让企业的涉诉信息一目了然。

目前,最常用的法律数据库并不是北大法宝、Westlaw、律商联讯、威科先行这样的专业数据库,而是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百度搜索、Google这样的平台。而这些平台的存证,让法律信息的获取变得无比容易(虽然精度欠佳)。

而随着聊天机器人的出现,更是会对传统的通过问答方式提供专业信息造成冲击。当Watson已经通过在知识问答节目里面战胜人类,那么在法律咨询领域展示人类就已经完成了从“从0到1”的突破,但要进行法律咨询恐怕还需要再“从1到100”才行。

3.“超维打击”的解决方案

《连线》杂志的创刊主编凯文·凯利(Kevin Kelly)在What Technology Wants一书中认为,某项发明的发明者往往意识不到这项发明的潜力。在合适的环境下,技术才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凯文·凯利在书中提出了技术界(Technium)这个概念,将技术视为一个整体,是一种生命,有着自己的思想,前进方向,甚至就像是一种生物,会进化。这种观点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将技术视为人的延伸更进了一步。而法律很多时候不得不面对来自科技层面的“超维打击”。

“超维打击”是刘慈欣著名科幻小说《三体3:死神永生》中的概念。虽然在小说中给人留下更深刻印象的是“降维攻击”,但更有意义的概念是“超维打击”。在小说中,三维空间的外星人面临来自掌握四维空间技术的人类的打击毫无还手之力。这一概念也通常被用于商业领域,比如共享单车的出现减少了人们搭乘“摩的”的次数,外卖兴旺打击泡面产业,都是超维打击的案例。对于法律行业来说即是如此,许多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反而是技术可以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用技术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早已司空见惯,比如,一道加高的围墙可以比制定法律、加强执法更能有效保护我们的财产。在保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方面,或许在网页代码中添加“禁止右键”的代码会比数封律师函更能有效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以问答网站“知乎”在版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为例,当复制知乎上的回答时,知乎会通过绑定“复制”事件的方式,自动在剪切板里加上作者信息,注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并给出链接。除此以外,知乎还设立了专门的侵权投诉产品,自动处理用户的在知乎商店回答被其他网站抄袭的情况。在维护版权方面,有效的产品设计可比律师函要更具效率,更能促进平台作品版权的保护。法律人对设计的参与,比修改合同重要百倍。

技术也早已融入了执法活动中,在打击互联网虚假广告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通过分布式爬虫阵列、智能语义分析系统的精准识别,监测中心对全国1004家主要网站进行直接监测,监测区域已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监测能力辐射7.3万个网站,监测涵盖全国约95%的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在试运行的一年中,累计监测发现各类互联网违法广告13万条次。

4.余论:超越网红词汇

各种活动讨论法律科技,总喜欢围绕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这样的IT领域网红词汇展开。对于网红词汇来说,产生于网络空间,方兴未艾,这样的讨论固然可以吸引眼球和投资,但忽视了在法律长期发展变革中科技所起到的作用。

如果我们没有更加全面、更加长远的视角,那么无法一窥法律科技的全貌与魅力。法律科技一直都是正义的小伙伴,让我们更准确地还原事实,找到法律,解决问题。这样的科技也远不只是在IT领域,法医学、心理学、化学、物理学……无不是法律科技的基础。法律科技是法律与所有科技领域的交叉,这或许才是法律科技的真谛吧。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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