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一男子遛狗不牵狗绳,并且把保护孩子的妈妈骑在身下殴打至骨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暴力犯罪中,最大的恶是什么?是当着儿童的面殴打他们的母亲。这种属于严重挑战社会公德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社会上,很多恶性案件,都是因为一些小的冲突没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最终导致当事人采取极端方法解决。警方目前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说明案件定性目前是刑事案件,这意味着,打人的狗主人金某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他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而不是像以往很多案件那样那样仅仅行政拘留几天了事。这是好事!

面对这种案件,执法者不要总想着息事宁人,不要想着各打50大板,而是找到真正的责任人,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公正而严厉的处罚,这样,整个社会才会真正的进步,旁观者才有勇气真正的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本案就是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值得点赞。

但是很多人疑惑,为什么这个案件不是故意伤害罪立案,而是寻衅滋事罪?

原因就是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更低,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寻衅滋事罪则不需要,而且按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按故意伤害罪,一般是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寻衅滋事罪,最高可以判到五年,所以警方目前以寻衅滋事罪拘留金某,从惩罚犯罪的角度而言,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手指骨折是不是轻伤?

比如说本案中被害人徐女士被打到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而这是否属于轻伤,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

而对于警方来讲,他们介入案件,不可能说一定要等到医学鉴定出来才去抓人,所以他们首先会直接以立案门槛更低的寻衅滋事罪立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防止他逃跑或者继续违法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这种处理方法其实在刑事诉讼中非常常见,比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警方发现了基本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事实,就直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之后继续侦查,如果发现嫌疑人有恶意侵占集资款,使用欺骗方法集资的行为,就变更罪名为集资诈骗罪。

回到本案,罪名的最确定,就看司法医学鉴定

当然,对于鉴定结果,我们可以参考《人体伤情鉴定标准》,对于骨折伤情而言,要构成轻伤,必须是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而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一般只会鉴定为轻微伤。如果是轻微伤,就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本案到底是粉碎性骨折还是普通的线性骨折,还需要等待最后的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重伤,则可能罪名改变为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这里的情节恶劣,包括七种情形,打人的狗主人金某可能触犯了三种,只要符合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 (目前被害人徐女士是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前面我已经说了,具体还要看鉴定结果)

2.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金某在公共场所,因为自己遛狗的不当行为与徐女士发生冲突,将徐女士按在汽车上殴打,引发路人围观,阻止后,继续殴打,这一点是否会被认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有点难,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共产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打人行为,和起哄闹事行为,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3.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金某当着徐某孩子的面,殴打徐某,路人阻止依然不罢手,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恶劣,这一条是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条款,即便前两条都不构成,警方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认定为此条情形。)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广强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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