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组」「清算」有哪些常见的大众误解?破产在国内外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商业和法律含义?

最常见的误解,应该是把“破产”等同于企业完蛋了等同于债权打水漂了(虽然多数情况下是这样子的,捂脸)。

国外的破产法我不清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单说一说吧。

在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下,对于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但这其实并不等于企业完蛋了。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个,破产程序下,其实包含了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类型。

简单来说,重整,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出售资产、剥离不良、债务重组、引入投资者等)让企业恢复正常,类似于把危重病人(资不抵债的企业)送医(法院)抢救,争取把人救过来。把病人送医的人,可以是病人自己(企业),可以是家属(股东),也可以是旁人(债权人)。

和解,就是债权人与企业通过某种方式(债务豁免、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减轻当前债务压力来恢复企业正常经营,类似于给重病人上呼吸机打强心针。

清算,就是把企业资产负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清清盘,八戒所言“分行李”是也。

可见,在破产重整、和解阶段,企业都还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只是各方都可能得付出一些代价。在债权人而言,这个代价可能是金钱(如豁免部分债务),可能是时间(如债务展期),还可能是未来的风险(债转股);对于企业而言,这个代价可能是弃车保帅(出售优质资产)、可能是刮骨疗毒(剥离不良资产)、甚至还可能是饮鸩止渴(可能需要背负更为庞大的未来负债);对于股东来说,代价一般是摊薄股权乃至丧失企业控制权。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自然皆大欢喜,而失败的时候,就要进入“分行李”的清算阶段了,这时候企业才是真的没救了。但即便是在清算阶段(尽管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说债权人一定会遭受损失,仍然存在企业资产处置所得大于债务的可能(例如原本已经计提损失的大额陈年老帐突然收回、原本无人问津的开发项目因政策调整突然炙手可热,等等)。

通常来说,在绝大多数(99%以上)破产案件都会先走一遍重整/和解程序,直接进清算的案例极为罕见(一般是企业未清算即已告实际解散,之后又因某种原因需要走一遍程序)。因此,很多时候看到新闻写某某企业被裁定破产,其实只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开始重整,并不是真的GG了。

另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由于其特殊性,除了正常的重整、和解、清算程序,还有接管和托管两种特殊程序,这里不再赘述。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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