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初证监会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在上周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就完成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在立法层面确认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这次调整,不但增加了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配合可转债发行等适用情形,还允许建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库存股制度。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之后,还可以再次卖出股份。如果回购和出售股份之间股价有差异,那上市公司相当于可以通过炒自己股票赚钱了。
可以买卖自家股票,显然最有利于那些现金充足、很多资金拿去买了理财、股价被低估的公司。于是,在公司法修改、允许建立库存股后,根据券商中国微信号的统计,10 月 28 日一晚上就有 41 家公司发布了股份回购公告。
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相当于收购资产,只不过收购的是自己公司。这套制度源起于美国。1987 年 10 月,美股出现暴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对市场维稳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了 1990 年代,股票回购成为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而 2008 年的金融危机后,低利率环境下的股份回购,成为美股十年牛市的重要推动因素。
回购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让控制权更稳定,能提高股价,还能作为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方式,但也可能导致内幕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弊端。美国通过SEC Rule 10b-18、SEC Rule 10b5-1 等规则,对回购设置了众多限制,避免上市公司通过回购实施内幕交易。
但中国由于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之前是没有真正的回购制度的。1992 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就是禁止回购的。2005 年《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为奖励员工而回购的情形,随后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在操作层面规定,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需依法予以注销。
这次修法主要是解决了上述问题。
不过此举能不能挽回市场人气,甚至像美国一样推动上市公司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还有疑问。
按照目前的《公司法》以及 10 月 26 日的修正案,对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交易方式等还没有给出明确说明,证监会、交易所还要制定相关配套细则,防止这个制度成为内幕交易、违背股东平等的温床。
此外,有钱收购自己资产的公司不多。截至 2017 年底,A 股 3464 家公司之中,账上现金额多于 1 年内需偿还负债额的公司有 712 家;到了 2018 年 6 月底,A 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 3556 家,但手上现金比短期负债多的公司数量却下降到 577 家。更多公司其实变穷了,整个市场中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现金很有限。
题图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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