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王瑞恩 邀
从小声比比的文章本身来看,有理有据,而梓泉(丁子荃)跟我私下也是好友。于公于私,我肯定站他这一方。但即便刨去这些因素,站在绝对中立的角度,马蜂窝的应对也是非常糟糕的。
首先,法律明文保护消费者的批评权。
首先要点明一点,梓泉和马蜂窝之间不仅是批评与被批评的关系,更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可以作为评判依据的。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梓泉的言论被定性为“监督”,那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
可能有人说,梓泉你又没在马蜂窝消费过,你怎么成了消费者了?那这理解就太狭隘了,要这么说的话,即便明明看到是个坑,我也得先跳进去才能举报这个坑?合着我看到假冒伪劣我还得先买下来才能举报了是吧?
这一点答辩意见,供 @梓泉 参考。
其次,文章内容本身没有侮辱性,批评不等于侮辱。因此马蜂窝的起诉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点有明确: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那么也就是说,梓泉要想赢,就要论证两个问题:(1)文章内容基本真实;(2)没有侮辱人格内容。
其中,(1)文章内容基本真实,这个没问题,梓泉自己也说了,发文之前都已经做好了公证,法律意识很强。
而(2)没有侮辱人格内容,这一点大家见仁见智,至少我认为,整篇文章还算是把握好了情绪尺度,没有上升到对人身攻击/侮辱的程度。 @王瑞恩 在评论区提到,公关稿里的指向是“僵尸”、“鬼城”字样。而他认为“僵尸”在网络语言中是一个中性词,仅仅是“不活跃”的意思,如“僵尸粉”,并不包含对人格的侮辱。我觉得这个意见也很赞。
因此,我认为马蜂窝要告名誉侵权的话,基本没法儿赢。
做完法律分析,我也“小声比比”一下。
一、马蜂窝自己应该也知道赢不了,但这个起诉必须有,这是一个表态,不然没法对投资人交代。至于结果怎么样,等法院判下来那至少两三年,大家早忘了这事儿了。所以这个起诉,看似是法律手段,但本质是公关手段。
二、作为一个商事律师,今年开始明显感觉到名誉权诉讼渐渐多了起来,其中不乏以名誉侵权为名、行商业竞争之实。大家伙儿们,还是谨言慎行比较好。正当批评没关系,捕风捉影传八卦可能就要被起诉了。上周我们才接一个大佬的案子,就是告一个两百多万粉丝的大号侵犯名誉。
三、法院立案是需要身份证的。马蜂窝既然立案了,说明他们一两天时间就搞到了梓泉的身份证复印件,细思恐极。
扩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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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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