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迷思

(本文是基于此前 Wifs P: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意义何在? 这篇回答,补充一些内容。看过之前那篇回答的知友可以略过本文)

科大讯飞最近又上头条了。这家以人工智能语音技术为标签的上市公司,被曝以同声传译人员的翻译冒充自己的机器翻译结果,事后科大讯飞方面表示其采用的是“人机耦合”的翻译模式,并承认人工智能目前还无法替代同传。这个事件进而引发了投资者对于其技术和产品的质疑,在9月25日当日股价就下跌4%,市值蒸发25亿元。

这个事件还产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附带效果。有投资者在翻了科大讯飞的财报后发现,这家公司每年的研发投入金额都非常大,常年占销售收入的两成左右。这对于一家以科技为卖点的公司并不奇观,但这些巨额研发支出中,有将近一半被做了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中,而没有体现在利润表里。在科大讯飞一个多月前发布的2018年度半年报中,关于研发投入的描述就存在看似前后矛盾、让人看不懂的地方。在年报摘要中,其提到:

而在半年报正文中,其披露的研发投入数据又变成8.2亿,和前述披露相差甚远:

在这8.2亿中,有3.6亿做了资本化处理,占研发投入总额的43%:

如此高的资本化比率,代表着其研发项目的成功率也极其高,这也是科大讯飞股价、市值的支撑点。但假如其产品和技术没有之前市场追捧得那么出众的话……


不过在这篇文章里,我的重点并不是要讨论科大讯飞的个案 —— 在有更详细的信息被披露出来之前,作为外部人士顶多是质疑和猜测,无法判断这些数据和相应的处理是否一定存在问题。在这里我想谈的是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式,从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来说,研发费用资本化在财务角度上的意义极其有限,在政策导向、宏观调控上则可能还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而言,站在财务角度支持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是认为资本化的目的即是要做到收入成本配比,因为研发成果的效益会延续到以后的年度里。这个说法是没错的,也是会计准则里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核心“官方”理由。但光是这一点,并不足以支持这种处理方式。假如所有的开支都要照这个思路来配比收入的话,那么销售部花了100万广告费拉来一张五年的订单,销售费用要不要资本化(如果这张订单总计是100台设备、但不确定每年具体发货几台,是不是还得借用完工百分比的思路,每卖出一台分摊一万费用)?出了一个月差搞定一家新的经销商,差旅费要不要资本化?销售总监上任半年内制定了三年销售计划然后离职了,这半年的工资要不要资本化?买了份咨询报告,据此调整产品定位并促进未来两年的销售额,报告费用要不要资本化?

理由之二,是这种资本化处理能解决高科技企业“轻资产模式”的问题,让研发投入能够在报表上反映出来。但这个所谓的问题本来就是个伪命题。轻资产本身毫无过错,问题是出在非得要依赖资产标准来评价和办事的人。轻资产不能抵押贷款,资本化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轻资产不能评估交易,资本化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轻资产不满足投标要求,资本化还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依靠研发费用资本化来填补报表上的资产总额,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一点儿实际意义也没有。


研发费用是否允许资本化,在全世界的会计界一直就是有争议的问题。在美国,US GAAP 是不允许做任何资本化的,管你是 research 还是 develop 一律进当期费用。这种观点最主要的基础在于,认为无法判断研发投入未来究竟能给企业带来多少收益。FAS2 里对此有很明确的论述:

…… There is normally a high degree of uncertainty about the future benefits of individu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jects ……

…… evidence of a direct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urr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s and subsequent future benefits generally has not been found. Also, there is often a high degree of uncertainty about whethe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s will provide any future benefits ……

…… the principles of “associating cause and effect” and “systematic and rational allocation” cannot be applied to recogniz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as expenses. That is, the notion of “matching” — when used to refer to the process of recognizing costs as expenses on any sort of cause and effect basis — cannot be applied to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rr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and the amount of resultant future benefits to an enterprise is so uncertain that capitalization of an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is not useful in assessing the earnings potential of the enterprise ……

正是基于这种顾虑,US GAAP 很明确地提出在研发费用问题上,不能刻板地套用配比(matching)原则,强行把支出和收入的会计期间划等号。除此之外,还有一条理由导致 US GAAP 拒绝对研发支出资本化,就是认为这种资本化标准存在太多主观判断,会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失去可比性:

…… Considerable judgment is required to identify the point in the progress of 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ject at which a new or improved product or process is “defined” or is determined to be “technologically feasible,” “marketable,” or “useful.” Nor can the “probability of future benefits” be readily assessed. A “management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production does not necessarily assure future benefits.

The Board has concluded that no set of conditions that might be established for capitalization of costs could achieve the comparability among enterprises that proponents of “selective capitalization” cite as a primary objective of that approach.

相比下面要介绍的国际会计准则(也是现行国内准则),在研发支出资本化这个事情上,我个人更认同 US GAAP 的谨慎做法。如果是站在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的立场去考察盈利情况,不管准则是怎么写的,还是把所有研发投入都模拟扔到损益里去比较稳妥。如果是出于判断业务前景的目的,无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研发投入都可以、也更适合作为另一个考察点单独评价,并不一定需要放在报表里讨论。


在国际会计准则下(也是现行中国会计准则的源头),采用的是我们熟悉的两段法,即研究阶段所有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允许资本化。IFRS 采取这种处理方式,主要也是出于两条理由。其一是为了区别所谓“成功”和“失败”的研发项目,即能够进入到发展阶段的项目,理论上都是非常接近成功、有很大可能产生未来收益的项目,其处理方式应当与失败的项目有所区别,让报表阅读者能通过财报进行区分。其二,正是由于这些成功的项目未来能产生收益,因此其满足了 IFRS 下对“资产”的定义,即预期未来能为企业产生经济利益。

An asset is a resource controlled by the entity as a result of past events and from which future economic benefits are expected to flow to the entity.

然而我觉得这两条理由都有点牵强。区分研发项目的成败对企业经营者的确很重要,但不见得非得在报表里体现出来 —— 何况单凭资本化与否也起不到多少披露价值。对外部报表使用者来说,不需要了解(也不适合了解)研发的详情,是否进行区分意义不大;对内部使用者、管理决策者来说,有的是渠道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同样不需要靠财务报表的数字来做判断。这种所谓的区分用途未免画蛇添足。

至于说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如果大家熟悉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的话,想必记得其中还有这么一条:

Brands, mastheads, publishing titles, customer lists and items similar in substance that are internally generated should not be recognised as assets.

上述这些品牌、客户名录等,好像也符合“资源(resource)”、“可控(controlled by the entity)”、“产生未来利益(future economic benefits)”三大要素吧,怎么它们就不能被认定为资产呢?说明 IFRS 这个标准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单凭这一条理由就把开发支出列为资产也不是很说得过去。

而 US GAAP 所担心的报表可比性问题,恐怕也不是杞人忧天。2011年的时候澳大利亚和德国的两位研究者针对 IAS 38 的问题,研究了德国市场上超过150家上市公司,他们的结论是 IFRS 这种分段式处理研发支出的规定,反而给市场上的投资者带来了噪音,无助于消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会导致对业绩预测的差错增大。相反,为了解决这种不可比性,投资者不得不自发对财务报表进行调节,或者是模拟全部费用化,或者是模拟全部资本化,然后再作为投资的参考依据。(论文链接:https://www.business.uq.edu.au/sites/default/files/events/files/wschultze-paper.pdf


上面讨论的是纯财务观点的利弊。跳出财务的角度,从经济政策的方面来看,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效果又不一样。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将研发支出资本化可以让利润表更好看,某种程度上这会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开支,而不用顾忌对投入当期盈利结果的负面影响。对无时无刻不背负经营业绩压力的上市公司来说这一点尤其有吸引力。

2016年时密歇根大学、纽约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的几位学者做了一个研究,这个研究以英国市场上近200家公司、合计约一千个财务年度的数据为样本,分析了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规则变化对研发投入的影响。英国在2005年时调整了会计准则,要求所有的英国上市公司从原本的 UK GAAP 改为通用的 IFRS。早先在 UK GAAP 下,企业拥有自主权来决定是否对开发(development)阶段的投入进行资本化,而转为 IFRS 后就是上面所说的强制资本化。他们发现,在开发支出转为资本化处理后,这些英国企业的研发投入总额有显著的增加:对于那些在准则转换之前已经对开发支出资本化、因此不受准则转换影响的企业,在准则转换后的研发投入平均占收入的3.5%;而对那些在准则转换前采用费用化处理、准则转换后改为资本化处理的企业,在准则转换后的研发投入平均占收入的7.2%,超过前者一倍有余。(论文链接:http://www.lse.ac.uk/accounting/assets/Documents/LSELUMSMBS-Conference/2-OSWALD-Capitalization-vs-Expensing-and-the-Behavior-of-RD-Expenditures-PP.pdf

但是 —— 问题又来了,这种政策鼓励的代价是什么?或者换个问法,为什么由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带来的利润表变化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利益、得到管理层的青睐,这种变化是合理的吗?是由于报表信息的改变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才使得这种获利存在生存土壤吗?以我们国家为例,本身税法已经对研发投入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看看资本市场上乐视的问题、科大讯飞的争议,有必要再在会计准则这样比较根本性的、不适宜经常改变的原则中再做出引导性的偏向吗?绕了一圈这又回到了前面我们讨论的资本化利弊的困境。我觉得这个问题就留给大家自己去考量吧。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Wif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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