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9 月 30 日),加州州长布朗(Jerry Brown)签署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女性权益的法案,其中包括一项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女性必须在董事会占据一席之地。
根据法案,到明年年底,总部位于加州的上市公司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女董事。到 2021 年底,这个数字还将上升,具体视公司规模而定。
作为强制要求,违反该法案的公司将被罚款至少 10 万美元。如果公司拒绝向州政府披露董事会的性别构成情况,同样将受到处罚。
职场女性在晋升过程中面临的“玻璃天花板”得到了很多数据的支持。目前,加州上市公司中有四分之一没有女性董事的面孔;即使是在女性雇员占据多数的健康产业,“财富 500 强”中的健保公司也只有 21% 的女性董事。作为对比,2018 年中国 A 股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女性比例为 37%。
尽管如此,大多数雇员还是觉得跻身管理层离自己过于遥远,而对管理层的性别问题无感。一些成功的女企业家试图唤起女性的职业抱负,最著名的例子当属 Facebook 首席运营官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2013 年出版的《向前一步》。该书书名 “lean in” 后来成了提升女性职业地位的代名词。
让女性走进董事会不仅仅是帮助一些精英实现职业抱负,它更重要的效应在于改善企业内外部的女性权益。
从企业内部来说,管理层女性比例的上升会改变公司的性别权力结构。公司高管可以利用手中握有的资源来寻租,在一些女性普遍处于低端的权力结构中,女性就更可能成为这种寻租的参与者和受害者。性别更均衡的管理层也可能使公司内部性骚扰等事件的调查更加公正,以及促进男女同工同酬。
一些数据也显示,女性高管更多的公司生意做得更好。比如,“财富 1000 强”榜单上那些不太活跃的公司里,超过 55% 都只有至多一名女性董事。但这种从公司效益出发的论述更像是一种说服策略,它也没有指出这种相关性是否包含真正的因果关系,比如女性的加入是否改变了管理层整体的思维模式,在产品和服务上更好地体现了女性需求。
加州政府的新政策受到了加州商会(California Chamber of Commerce)的质疑。商会认为,政府不应介入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事实上这也很难成功推行;商会还提出,优先保证女性参与可能会危及其他多元化目标,比如种族。
法案还存在合宪性的疑点——它可能违背了宪法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妨碍个体接受正当程序和公平保护的权利。对女性作出特别保护可能会扭曲招聘环节唯才是举的原则,造成逆向歧视。
加州州长则表示,他听到了质疑的声音。他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不想掩饰法案的潜在瑕疵,这些瑕疵可能确实会影响它的最终执行;尽管如此,首都乃至全国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清楚地表明,有些人对(性别问题的)信号视而不见。”
这份声明显然指向 FBI 正在对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展开的性侵案调查。该案被广泛视为权力凌驾于受害者保护的一个标志,尽管案情尚未水落石出。
加州是美国第一个要求上市公司包含女性董事的州。此前,加拿大已经立法要求上市公司女性董事的比例达到 40%;英国则采取“遵循或解释”(comply or explain)原则,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性别组成的数据,对未达指导目标的部分作出解释;在管理层性别比例尤其失衡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于 2013 年宣布将致力于改善这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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