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人体常见的六种死因为:窒息、损伤、中毒、高低温、电击以及疾病。疾病导致人体死亡这一分类中,就有严重疾病导致的正常死亡,和潜在疾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这种非正常死亡,因为毫无预兆、死亡过程急骤,所以需要法医来进行甄别。
WHO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者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身疾病而突然发生的死亡称之为猝死。
猝死在法医实践中非常多见。因为很多猝死是存在诱因的,比如睡梦、情绪激动、外伤、饥饿、寒冷等等。尤其是外伤和情绪激动作为诱因的猝死事件,通常是发生在打架、纠纷过程当中,所以很多死者家属会认为行为人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医鉴定完成后,这类案件当然不会被作为故意杀人案来处理,从而引起死者家属的异议。也有在警务活动中,嫌疑人因为过度紧张诱发的猝死,引起了家属对警方的猜疑。
猝死的病因主要有两大类。
1、心源性猝死。是指由于心脏原因导致的患者突然死亡,这是在法医工作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猝死类型。有文献指出“在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中,八成的成人死因与急性冠状动脉综合症有关”。也就是说,法医工作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因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引起的猝死。
简单说,为心脏供血的冠状动脉,因为存在粥样硬化,所以管腔变窄、弹性降低。在有一些诱因的作用下,血管收缩,血管不通畅,从而心肌急性缺血,进而发生恶性心律失常引起猝死。这种死亡是迅速的,前兆可能仅仅是胸闷等不适。
这些疾病,如果不做专门的检查,是难以发现的。而发生猝死的人,很大比例是看似非常健康的人。足球场上跑死、办公室里累死、网吧里熬夜死的案例,大家想必听说过不少吧。
2、非心源性猝死。猝死案例中,还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患者,并不是心脏疾病。比如肺梗死、支气管哮喘、脑血管病变、急性出血性胰腺炎等。
在遇到类似此类案件时,法医应该如何做呢?
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应该最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致死性因素进行分析排除。如果可以完全排除其他致死性因素,那么就高度怀疑死者死于猝死。
此时,法医会摘取死者的全套脏器器官,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此项检验程序繁琐,需要经过组织固定、取材、脱水、包埋、切片、染色、封片、阅片等一系列工作。但是通过此项检验,可以根据组织器官的微观结构病变,确定死者生前患有的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鉴定书的结论会是潜在性疾病导致死亡,但也可以在鉴定书中列出诱发因素的可能性。
因为诱因在整个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是很低的,所以行为人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也根据案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老秦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该承担死者死亡的刑事责任。
法医组织病理学工作繁杂,我们的日常检案,对于非疑难复杂的案例,约定的日期是30个工作日。
提炼本文:1、猝死的根源是疾病。2、这种疾病可以是潜在性的、平素不被发现的。3、下猝死的结论之前,必须要排除其他致死原因。4、即便结论分析了诱因,也只是分析推断,并不能确证。5、诱因在死亡中参与度小,换句话说,即便A诱因没有诱发死者死亡,死者也有可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因为B诱因而死亡。
友情提醒: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不必杞人忧天,保持一个健康的生活状态就好。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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