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考虑放宽对大律师选择副业的限制,但仍保留内部惩罚的可能

香港大律师公会正在考虑放宽对大律师选择副业的限制。据《南华早报》,根据一份最早将在明年 1 月讨论决定的提议,希望从事第二份职业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的大律师将不再需要大律师公会的同意,但须就该决定提前告知公会。

对副业的限制源于公会的一贯保守和对整个大律师团体职业声望的保护。根据公会的《行为守则》,从事议员、教授法律等法律相关全职工作不需要寻求公会同意;对其他法律相关副业或非法律相关副业,《守则》也给出了白名单,比如记者、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守则》明确了大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公会声誉的工作(Chapter 5.8)。

“我们有的这(些)规定在其他地方早就废止了。比如英国在 20 年前就废止了。”今年新任的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Philip Dykes, SC)

《守则》似乎在暗示工作有高低之分?有人就此提出过质疑。2014 年,大律师梁思豪(Albert Leung Sze-ho)欲从事“体雕师”(neuro-beautologist,一种为患者进行骨骼矫正的医学美容职业)的副业被公会拒绝,被指该工作与法律执业不相容。梁提出司法复核获判胜诉(HCAL63/2014),法庭指公会限制了公民职业选择自由,违反《基本法》。公会提出上诉,2015 年上诉法庭判决梁败诉(CACV246/2015),指出《基本法》第 33 条(“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保障的是香港居民免于被迫从事某项职业的权利而非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

梁思豪放弃了上诉,原定今年 1 月举行的聆讯也自然取消——因为他筹不到所需的 20 万港币。“如果我同时还在做体雕师,也许现在可以负担。”梁对《南华早报》说,“现在这项提议是一个大的进步”。

大律师缺钱吗?香港的律师行业沿袭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有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之分,两者无“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前者又称诉讼律师,后者概念上接近内地的非诉律师,一般只有大律师可以出庭。前者的行业协会是香港大律师公会,后者是香港律师会。前者一般所涉业务均是地区性的诉讼,后者所涉业务范围更广,涉及内地商业业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香港现有 9669 名持证事务律师。大律师则有 1505 名,其中包括 104 名资深大律师,许多资深大律师的名字在香港社会耳熟能详,相比事务律师,近年来他们更愿意对社会事务和香港司法现状发表专业意见。

大律师算是自雇人士,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又比事务律师所涉业务要小,因而内部收入差距较大。对于初入行的年轻人,案源是个问题,同时还需要向事务所(chamber)付租金——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大律师们共享一个办公空间,加上漫长的取得职业律师的资格(获得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通过法学专业证书课程 PCLL,再经过一年到两年的实习 pupillage 做实习大律师),使得刚入行的从业者经济压力不小。一位名叫 Alexander Wong Shing-tak 的大律师告诉《南华早报》,他同时有医学和法律的学位,转行做大律师的头两年还在接诊以增加收入。

“如果初级大律师可以有副业,那么更多的法律毕业生会考虑做大律师,那些已经离开的人也可能会回来。”梁思豪

大律师公会显然也很清楚新手面临的经济困难。连同此项放宽副业选择限制的建议一并提交给大会的还会有另一项提议:给所有实习大律师(pupil barrister)每个月发 6000 港币,目前他们是无薪的。公会意欲放宽限制的同时,仍然想保留某种决定权。“底线是无论你做什么工作,都必须与大律师这个职业相符“,戴启思说道,“我们会告诉你我们的担忧是什么,如果我们的担忧被证明是对的,使公会名誉受损,我们会有一些惩罚举措。”

有意思的是,当时梁思豪在上诉法庭的主要代理人就是戴启思。戴是香港著名的人权律师,在 2005、2006 年就曾担任大律师公会主席,是唯一一位回归之后的外籍主席,戴的当选被认为是更多大律师希望公会可以更积极介入政治和社会事务。

题图为旧“最高法院大楼”:Tony Chung/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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