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思维?

当下,法律人一旦提起“法律思维”这个概念总是显得有些发虚。其原因不过是前几年刚刚司法考试改革的时候,有人提出非法本的朋友在对待法律时相比较法学专业的科班出身缺乏法律思维,然后被非法本的朋友用司法考试成绩给打脸——有“法律思维”为何考不过没有的?故提出所谓“法律思维”不过是一种或有或无,无甚必要的东西。

诚然,“思维”这个东西,是看不到也摸不到的,若要证明其有,只能根据言语,行为等推断之。而所谓“法律”,作为一门非典型的社会学科,其内容之广泛似乎谁都可以谈论之,似乎没有什么特殊之处。至于内涵深刻晦涩难懂之处——理解不了的似乎也不会影响谈论者话题的展开。这种东西,有必要去区分什么“专业思维”吗?

求学时,我也曾询问过民法老师,所谓“法律思维”到底指的是什么?老师当时以“法言法语,法律知识,法律体系”作答。当时我是深以为然,但随着法律学习的深入和实践活动的展开,自己对“法律思维”这四个字似乎与过去有了点不同的认识。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每个人对外界世界都在进行着一定程度的认知、理解和解释。这种解析是一种与自我的理性对话——通过语言的符号来描述外在世界,从而从内心中构建一个合理化的世界。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和谐统一,是一个人思维成熟和思想深刻的表现——他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解决外部世界遇到的问题,认知与思维协调,故可以“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但要达到这个境界古人说要到七十岁,这对于当前急着“活”的人来讲不是有点太扯。

然而,有一种东西叫做“专业思维”,对于客观世界,各位专业领域的先贤,通过对本领域知识的学习,整理和体系化,构建起了一系列专业学科体系,例如:财会,金融,土木,法学,艺术,语言学等等。这些学科体系通过专业化的语言,概念,逻辑体系分别在自己的专业范畴内,对世界进行了解读。比如说财会专业,是以可以量化的货币符号来解读经济体的财务状况,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它首先通过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将客观世界进行量化、抽象化的解读,然后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和思维路径将量化后的数据进行记录,加工和分析,从中探查企业经营发展,变更的规律,从而为企业负责人制订经营策略,应对经营风险提供相关依据和指导。金融专业则以信息为参考,以金融市场的先验经验为基础,对市场进行解读与预测。同样也是一种对世界合理化的解读。

既然其他专业如此,作为“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律人,我们应当如何面对自己的“法律思维”?

首先,“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基础。任何人要对客观世界进行解读,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客观世界进行符号化的解读,并通过赋予符号,语音以一定的意义来将其特定化,这是对词语的定义。而后,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对符号进行加工与排列,构建一定的体系。“法言法语”即是法律专业人员对相关内涵与外延相对公认与标准的定义,是法律人进行交流的必要前提条件。法律人最常举的例子是“时效抗辩”,对于专业人士来讲,看到这个词自然会落到案情中审查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概念的定义。这就是专业词汇作为基础的沟通作用。

其次,“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的原料。所谓法律知识,是指各种法条,案例,实践经验等。这些内容累积起法律人最肥沃的思维土壤。人是社会的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起了整个社会,而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这些被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内容,通过法律概念进行抽象化的解读,并且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过程,形成处理各种事务的规范性做法,且上述的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运行,或许会发生游离与变化。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书本上的知识,先验的案例,实践的经验共同为一个法律人的专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三,“法律体系”是“法律思维”的地图。当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踏入法律的领地也就仿佛进入了一片云笼雾罩的山,明明知道法律知识“只在此山中”,但往往“云深不知处。” 即使法律专业人员在遇到非专门问题时往往也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庄子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法律的知识浩瀚无边,仅靠个人经验穷尽一生也绝不可能通过实践来把握全部案件。而且当事人在咨询法律问题时往往叙述复杂而角度刁钻,若对法律体系没有全面的掌握则难以对案件进行处理。曾经有一名同行询问我一个案子,从她叙述的角度进行法律检索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故纠结之下找我讨论。我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循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体系脉络,从民到刑,很快穷尽了相关信息,解答了该疑惑。所以,全面,完整的把握法律体系,对于法律人来讲,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构建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则法律人就成了法律世界的国王,视野所及之处皆为自己的领土。

如果“法律思维”仅仅包含上面三点,那内涵似乎有些浅薄。在我看来,上面三点仅仅是法律专业的入门内容,而真正体现“法律思维”的关键在于“法哲学”的理念。即法学认识论,法学方法论,及法学视角下的价值观的问题。

对于法学认识论,是对法律到底为何物的一种问询。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静止的学科,它扎根于社会生活,源自于思想,形成于理性,构建于逻辑。它不应仅仅将法学所研究的法律当做为一种纯粹理性思辨的存在,亦不应仅将其当做一种决然独立的客观对象加以简单认可,而是应当溯源而上,在客观世界,社会实在,利益对抗等因素的前提下,思考法律的发生与存在,思考法律的应然与实然,思考法律的路径与结构,思考法律与社会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联系与区分。这是未脱离法学视角的内在审视与外向探索。是加深对法律认知的必要途径。是对世界基于理性的认知与解答,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等,这些哲学思想对世界内在规律的解读、假设与设计。说到这里,似乎法哲学非常高大上且不容质疑。在我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先贤思想可以指导我们形成自己的法哲学思想。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在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时,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将现实问题抽象化,在先贤的基础上学习,对比。对各种具体问题和方案进行解释和归纳,形成自己对事物的体系化解释,这便是一个法律人的法律加以认识的过程,也是法律思维形成的过程。在形成独立而圆融的个人认识之前,法律人逐渐成熟,当其运用自己的体系脱离法条的限制,去解释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法律思维的价值方能凸显出来——感叹法律体系的精妙,或看到某些规范的不足,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开始更深入的解读。

对于法学方法论,不同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它是知识的概括总结,是理论的抽象,是对实务的指导,是从应用的角度对法律知识进行合理化,体系化的研究成果;是力求将法律知识精准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的技巧探索。在我国,向来重方法论而轻认识论,对方法论之理论阐释,哲学家拉论茨,法学学者杨仁寿等均著有专著。同时,邹碧华先生所著《要件审判九部法》既为审判方法论之探索,同时也可视作方法论理论体系中的一支。在此不再阐述。

简述法学价值观。法律是社会最基础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一切可度量利益的集中体现。故法学的研究不可能脱离各种主体对待利益的态度,也就是法学价值观的问题。个人认为既包括法律制度本身对价值的取舍,这是统治阶级对利益分配的基本态度;亦包括社会对法律体系的价值认可,这是社会对法律效力反馈的映照。具体到个体范围,前者涵盖法律工作者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倾向,后者包含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深度。价值观这个命题范围深刻而内容广博,一斑窥豹从个人角度简单叙述。

就司法工作者在职业生涯中,必然会遇到个体利益与社会评价相冲突的问题。最简单的套路贷,当经过法学方法论来论证的法律事实与自由心证所得到的结果发生冲突时,作为一名法官会如何取舍?还有“辱母案”,当社会价值的评价与现有的法条相冲突时,应当如何解读与裁判?还有,当穷困潦倒的债务人在咄咄逼人的债权人面前畏畏缩缩,博取同情的时候;当单纯天真的小白对自己欠下的债务茫然无措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对个案中价值的倾斜与取舍,往往代表了个体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价值倾向,必然会随着事务的处理反映到具体的案件处理上,这也是美国的九人大法官在任命前要明确相关的政治倾向。而作为一个法律人,是在判案时秉承强烈求生意识的唯法条主义,还是根据内心的正义标准有所侧重?在代理案件时是依照绝对的利己主义谋其律师利益最大化,还是讲求职业道德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在公诉时是秉承打击犯罪的正义观还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圣母思想审查案件?在每个法律职业人心中,价值观的冲突无处不在,形成稳定的价值倾向亦是法律思维成熟的标志。

对法律的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综合形成了一名成熟的法律人的思维体系,相比起法言法语,法律体系等具体内容的“术”的价值,法哲学思想更近乎于“道”。

当法律从业者自问:我从何处来(法律思维如何形成,基于何种理念进行取舍),我是谁(当前的观念如何),我将往何处去(我将以何种倾向来改变这个世界)这三大哲学提问不会是茫然无措的时候,也就是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人成熟的时候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如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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