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个加付赔偿金的性质,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有规定),而是一个大概类似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法第82条)”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本法第87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本条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即:加付经济赔偿金是不是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从本条的条文表述来看,本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单位苛以加付赔偿金的责任,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在用人单位逾期不不改正的时候,劳动行政部门才能适用加付赔偿金的制度。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既然然这个加付赔偿金的性质是一种惩罚性赔偿,那就应该也允许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根据本条提出“加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而且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是这么规定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第五项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所以面对这种有争议的情况,目前各地的做法也有所不同,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请求中自己主动提出“加付赔偿金”的要求的,可能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以“法律规定加付赔偿金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而推掉。
从本条规定来看,在以下四种情况中,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而用人单位逾期不不改正的时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本条并没有“可以”两个字,但是也没说“应当”,不过从实践中来看,要不要加罚这个钱,劳动行政部门的确是有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对单位苛以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句话中有两个关键字眼:“及时”与“足额”,及时的意思就是按时发放,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则上个月的工资本月必须支付完毕;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一万,最后却无故只支付八千;转正后工资是一万,试用期工资却达到不转正后工资的80%,只有五千……这些都是不及时、不足额支付工资的表现。
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有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工资条上写的那个“基本工资”。
第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笔者已经在本专栏文章“《劳动合同法》解读第31:加班与加班费”(网页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7551763)中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式,规定在本法的第46、47条,笔者已经在本专栏文章“《劳动合同法》解读第46:经济补偿金”(网页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0137192)与“《劳动合同法》解读第47: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网页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30340412)中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话说回来,针对用人单位以上的四类违法行为,理论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最严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三种措施进行最大力度的打击:一是立案查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金钱数额,然后按照“行政处理告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强制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二是根据本条,在下发给用人单位的《责令改正书》上加一句“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应付金额的N%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苛以加付赔偿金的责任;三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对用人单位加以行政处罚。——但是,根据上级要求的执法松紧程度的不同,各地做法也多有不同,对于一般案件而言,通常只执行第一种措施就能搞定的,那也无需多增实体。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高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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