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项目和IPO项目有何不同?

之前在另外一个问题下,从法律尽调的角度分享了一下并购项目和IPO项目中的尽职调查有什么不同,直接贴了过来(如有理解错误的地方,还请各位指正):

Wric: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和 IPO 中的尽职调查有没有什么区别?分别侧重的点是否有所不同?

(1)IPO和并购的不同

IPO和并购的本质都应该是交易,只不过表现形式有所不同,IPO是参股权的公开发行出售,而并购多数都是私权的控股权交易。

具体针对IPO,不同的资本市场也有不同的特点。我理解的A股上市本质是行政许可,终极目的是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于没完整做过A股上市项目,以下不再论述)。美股市场的特点是注册制,重点在于审核注册说明的披露是否达标,达标即可发行,尽职调查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履行美国证券法项下的披露义务,披露是否完整、真实。香港市场的审核和披露都很重要,但是审核难度比美股要高,诉讼风险没有美股高。

具体针对并购,并购的本质应该是交易博弈,最为明显的特点是具有真正交易的属性。买方最关心的是并购是否必要、是否安全、估值是否合适,卖方则最关心定价是否过低。

(2)IPO和并购中法律尽调的不同

基于前述IPO和并购性质的不同,在法律尽调中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

在IPO中,律师需要做到“尽职”,目的是做到满足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1)首先,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体检”,判断拟上市公司是否满足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是否存在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其次,需要全面了解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发现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3)最后,需要在上市文件中将法律风险进行完整、真实的披露。在美股上市项目中,中国律师要为招股书中的中国法相关的内容做准备(一般公司中国律师会起草法规章节,公司中国律师和承销商中国律师都会验证招股书中有关中国法的内容),同时自身也要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公司中国律师需要出具数份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短版法律意见书、长版法律意见书和VIE架构专门法律意见书;承销商中国律师一般只需要向承销商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在香港上市项目中,中国律师同样要为招股书中的中国法相关的内容做准备(一般公司中国律师会起草法规章节,公司中国律师和保荐人中国律师都会验证招股书中有关中国法的内容),同时自身也要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公司中国律师一般需要出具权益法律意见书和物业法律意见书,保荐人中国律师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同意函,同意函的大意即是同意公司中国律师法律意见书中的法律意见),香港上市项目中,中国法律意见书会比美股上市项目中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要复杂很多、内容也多很多。

在并购交易中,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交易是否必要及安全、确定估值、确定交易结构和条款、设计后续整合的方案。。律师在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梳理时,着重点即在于:

(1)判断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影响估值的情形。需要重点关注的是:1)公司设立是否有问题;2)业务经营是否存在重大的不合规事项、资质证照是否齐全;3)是否存在重大的债务;4)资产是否存在瑕疵;5)是否存在重大的未决争议、行政处罚等等。在这一过程,律师需要就法律尽调出具成果,一般是尽调报告,或者是重大法律问题清单。

(2)确定交易结构和条款,需要为客户设计股权架构、交易模式,起草交易文件。

(3)需要为客户设计后续整合方案,例如卖方需要承担哪些交割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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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W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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