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按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据此可知构成盗窃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有符合其他法定行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每个省会根据经济情况确定不一样的数额较大标准)同时界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这是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回到本案中,个人不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1、来店里取货,是你们事先约定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事后您跟他联系,他还主动承认,本意上他只是在履行“来店取货”。
2、因为约定了来店取货,所以他会来店里自己取货,您是事先知晓的,虽然他来了的事后店里没人,但有约在先,其也不具有“秘密窃取”这个犯罪构成要件。当然,如果他拿走的不是你们交易的冰箱而是其他东西,就另当别论了。
3、店里没人,按上述司法解释,自行取走冰箱也不构成入户盗窃。而且这个店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定的“住所”条件也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我个人观点:原先双方谈定的价格是1000元,实际只付了800元,应该是对方的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可以按民事纠纷途径追偿。
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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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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