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師按】2018年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的案情进展,对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逮捕。
一、何为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而关于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规定:“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本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 、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关于假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刑事责任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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