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出来了。
尽管从整体上看确实减税明显,利好中产,但税收遵循成本也迅速上升,不知道是不是一次汇算清缴代理申报市场的爆发。
废话不说,干货上来。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第一条的修正案内容,表述更为严谨,也更科学。对来华工作的外国友人影响明显,对长期跨境工作的中国国籍人员也有影响。
法律以居住时间满183天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分割线,如此对长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的境外所得就有征税管辖权。比如外教,在中国境内某学校教学时间超过183天,就属于居民纳税人,就可以向其在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长期在义乌做生意的外籍个人,他们也会面临这个问题。
境外所得能不能征收的到,是个征管成本的问题,但税法上是扩大了征税范围,有法可依。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第八条:对于转移利润的情形和不分配利润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纳税调整。这也为今后一些转移利润到海外的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堵上了漏洞。这一块还是非常大的。比如跨境电商,许多个人跨境电商企业,当前就有将利润转移到香港等低税率地区的情况。
这一条的修改,扩大了税基,有利于公平税负。
二、税目的调整和征收方式调整
前次个税法修改还是延续以往的十一类征税税目,此次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将个税所得分成三类: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所得我们简单归类为劳动所得(包括体力和脑力)。特许使用权所得也是之前的劳动投入凝结而成的,比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综合所得的征收方式现行税法是分项代扣代缴,但这次征收方式调整为代扣代缴和汇算清缴。征收方式上,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居民个人,是按月和按次先预缴预扣税款,再按年汇算清缴,补缴或退税。非居民个人,还是将综合所得的四项内容分项征收,工资薪金按月,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权按月或按次缴纳。
居民综合所得按年进行缴纳变化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全年综合所得要汇总计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使用费,但代扣代缴单位一般只掌握工资薪金情况,如果仅以掌握的工资薪金为基础计算,难免遗漏,纳税申报就不完整,容易产生非主观意愿的涉税风险。还有一个是这次修正案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如何判断和认定会大大增加代扣代缴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尽管法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按规定在预缴峪口时扣除,不得拒绝;但实务操作中,还是会额外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遵循成本:如何保证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完整性?是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向扣缴义务人推送纳税人的其他所得信息吗?如何判断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伪?能有公开的数据库方便查询到吗?个人住房贷款利息,银行是不开发票的,仅是一张对账单造假成本太低。这些都无形之间增加了很多征管成本。如果严格征管,这肯定会催生大量的中介代理申报的情况,又如何来规范代理申报呢?
当然最吸引大家眼球的,是起征点的上升和税率级距的扩大,但实际税负并非是全面下降。
对于综合所得来源较多的人群,恐怕是实际纳税的增加。比如大学教授,有工资薪金所得,有外出讲课的所得(劳务报酬),还有出版或撰写专栏的所得,甚至还有专利、著作权的特许使用费的所得。之前这些所得是分类征收,各有起征点和扣除额,修正案实施后,全部合并,起征点和可扣除额变成一项,完全有可能增加了他们个人所得税税负。对于一些收入来源以对外讲课为主、以出版专著、或搞发明创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大学教授,或许设立公司来减轻税负,毕竟小微企业利润的边际税率是28%,而综合所得全年超过48万元以上边际税率就超过了30%。
当然对于零工从业人员确实在下降,如快递小哥,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这些底层从业人员,不被算作“新经济”企业员工,需要个人自行缴纳社保。且按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税负非常高。按修正案来,就大幅下降了这些从业人员的个税负担。当然,按现行实务情况看,他们是不会主动去申报的,平台是否代扣代缴,也不得而知。
起征点变化和应纳税额级距变大,对于只以工资薪金为全部来源的上班族,确实是少交了不少个所税。但这并不会导致企业会将员工报酬中的一分部显性化反映,原因可以参见《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究竟与你何干?》
综合所得或许会开启全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又将是一次大数据收集的商机。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的变化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变化,原每档次税率的级距应纳税额扩大很多。还有一个就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业务,有纳税调整权力。
增加的第八条、第一款:对于个人与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纳税调整。比如某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利润较高,为减少利润,安排租赁个人亲戚的某项设备,租金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现实工程建设领域不乏通过工程机械租赁来进行权力寻租,为腐败找到通道。
会不会导致个体从业者转而以公司制形式来降低税负?
不会。就目前的税法规定来看,小微企业利润分红到投资者个人手里,累计边际税率是28%。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所得需要达到93.7万元时税负也为28%。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所得额在93.7万元以下时,从缴纳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必要转化成公司制企业。但公司制企业在法律上还是有更多的优势的。
(三)其他个人所得
其他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财产租赁所得保持不变: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扣除项目。
虽然与之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变化,但随着征收手段的提高和修正案对扣缴义务人征管的约束加大,纳税人实际税负会增加。比如原先在P2P平台的出借收益是不纳税的,按修正案规定,扣缴义务人——P2P平台就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会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再比如房产转让,之前都是按一定比例代征,随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原值的取得成本并不增加,房产转让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并然会成为趋势,炒房的税负大大增加。
此次修正案明确个人股权转让的,必须先完税,登记机关必须先查验完税凭证,才能办理变更登记。税收遵循成本上升。
三、征管更为严格
修正案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出了更为严格的纳税义务规定。还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循本法的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奖励和惩戒(新增的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自己还是要纳税申报。
四、纳税义务时间
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段是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一共4个月。
居民纳税人经营所得,按季度预交,汇算清缴时段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还是照旧。
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申报缴纳。
纳税人境外取得所得汇算清缴时段也是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一共4个月。
非居民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次月十五日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所以,要退税,必须先汇算清缴申报,要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是从国库退出。
如果扣缴义务人按月在纳税申报预缴的,不能及时提供附加扣除项目的,必然会涉及到年末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所以供着按揭的,要提早准备好附加扣除项目的资料,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以便在按月预交时就扣除,省却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繁琐手续。
五、其他细节看点
(一)增加了协助征管的各个部门单位
增加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一直以来,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并不理想。希望这次修法能有很好的约束力,这样也有助于普通民众享受到个税修法的利好。另一方面,这些数据更多的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滥用则需要提前规范,尤其是涉及到代扣代缴和中介代理申报时。
(二)税务机关纳税调整权力
如前文所述,修正案前对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是没有法律授权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尽管之前的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也常有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情形,但这次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
对于房产转让、股权转让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中的扣除成本支出时出现违反独立性交易原则,就可以纳税调整到市场交易价格,有助于维护税负公平,惩戒偷漏税的行为。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税语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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