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案——越不容易出问题的证据越可能有惊喜

这是我执业之后独力办理的第一个案件,虽然不可能每一个办理的案件中都有值得分析和总结的东西,但我运气很好,我的第一个案件就让我受益匪浅。

一、冲动伤医引发的刑事案件

那个案件是我刚执业的时候我师兄介绍的,我介入案件的时候,都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了。被告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在工地上给老板做一些类似监工的工作。有一天一个员工没到下班时间就要走人,他在劝阻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执,员工拿工地上的铁棒把他两枚牙齿打掉,脸上打了好几个伤口。

当时人就昏迷了,被120送到县医院。然后本案发生了。

到医院之后,急诊医生给他做了简单的清创之后,准备将他转入五官科继续治疗。他的同事去挂号、缴费,他自己躺在医院走廊的病床上。

躺了二十多分钟,同事还没有把入院手续办好,他又疼又急,感觉医院对他极不负责,开始辱骂医护人员,动手打砸医院财物。

五官科主任出来劝阻,他的愤怒、痛苦和屈辱终于找到了一个宣泄的突破口。他揪住医生殴打了几分钟,直到医院的保安将他制服。经检查,被打的医生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一个县医院的科室主任在医院被殴打,这个事件在当地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嫌疑人一直在看守所关押,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时,家属才到我们所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二、阅卷是辩护策略的基础,而好的策略是辩护成功的基础

接到案件之后,我立刻安排出差,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取得其委托授权之后,到法院阅卷。

暴力犯罪卷宗不多,这个案件也是一样,一本程序卷,一本事实卷,一盘光碟。

卷宗拷贝回来之后很快就看完了,程序方面没有什么问题,所有的期限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会见时我也详细询问过被告,他陈述司法工作人员也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的取证行为。

事实很清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现场录像都很明确证明了被告实施了殴打医生的行为,那么在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我初步的辩护策略就是罪轻辩护。就是说,我们认可犯罪行为是被告实施的,被告与家属可以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来争取法院从轻处罚。

刑事辩护远远不像港台律政剧里演的那样充满惊心动魄的桥段。罪轻辩护是一个最为常用的辩护策略,也是最为稳妥的诉讼策略,稳妥到甚至有些无趣。但当时我确实认定这个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力的诉讼策略。

但我也没有放弃做无罪辩护的希望,因为这个案件是有无罪的希望的。

这个无罪的希望不是建立在否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明确证明案件确实是我的当事人实施的。不像有些人骂的那样,律师不会颠倒黑白,我们心里明白,只有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辩护才是有说服力的。再说监控录像上都拍出人脸的,否认事实是傻叉才会干的事。

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寻衅滋事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所以说,本案中被告殴打他人的事实是确定的,但殴打他人有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却并不确定。如果能找到事实依据作为基础,否定掉其行为情节恶劣,那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只是属于违法而已。

这是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律师水平的高低就在于能不能将这个空间尽量扩大。

三、越是不容易出问题的证据越可能有惊喜

证据都是人做的,是人就会犯错。我们认为不容易出问题的证据,所有人都会认为不容易出问题,这样的想法会带来两个结果,第一是证据确实不容易出问题,第二是真出了问题不容易得到纠正。

做案件也是要有想象力的。我都管这个叫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接到一个案件之后,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各种经验,通过常情常理去想象这个案件的问题可能出在哪,然后去进行查证。结果往往有惊喜。

对于这个案件,我一直在想如果证据可能存在问题,最可能出在哪里,我觉得最可能出在病历上。

为什么我会这么想?因为这个事件发生在医院里,伤者是该医院某科室主任,也是在该医院就诊。我并不是说病历会造假,但基于伤者的特殊身份和事件的特殊性,病历上可能会言过其实,而且可能会存在随意改写、前后不一的情况。

我猜中了,却没猜到这个事情会给我多大的惊喜。病历确实存在改写的情况,而且改写之后的病历被用作了伤情鉴定报告的依据。

这两张照片就是当时卷宗中的两个病历。这是病历中的第二页,第三页中的时间落款是完全一致的。但同一个医生在同一天对同一个病人出了两份病历,这完全不合常理,唯一的解释是其中一份病历是后来制作的。

被害人做伤情鉴定的时间比事发时间晚了一周,这两份病历落款的时间都是事发当天,但明显上图是为了伤情鉴定新做的一份病历,而且上图病历在诊断结果中明显将可能构成轻伤的因素“鼻骨粉碎性骨折”给刻意突出了。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的规定,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标准为“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由于鼻骨分为左右两片,由该项规定可见,单侧鼻骨骨折不构成轻伤,只有合并其他部位骨折或者单侧达到粉碎性骨折程度才可以构成轻伤二级。

2013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才能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一人以上轻伤才能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鉴定意见是确定一人以上轻伤的核心证据。但鉴定意见的依据是新做的,那么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就有问题。鉴定报告被否定的话,本案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无罪有望。

四、庭审是斗争的舞台

这个案件在当地影响比较大,因此公诉人由一位经验丰富、气场强大的检察官来担任。我当时还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萌新,但我却没有胆怯。不是初生牛犊不怕虎,而是我对这个案子准备的太充分了。

开庭当天我才发现我还是高估了自己的心理素质。真正第一次独自坐在辩护人席上时,准备的再充分,说不紧张也是胡扯。台下好多医院工作人员和当地媒体人员旁听。法槌还没敲,我的手就开始抖了。

一切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调查参与人身份信息,告知诉讼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现场气氛有些沉闷,所有人,包括法官,似乎都认为这又会是一场没有任何惊喜的庭审。但这样的气氛成功把我的紧张感克服掉了。

我开始调整心态,暗搓搓地等待着放大招的时候。

终于到了庭审质证的时候。

“下面一份证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L因被告H的殴打行为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嗯,被告对这个证据可有意见?”法官问。

“没有。”

“好的,辩护人呢?”

“审判长,辩护人对这份证据的客观性有异议。”

“你是说客观性吗?”法官略有些意外。

“是的,下面辩护人详细陈述质证意见,请书记员如实记录。”书记员白了我一眼,眼神里充满了对装逼犯无声的控诉。

“该鉴定书主要检材为:7月12日M市医院入院记录、7月12日M市医院外科手术记录、7月12日M医院CT检查片七张及报告单一份、7月12日门诊诊断证明、7月13日B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CT片及报告、7月13日B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学影像会诊报告及7月18日M市人民医院外一科病情说明一份。

其中7月12日M市医院入院记录是一份明显经过篡改的证据。

请审判长和公诉人把卷宗翻到证据卷第xx页,通过与原告提供的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入院记录进行比对,辩护人发现,M市人民医院外一科的同一名主治医师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患者出具了两份入院记录,而作为检材送检的这一份入院记录明显是在原入院记录基础上进行篡改的。

原入院记录中“现病史”一项并未提及“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初步诊断与诊断项目中也只提及“鼻骨骨折”,而且在诊断次序中排第三位。但刑事卷宗中这份送检的入院记录却在初步诊断和诊断中明确表明“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而且次序排在第一位,明显是医院在送检时对入院记录进行了篡改,意图影响司法鉴定结果。

虽然公诉人当庭表示司法鉴定结果是在诸多检材基础上做出的,但只要检材当中存在造假的情况,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都必然要受到质疑。这样的证据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尚不够格,更不可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了。

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法庭上响起了一阵嘀嘀咕咕的声音,这可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啊,竟然会有这么明显的错误。事出突然,公诉人一时有点反应不过来。

毕竟姜是老的辣,公诉人很快定了定神,解释道:“这个病历本身也不是伪造,而且我们的鉴定意见也不是在这一份病历基础上做出的,还有好多影像检查资料,还有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所以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我们的鉴定意见是没问题的。”

他的最后一句话毫无底气。

五、判决却是妥协的结果

庭审结束后,我多次和法官沟通判决的事情,法官也表示我的工作做的非常到位,但这个案子想要无罪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跟法官讲,这个案件定罪的证据存在的问题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一定要定罪,我就只能上诉到中院去,让中院的法官来处理这个证据的问题。

其实我也只是嘴上讲讲而已,在司法实务中,这样的案件怎么可能无罪呢,理论与实务之间差着好几个辛普森呢。这点A数我还是有的。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一些轻判的筹码吧。

最后的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当事人当即表示不上诉。前期被羁押七个月,再服刑三个月就可以出狱了。就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来说,已经算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了。

第一个独立办理的案件,收获不少,算是一个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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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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