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

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是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律师,她致力于造就女性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使性骚扰在美国成立为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曾经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根据刑法的定义,所谓“强奸”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而“诱奸”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诱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诱奸一定是涉嫌强奸罪,但强奸不一定就是诱奸。强奸是刑法里面这个罪名的总称,而诱奸是其中的一个犯罪情节。

在强奸案中指责受害人有“诱惑他人犯罪”的舆论,是各国强奸案处理中男权思想的表现,最典型的就是指责受害人穿着暴露引发了强奸罪犯的强奸欲望,最极端的甚至会把强奸归咎于受害人长相太美。在性骚扰案件中,网上有些人指责受害人不该跟那人去酒店,为什么不跑,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不呼救等等,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在性骚扰和强奸案中,假如受害人性格软弱(例如说她怕反抗会被打),假如受害人怕如果不从,对方会利用手中权力做对自己不利之事(比较典型的是害怕不给升职,害怕被解雇等),加害人的伤害难道就可以不算伤害了?就因为受害人没有反抗,罪犯难道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只要确实违反被害人的意愿性行为,就是犯罪。只要受害人说“不”,犯罪就已经成立了。有些人可能会担心,仅仅以受害人的意愿为依据定罪,有冤枉强奸施行人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该行为是受害人同意的,自愿的,受害人就不会报案,比如性交易的小姐就不会报案,恋爱中的情侣、性伴侣就更不会报案。报案本身就是申明这桩性行为是她不同意不情愿的。

总之,我们期待整个社会对于性骚扰案件的正确判断,使得加害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使得未来潜在的加害人得到警告,使得未来潜在的受害人得到保护。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当拥有的正常秩序,也是每一个守法公民应当享受到的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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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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