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发布电子证据规范,微信朋友圈点赞也在举证范围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规范了电子证据应提供的内容和方式,可以帮案件当事人一次性提供有效证据,提高举证和审判效率。

据介绍,规程参考了已经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还在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规程》规定的电子证据的内容范围包括,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也包括在内。

在提交以上形式的证据时,要完整地展示往来信息内容,以及账户个人信息,如微信号、姓名等身份认证信息。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成倍上涨。据南沙法院统计,2017 年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较 2016 年增长了 130%,2018 年上半年较 2017 年同期增长了 50%,2018 年上半年的案件数量占比也从 2016 年的 5.44% 翻了近 3 倍至 15.68%。

在所有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微信证据占 65%,邮件和短信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此外,电子合同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频繁出现。

在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中,是否采用的争议点在于没有可靠证据来判断账号身份的真实性,涉及内容的法律效力也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如,微信和 QQ 虽然提倡实名制,但没有强制实行实名制,也就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账号身份的真实性,法官只能通过技术鉴定、生活经验、内容逻辑等来判断证据是否有效。

在现有法律中,对电子证据使用范围的规定也很宽泛。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 条第 2 款、第 3 款: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

因此,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在过往不同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例如,简某多次向肖某通过微信借款,累计数目达 6.6 万元,多次催讨未果。上诉至法院后,法院确认了双方的微信号身份,然后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双方陈述后认定简某尚欠肖先生 6.6 万元。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 同样提供了类似的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就败诉了。纪某龙通过微信多次向墨西哥某捕鱼联合会订购小龙虾,但未如约支付货款。地方法院认为无法判断墨西哥某捕鱼联合会员工与微信昵称“Alex 华哥 盛宴中国 壳资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产生的交易,就是与纪某龙的交易,虽有名片显示微信号的相关性,但法院称,由于名片来源不清,无法判断“华哥”,就是纪某龙,所以不予支持还款请求。

题图:rahulsiasblog

我们做了一个壁纸应用,给你的手机加点好奇心。去 App 商店搜 好奇怪 下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