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写美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首先给关注了这个专栏的朋友们道个歉,我确实很久很久没有更新了。关注了我的朋友们大概也知道,主要原因是我跑去生了只娃并且正在暂时做全职妈妈养小娃。生娃养娃这事真的很耗时间和精力,而且会让人把大量的心思花在养娃相关的事情上。在考虑另开一个专栏偶尔写写与娃相关的点滴。不过不管怎么说,我还是需要并且应该定期更新一下这个与法律相关的专栏,偶尔写点什么。产出有意义的内容这件事对我来说也很重要。

闲话不多说了,以下正文。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与家暴、骚扰、以及人身保护令相关的案例:Burquet v. Brumbaugh (2014) 223 Cal.App.4th 1140.

姑娘叫吉丝,小伙子叫兰迪。吉斯和兰迪原本是一对甜甜蜜蜜的小情侣。然而人无百日好花无千日红,两个人吵吵闹闹分手了。主要是姑娘不乐意继续了,对兰迪说,咱们分手吧,你别再联系我了,我不乐意继续和你谈恋爱了。

但是兰迪没法接受这个事实啊,他觉得俩人感情好着呢,吉斯就是闹闹小性子。他决定努力挽回吉斯。虽然吉丝跟他说:“你别联系我了!”但是兰迪不听,一次又一次拨她的电话,拼命想努力和她和好。每次他联系吉丝,吉丝都很明确地和他说:“别再联系我!”但是这一点用也没有,兰迪仍然不停地给她发短信,写E-mail, 打电话。他还跑去了吉丝的家,使劲敲门要她出来。吉丝很无奈,打开了门,没邀请他进去,就在门口对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兰迪,你别再来找我了,你走吧。”

吃了这么一个闭门羹,兰迪超生气。他在门口大吼大叫:“我爱你!对不起,但是我爱你!”吉丝有点害怕了,她隔着门对他说:“请你走吧,我要叫警察了。”她打了911报警电话。可是兰迪仍然大吼大叫了一会儿,在她门前徘徊了十几分钟才离开。他离开之后,警察到了,告知吉丝,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兰迪靠近她。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吉丝觉得兰迪给她造成了困扰,让她觉得不安全,所以希望法庭签署保护令,不准兰迪再接近吉丝。具体地讲,他必须远离吉丝100码(大约90米)以外,不能靠近她的房子、车子、工作场所。如果他在外面偶遇吉丝,他必须扭头就走,不可以走上前与吉丝搭话。否则,他就视为违反了禁止令。

违反禁止令会怎样呢?很简单,违反禁止令本身就是一种罪行。他会被逮捕,会被起诉,可能会面临一笔几千刀的罚款,也可能要坐几个月的牢。因此,违反禁止令可不是说着玩的事情。

初级法院批准了禁止令,要求兰迪三年内不准接近吉丝。如果三年后吉丝仍觉得兰迪给她带来困扰,她可以请求法院继续签署禁止令。然而兰迪不满,他觉得自己没有做什么啊,只是给前女友打打电话,发发短信而已,怎么就吃了一张禁止令呢?因此他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级法院的原判,认为在这个情况下签署禁止令是正确的决定,并详细阐述了法理。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这个案子的判决,它也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成为后续判决需要遵循的先例。(若感兴趣关于判例法的一些知识以及案件如何成为法律,可以看我上一篇专栏文章《家庭暴力上诉——我们在协助制定法律》。)

事实上,这个判决在家庭暴力法律的体系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案子,因为它明确地阐明了两点事实:第一,“家暴(domestic violence)”并不是只用于已婚夫妻,也可应用于未婚情侣、以及已经分手的情侣。第二,家暴的定义中包括“打扰生活平静(disturbing the peace)”, 当一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另一方并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困扰时,这个行为就满足了“打扰生活平静”的定义。法院进一步解释:打扰生活平静意味着该行为干扰了对方的情绪,令对方缺乏安全感。也就是说,这不取决于兰迪怎么想。无论他觉得自己做的对与不对,只要这个行为确实客观上打扰了吉丝,并且法官也认同他的行为客观上打扰了吉丝,那么他就值得一张禁止令。

加州把家庭暴力定义为“有意地或鲁莽地身体伤害或试图伤害对方;性骚扰;令对方有理由地担心自己会受到身体伤害;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打扰生活平静;或是损害个人财产。” 申请家庭暴力禁止令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被害方和加害方必须有过亲密关系。但这个“亲密关系”的定义是很宽泛的,不需要已婚,也不需要同居,只要两个人曾经约会过就可以算数了。于是,只要一方能够说服法庭另一方对其进行过家暴行为,或者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另一方很可能对其进行家暴行为,那么法庭就可以签署禁止令来保护受害者。

并且,从上面的吉丝与兰迪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来,加州法院并不认为只有殴打才是暴力。兰迪并没有殴打吉丝,他也没有说自己要伤害吉丝,他只是不停地联系吉丝,不停地向她求复合,让吉丝非常困扰。好在,加州法院认为跟踪、骚扰、狂发短信、不停打电话这些非暴力的行为属于“打扰生活平静”,因此也可以落入家暴禁止令的保护范畴之内。得到了这张禁止令,吉丝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同样,有了这么一条法律先例,千千万万个被前男友、前女友不停骚扰的无辜前任也可以松一口气了。

可能有人会问,法院是只管前男友前女友骚扰吗,如果有个陌生人不停地骚扰我怎么办,法院管吗?答案是肯定的,美国法院也管。就拿加州举例,加州有四种禁止令:

· 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 (家暴禁止令)

· Elder or Dependent Adult Abuse Restraining Order(受虐老人或无民事行为成年人禁止令)

· Civil Harassment Restraining Order (民事骚扰禁止令)

· Workplace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工作场所暴力禁止令)。

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受害者可以选择申请符合自身条件的禁止令。如果是被有过亲密关系的对象虐待或骚扰,可以申请家庭暴力禁止令。如果是一个老人被保姆虐待,老人可以申请受虐老人禁止令。如果是一个雇主发现自己的工作场所有骚扰和暴力行为,雇主可以去申请工作场所暴力禁止令。但如果是被素未谋面的陌生人骚扰呢?可以选择申请民事骚扰禁止令。民事骚扰禁止令的范围是最宽泛的,无论是被陌生人、熟人、或者亲人,比如叔叔阿姨或者甚至父母进行了暴力或骚扰,受害人都可以去法院要求签署保护令,禁止加害人继续进行令被害人困扰的行为。

可以说,美国法院的禁止令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禁止令这东西不是刑罚,它不计入犯罪记录。违反禁止令才是犯罪。哪怕是前女友/前男友有被害妄想,神经紧张歇斯底里,捏造了一堆虚假事实让法官签署了一张禁止令,那其实也没关系啊,你就别去接近她不就得了?而这个制度也让无数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得到了所需的保护。当你感到危险,觉得困扰的时候,你知道这样一个制度能够让对方不敢再接近你,不敢再联系你。当你遇上死缠烂打的前任时,你知道警察并不会觉得这是“家务事”于是和稀泥,你知道警察能帮助你,法院能帮助你。其实守法的良民们,不就是需要这样的保护吗?

近年来,中国也在人身保护令方面开始做出了尝试。2016年3月开始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建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和刑法联系,家暴未能入刑,违反人身保护令本身也未能入刑。1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相对而言惩戒过轻。其次,中国的反家暴法将“家暴”的范围划得较窄,只保护“家庭成员”和同居关系,并不保护未同居的男女朋友。事实上,前男友/前女友的死缠烂打也是非常令人困扰的行为,然而现在中国的法律暂时无法处理。再次,目前中国只有家暴相关的人身保护令,如果被陌生人持续骚扰,也暂时无处求助。

最后,从立法到实行是一条长路,从实行到广泛实行更是一条漫漫长路。希望基层的法院与民警能够更加重视家庭暴力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行。毕竟,和稀泥式的维稳是扬汤止沸,保护守法公民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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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洛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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