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季女士是家里的小女儿,她还有两个姐姐,因为家里没有儿子,所以季女士的丈夫是招女婿,这样季女士结婚后就一直和父母住在家里的老房子里,当然也是季女士和丈夫承担了照顾父母的责任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
两个姐姐在结婚后,就相继搬到夫家去住了,大姐的户口随着人搬出去也一并迁出,二姐因为和婆婆关系不好,户口就一直没有迁出。父母因病过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了季女士,老房子也就由季女士一家三口住,现在季女士的儿子也结婚了,两代人一起住在老房子里,季女士和丈夫住在楼下,儿子、儿媳住在阁楼上,一家人倒也生活得其乐融融。
前段时间,二姐的一纸诉状,打破了家中原有的平静。二姐称,自她出生后户籍就报入了老房子,她本人也是在老房子里出生的。在她和丈夫多年前离婚后,父母同意她搬回家住,现在她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地方住,想回老房子住,可季女士却不同意,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排除季女士对其居住老房子的妨害。
对于二姐离婚的事,季女士之前毫不知情,而且从材料看二姐离婚都十多年了,可就季女士知道,二姐离婚后仍然和二姐夫住在一起,以前也从来没有说过要居住到老房子里。
庭审中,二姐提供了一份书面材料,称这是母亲写给她的,同意她住在老房子里。可对于这份材料,季女士称母亲根本不识字,不可能写出这样的字,更不可能写出这样的话。二姐对于她的居住情况的叙述,先是称居无定所,曾暂时住过老房子,后来又改称在离婚后就搬入老房子住,父母过世后,是季女士把她赶了出来。
评析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老房子实际居住使用状态而言,长期以来已逐步形成了由被告季女士一家实际居住的格局。
作为原告的二姐称其曾在离婚后居住过,并称其居住是经母亲同意的,但她根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退一步,季女士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变更为承租人的,母亲从来不是承租人,其无权许可、确认二姐居住老房子。现在二姐要求搬入居住显然并不适宜。而且,对于公有住房如何居住使用应由家庭内部协商处理,二姐要求改变老房子原有稳定的居住格局,未获得作为承租人的季女士的同意。二姐由此认定对其构成妨害,并要求排除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二姐要求排除季女士对其居住老房子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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