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医药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高发状态,国税总局及各地方每年公布的虚开大案中几乎都有药企的身影。本文主要通过对近年来发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中涉及药企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并从中选出三则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药企发票管理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该案例对广大药企的借鉴意义进行分析。
一、药企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药企低价卖药留存发票转卖他人赚取“手续费”虚开案
1、案情简介:2012年11月5日至12月10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国税局协助查办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后经查实,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1日,经营范围为大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散剂的生产及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张云海、池海波、高玉林、宋艳华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与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价格合计人民币3,885,644.20元,税额人民币564,580.72元。一审判决前被告单位已补交税款。
2、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缓刑。
3、虚开原因分析:此案中根据相关涉案人员供述,被告赤峰荣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联系客户时,一般都问对方是否要发票,客户如果不要发票,药品价格一般要低,有时甚至低于公司的销售价,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有时只有变通一下,客户如果不要发票,业务员就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出售,弥补业务员的提成和收入。在该公司,这种转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很普遍,都是通过审批的,相关领导也同意的,因为这是一只延续下来的惯例。
(二)为“平账”药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虚开案
1、案情简介:被告单位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麓谷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时任法定代表人为郭冰,后法定代表人多次变更,2010年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王长林,2011年2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缪世来。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湖南麓谷公司分别要求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和公司)、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百合公司)、深圳中联大药房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鼎公司)为湖南麓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共计13888352.2元,税额2017964.64元,湖南麓谷公司已将该2017964.64元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
2、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深圳中联大药房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中联大药房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各被告单位40万至50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被告单位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退缴抵扣的税款人民币117万元,追缴被告单位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联大药房控股有限公司、湖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万元,上缴国库。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缓刑。
3、虚开原因分析:第一,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湖南中和公司本应给租住该公司办公楼、仓库的湖南麓谷公司开具租赁发票,但中和公司没有给麓谷公司足额的发票,后湖南中和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叶某却应时任湖南麓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长林的要求,通过编制合同、制作虚假的入库单等手段,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7月5日,从湖南中和公司虚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用于“平账”,价税合计783700.20元。
第二,2011年8月份左右,在湖南麓谷公司的每周例会上,因担心湖南麓谷公司员工被告人朱来宾将其业务转走,湖南麓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缪世来同意对业务部门进行控制,要求被告人朱来宾补齐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9、10月期间,被告人朱来宾要求湖南湘百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麓谷公司。后湖南湘百合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给湖南麓谷公司,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202714元,税额901248.95元被湖南麓谷公司用于抵扣。湖南湘百合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用49万余元。
(三)药企接受个人“挂靠”虚开发票案
1、案情简介:2008年11月25日至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另案处理)以价税合计7%的价格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款数额748477.29元,后被济南市国税局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虚开税额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朱伯良于2009年7月31日被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常务副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年1月17日至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伯良安排他人通过赵某购买云南龙润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金额2191140元,税款数额318370.78元。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朱伯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朱伯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虚开原因分析:此案中根据相关涉案人员供述,被告朱伯良是环球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业务。朱伯良2008年与环球公司负责人约定,挂靠环球医药做医药生意,他的业务自负盈亏,缴纳税赋,他给环球医药引进业务。云南龙润开给环球医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是朱伯良自己的业务。朱伯良让云南龙润虚开的3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环球医药后,货款没有通过环球医药支付,是通过朱伯良个人账户进行的支付。当时公司管理还不是很正规,支付货款和收取销售款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的。
二、药企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问题分析
(一)药企虚开案例大多属于无货虚开
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罪的认定问题,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三类:1、无货虚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虚开: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代开: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考虑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未考虑是否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实践中只要是实施了上述三类虚开行为,法院一般就会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述三则药企虚开案例中,集中体现了药企财务内控机制失、相关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识不足、药企在采购和销售环节管理模式的漏洞等问题。在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问题上,三则案例中体现的违法性主要就在于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的情况下,药企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基本都属于典型的无货虚开情况。
(二)药企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主体可积极争取缓刑
我国《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五节《缓刑》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条件、限制、考察方式、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规定。适用缓刑条件:(一)所判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罪情节较轻;(三)有悔罪表现;(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有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其表现形式没有刑法的具体规定,但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包括了自首、立功、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在适用缓刑的涉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情况,占90%之多。尽管这些措施不能影响到定罪量刑,但是只有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才能降低危害结果,才能表现被告人悔罪的诚意。
上述三则案例中,相关责任主体都只被法院判处了缓刑,原因就主要在于,一方面虚开发票的金融不算特别巨大,另一方面就是相关单位积极主动的补交了税款、滞纳金以及上交了违法所得,这才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三、药企防控虚开发票风险的建议
金税三期以后,增值税系统升级,解决了增值税货物及购销双方汉字信息的采集问题,其中的子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的上线运行也实现了外省开具专用票据的实时获取,为防范虚开虚抵增值税风险提供了强大数据支撑。这也加大了以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企业的税务风险,大量企业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出,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还面临着背负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广大的药企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控虚开发票的风险。
(一)内控制度要健全
广大药企应当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互不认账;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避免相关人员钻制度漏洞。
(二)人员培训要到位
许多药企内部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财务人员,对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容易随波逐流,触及虚开的高压线。对于业务人员管理,也要杜绝挂靠行为产生,实行企业统一管理。
(三)采购与销售是重点
销售和采购环节关系到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走向。所以对于广大药企来说,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特别是在两票制广泛实施的背景下,广大药企可采用采购独立和销售独立模式,更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往核心层公司蔓延,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
(四)风险早处置,雷区不能碰
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和看病一样,讲究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风险发生前期更便于规范不合规行为。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虚开行为,可在税务律师的帮助下及时纠正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法律责任
结语:发票不仅是企业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同时也是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对于企业是否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发票往往都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对于发票的取得、使用等管理工作,广大药企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否则一着不慎被追究虚开责任得不偿失。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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