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们,请看紧你们的公章!

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一位企业家去世后,他的妻子在料理后事时,曾经的一个员工拿着一份盖有他们公司公章的协议向他们索要各种报酬。协议的内容基本是说,鉴于这位员工在职期间贡献颇多,本单位愿意给予多少多少钱作为奖励。经过艰难的说服过程,本案我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得以说服法官,迫使对方调解结案。但是,期间无论我们如何论证我方不可能盖章签订这种协议,也论证了该员工有充分的机会接触我方的公章,法官依然难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只能给对方施压要求调解。

无论该审判人员的态度是否正确,从本案中我们亦可以看出公章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公章的效力和管理。总而言之,各位创业者,请看紧自己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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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的公示公信效力

公章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简单说,就是只要盖有某个公司公章的文件,这个文件里面的内容就推定为是这个公司表示的,承诺的内容。

除非这个公司另外有反面证据证明不是这个公司加盖的公章。要注意!这个反面证据必须非常具体而充分,不是单单证明对方有机会接触到公章就可以了,而是必须证明到确实是对方使用的这枚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7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第三人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补出借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公司作出自愿承担该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不使用公安备案的公章,而是另外自制一枚公章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一旦出现问题,就抗辩称所加盖的公章不是公安备案的公章,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殊不知,这种自以为是的做法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只有对方有证据证明该未备案公章被公司所使用过,那么加盖公章的文书就应当推定为公司的表示或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519号:由于该租赁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与电力公司在2000-2005年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两枚公章从表面上看确实存在差异,但同时也证明在该协议签订期间,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在宏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租赁协议上电力公司所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该公章系电力公司在此段期间使用的两枚以上的公章之一,因此宏欣公司关于公章系伪造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无论是公安备案的公章,还是公司私刻的公章、合同章、项目章等等印章,一定要管理好。

二、公章的管理

实践中,有很多创业者为了规避未来的风险,不是亲自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让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章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未进行任何明确。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却给自己造成一个巨大的潜在风险。

实践中,姑且不论法定代表人签字同公章一样具备公示公信效力,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观点通常认为公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保管。也就是说,这些不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创业者们不仅造成了员工胡乱签字的巨大风险,还将对公章的控制权拱手相让!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05号: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在公司的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所以无论如何,无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创业者本人还是其他人员,最好制定相应的公章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公章管理制度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 公章的持有人:毫无疑问,最安全的选择是规定公章的持有人为自己,但是限于各种原因,创业者不方便随身携带公章的,最好不要将公章的持有人规定为实际处理事宜的业务人员,而是风控或者法务之类的内部管理人员,以避免道德风险。
  2. 公章的调用:既然不是自己持有公章,公司内部一定要有非常完善的公章调用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何人、何时、为了何事调用公章;何时归还公章。
    以上事项记载的越清楚越好,以便事后追责。

三、结语

对于创业者而言,通常并没有时间和经济成本去制定周密而复杂的公司规章制度,甚至多数时刻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创业初期,公司成员之间的私人合作关系远远强于上下属之间的雇佣关系。

但是,公章之事,兹事体大,尤其对于创业初期,风险防御能力相对较低的创业公司而言,稍有不慎可能就是灭顶之灾。

总而言之,创业者们,请看好你们的公章!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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