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 父母过世后的房产之争

胡先生家是三兄弟,他是老小。两个哥哥结婚后,单位分了房子,相继离开了家,只有胡先生和父母住在一起。
结婚后,他仍和妻子与父母同住。当可以第一批把公房买成产权房时,胡先生和妻子这对小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把他们所住的公房买成了产权房,由于产权人只能写一个人,因此产权就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

母亲过世后,父亲长期由胡先生夫妇照顾。那时的房价还没有现在这样高,在与家里人,包括两位哥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父亲与胡先生及妻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已购公房权利人增加同住人,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父亲享有5%的份额,胡先生和妻子各享有47.5%的份额。
父亲过世后,胡先生的两位哥哥将胡先生和妻子告上法庭,认为这套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与胡先生及妻子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了分割,对此父亲属于无权处分,而且父亲与胡先生及妻子间对房屋份额的分割协议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依法继承这套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购买产权时,胡先生及妻子和母亲都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母亲在生前未主张其份额,那么母亲的产权份额归产权登记人所有。而胡先生及妻子是成年同住人,因此他们两人应享有各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父亲名下的产权份额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四分之一是母亲的遗产。母亲生前未留遗嘱,遗产应归三兄弟共同继承。胡先生及妻子和父亲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已购买公房权利人增加同住人,约定胡先生及妻子和父亲享有各自份额的约定侵害了两位哥哥的权益,其中父亲处分属于两位哥哥的产权份额无效,对于父亲的份额,因父亲生前未留遗嘱,也按法定继承,判决该房屋由三兄弟和胡先生的妻子按份额共有,并确认了四人的份额。

胡先生和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我们代理他们的二审案件,提起上诉。
庭审中,我们强调办理产权变更时,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并征得母亲的所有继承人的同意,两位哥哥对此是知情的。同时,在母亲生前未主张其份额的情况下,其产权份额不应只归于房屋产权登记人所有,而应归房屋产权事实上所有人所有,即父亲和胡先生及妻子。退一步,母亲享有的份额也只有六分之一,而非四分之一。
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胡先生及妻子与两位哥哥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在一定期限内各给付两位哥哥一定金额的钱款,两位哥哥收到钱款后协助胡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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