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书评|法纳刑辩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一、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著名大律师。他们俩,一个是学界的权威,另一个则是律师界的传奇人物,两人坐下来聊聊天,便成就了今天这本《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二、本书写作目的

关于本书的写作目的,两位先生说道:“目前,在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已经令人担忧的状况下,我们希望,这种‘互动’能够起到一些弥补的作用;更希望能引起更多互动的思考”。

中国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是个不争的事实。对有过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来说,读两位先生的著作,大概会有更多体会吧。

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主要内容是对中国的刑事辩护作了某种程度的总结和反思,并在看似随意、实则严谨的谈话中给出了作者的建议:

对话一: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脉络。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刑事辩护是一个不断精细化的发展过程。中国当前的刑事审判仍以真实发现为首要目标,但已逐渐认识到程序公正的价值。

对话二:证据辩护。本章主要讨论的是证据能力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回顾历史,证据制度经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的发展历程,指出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原因及后果。

两位先生提醒,要注意言词证据的运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对话三:程序辩护。程序辩护在中国起步较晚,现实中所起的作用甚微,但总归是起一个头。程序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密切相关,除了争取无罪判决,程序辩护更多是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策略被广泛运用。。

从对话三开始到对话十四,分别是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辩护思路的形成、庭审前的准备、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上、中、下)、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新空间与新挑战、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看刑事辩护。

本书全方位地谈及了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内容丰富。读者如愿在繁忙的工作中挤出时间,精心阅读,定当有所收获。

P4(什么是有效辩护):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很多判例裁决:辩护无效等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收到剥夺,可以视为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美国律师协会制作的《死刑辩护纲要》,甚至对有效辩护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应以此作为美国律师职业操守、职业伦理的认定依据和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我们认为,中国的辩护制度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这一阶段过渡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有效辩护这一更高级的阶段。

P29(律师应收集酌定量刑情节):量刑辩护取决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尤其是酌定情节,需要辩护方去重新收集。从抗诉房的卷宗笔录中,是很难发现更多酌定情节的,公诉方通常比较重视的是法定情节,而大量的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动机、作案时间、被害人过错,再比如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赔偿、刑事和解问题等诸如此类的酌定量刑情节,往往需要辩护律师亲自收集、亲自调查,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P79(律师应帮助法官阅卷):说实话,法官面临的案件压力很大,很难像律师把所有关键问题都提炼出来,有关出处的眷属页码都标记清楚,法官在阅卷时如果有疑问可以按照标记查阅原文,就能帮法官节省大量的阅卷时间……法官特别高兴,这种做法对法庭采纳辩护观点是非常有力的。

P99(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混同):在司法时间中,对合同诈骗和金融类诈骗的滥用也比较普遍。有很多案件,明明只是民法上的合同签订中的轻微欺诈行为,但个别公安机关却动用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案例时有发生。

P105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诈骗):面对实践中存在的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或者金融票证以后又还不上钱,而事实上却并不是为非法占有的情况如何处理?……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设立一个过渡性罪名——非法取得贷款、票据、信用证罪,设计为3年至5年。

P156(庭前会见很必要):庭前的会见时非常重要的,至少要向当事人讲解开庭的整个程序,让他们知道每个程序的重点,被告人在庭上应当如何回答一些问题,与他沟通整个辩护思路……但是,不得不承认,现实中就有律师因为这样做而找到质疑,甚至追究。

P2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单行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证据,而不排除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得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一律排除,但辩解却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西方比较发达的法治国家,非法案证据甚至可以作为量刑的根据。

本书封面写着几句话,与各位共勉:“在相识辩护中,律师与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认真研究刑事辩护的经验与技巧,力求挖掘出每个案件的‘辩点’,争取在辩护工作中不留遗憾。与此同时,在法学研究中,法学家们与其‘临渊羡鱼’,不如倒不如‘退而结网’,认真听取中国辩护律师述说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踏踏实实第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总结,由此推动刑事辩护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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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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