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校园贷公司704起诉四百多名大学生这一案件?

先讨论一个问题

704校花是不是非法放贷?

在2017年6月,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同时要求在限期内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清理。

以上通知是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发出的部门规章,而且其叫停的是“网贷机构”开展的校园贷业务。该通知发出后,国内网贷机构的校园贷业务逐渐叫停。

校园贷禁令,网贷机构退出,正规银行被请入

但是,要注意,退出校园贷业务的是网贷机构,这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就不能享受合法有效的金融服务了,商业银行被鼓励加入校园贷业务。

当时的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强调,商业银行应研究如何“把正门打开”,把对大学和大学生的金融服务做到位;在三部委下发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在堵邪门的同时为校园贷“开正门补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加入校园贷业务。

704校花是不是校园贷?不是,是银行助贷

但是,704校花app内的贷款,其实是704与柳州银行合作的校园分期消费项目,实际的资金提供人是柳州银行。704校花负责推广,申请资料和催收。

这种业务,其实就是绕过了校园贷的禁令,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助贷”模式,因为放贷的,不再是网贷机构,而是银行,不受前面禁令的监管。

而在这个模式里,借款关系发生在学生与银行之间,704扮演了一个帮助贷款、催收的角色,银行对于此类业务并不拒绝,只管放钱收钱,催收等脏活累活交给助贷公司,助贷公司也更加愿意参与其中,赚取佣金或服务费。

而对于借款的学生而言,如果没有套路利息和暴力催收问题,贷款解了燃眉之急。当然也是好事。

而且,704在推广中,还使用了一种以兼职工时还贷的推广模式,但是,这个并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但是,如果704无法提供有效、承诺中的兼职工时服务,可以视作违约事项,具体要视合同具体规定。

704公司没有放贷资质,但他可以做助贷业务

而根据广西柒零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其可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所以有人一直强调704没有放贷资格,这个毫无意义,因为他不是放贷人。

而且,如果一定要强行将这种行为界定为非法校园贷,属于违法放贷,借贷合同关系本身也是有效的,为何?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这里,银行与学生的借款,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银监会的通知性质上是部门规章,内容也不是针对银行)。

因此,合同有效,借的钱要还,而且是连本带息要还,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面对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要勇敢的说不

面对高利贷利息和套路贷,说不还就不还,面对暴力催收,要积极斗争和举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的约定一起,只要不高于年利息24%,就受到法律的保护,高于24%,低于36%之间的,属于自愿协商的范畴,如果年利息高于36%,已经支付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而且,所有的利率都是以本金为计算基础,不能利滚利,或者利滚利之后,年综合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24%。

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不能超过年利率24%

然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说住在公司,在与学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存在高于法定所保护的利息,或者是套路贷行为比如把隐形的利息纳入到手续费服务费中,相关的学生可以采取举报,投诉,甚至不归还本金,以迫使对方发起民事诉讼,将案件推动司法程序解决。

目前来看,本案处于一个比较理想的推进状态,媒体和法院,当地政府都积极介入了本案,当地政府也要求银行直接与学生进行清收工作,相关的助贷公司,相信也会更加规范自己的清收行为。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如果存704存在暴力催收、隐形利率、套路贷的情况,笔者的态度其实也是先不还,逼迫其违法催收的公司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该案的学生维权群里,就有人爆出过相关的暴力催收的图片。

但是,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欠债还钱的天经地义,我相信这400多个大学生不会这点道理都不懂的,他们肯定不是天生的老赖。

最后说说非法放贷罪的问题:

目前刑法中,并没有什么非法放贷罪,而放高利贷(一般指年利息高于24%)以前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最近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和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来看,放高利贷基本已经不作为犯罪处理了。

即便是没有任何资质牌照的个人和公司对外放贷,可能涉及的也只是没有小贷牌照放贷的问题,是一种行政违规,而不是刑事犯罪,而且,借贷乃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行业,我们总以“黄世仁”“杨白劳”的错误视角看待借贷关系,这是错误的。

我们要建立诚信社会,更要建立现代社会,而建立现代社会的根本,就是建立合法的信贷制度,急人所需,让社会资源流动的更加高效。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广强曾杰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

此问题还有 913 个回答,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