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员工未走“常规路线”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陈某系公司职工,2006年9月20日晨,陈某自其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酒店公司上班。当日6时5分,陈某行至北路东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某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陈某无责任。2006年11月24日,陈某之妻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认定陈某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陈某是否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死,首先要确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陈某前往上班的时间段内。陈某的工休日是周一,其上班时间为早晨7时,进而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在陈某前往上班的时间段内。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是陈某的工作日,陈某当日上早班,上班时间为7时,而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当日6时20分。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陈某前往上班的合理时间段内。
判断前述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位于陈某的上班途中。公司制作了一份从陈某住处到公司的交通路线图,并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该图所示路线上为由,认为劳动局认定陈某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死不当。对此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具体的解释。正确理解该规定,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所谓“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处,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仅有一处。即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途之中,即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陈某上班途中,公司主张涉案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陈某上班途中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该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本案中,陈某从自己的住处出发,前往公司上班。从当地的实际地形看,陈某的住处在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故发生在公司的西方,该地点虽然不在公司自制的从陈某住处到公司的交通路线图上,但亦位于陈某上班的合理路线之内。因此,可以认定陈某系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应予维持。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案例,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即要认定1、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为上下班路途的时间段内。2、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否为上下班的途中。本案例中陈某在前往上班的时间段内,因未走从陈某住所到公司之间的常规路径,而选择了其他路径,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陈某为了上班,在合理时间内前往工作单位合理路径之中,属于“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六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以“合理”为标准界定“上下班途中”,更加公平和人性化。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洪文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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