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诉《明日之子》侵权,音乐节目该如何处理歌曲版权问题?

先给不了解情况的同学简要介绍一下事件经过——

2018年6月30日首播的第二季《明日之子》里,有一位叫邱虹凯的选手唱了李志的《天空之城》,得到了几位导师的认可。

邱虹凯在《明日之子》里演唱李志作品《天空之城》

问题出在,《明日之子》并没有得到李志团队的授权。

这不是《明日之子》节目组第一次侵权了。今年1月20日《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洛阳站,毛不易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翻唱了李志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1月23日,李志在微博发声:「毛不易老师的喜爱心领了。也郑重提示下,在商业演出中改编翻唱是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本团队从未就翻唱事宜被毛不易或团队或演出主办联系过。经纪人正在寻求律师意见,希望有个合理的解释。」

毛不易随后在微博上回应:「谢谢老师,已经立即处理,这件事我会全程本人监督,不会让任何音乐人的利益受损。」

而仅仅半年之后,《明日之子》再次发生侵权事件。李志在微博上公开发文谴责,并提出赔偿三百万元。

目前事情还在进一步发酵中。

——————————

来说说电视节目应该如何处理节目中用到的歌曲的版权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电视节目在制作过程中以任何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当事先取得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在节目中使用其作品,就是侵权行为。

但在实际应用当中,具体情况却又很复杂。

找谁授权?

目前绝大多数电视台(央视、各地方卫视等)都和音著协签署了版权代理协议,每年也都会支付大量的授权使用费。授权费通常会是一个打包价格(根据节目总时长、覆盖地区、收视份额等计算),然后音著协再根据具体作品的使用情况,对这笔授权费用进行分配(至于分给谁、分了多少,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但音著协只是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很多没有加入音著协、没有把作品授权给音著协代理的音乐人。即便是向音著协缴纳了版权使用费的机构,要在节目中使用这些非音著协会员的音乐人(比如李志)的作品,仍然需要单独获取授权。此外,音著协也曾经出现过未经音乐人许可就直接将其作品「授权」给电视台使用的先例(这也说明音著协的运营管理还存在优化的空间)。所以并不是一个电视台和音著协签了协议,台里各个节目组就可以敞开了随便用音乐的。节目中用到的作品,还是要明确版权归属,然后逐个分别取得授权的。

来不及要授权怎么办?

如今各种娱乐节目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多样,这当然会给节目制作方带来更多的压力。很多带有竞赛元素的音乐节目,制作周期非常短,留给歌手选歌的时间少之又少。例如《我是歌手》每周一录像,每次录像之前歌手彩排需要1天、乐队排练需要1天、编曲 & Program 制作需要2-3天,那么留给歌手选歌以及取得授权的时间就只剩两三天了。两三天的时间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并完成授权洽谈,确实非常紧张。

但这也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节目组该怎么做呢?1、在节目筹备阶段、邀请选手的时候,就让歌手报歌单,然后节目组根据歌单去联系各著作权人了;2、节目组事先整理出一个已经获得授权的歌曲库,让歌手在库里选。这两种方式无非是多花一些时间在洽谈和联络上,授权合同可以先谈好,最终播出了哪一首再付哪一首的钱就是了。当然如果出于种种原因在节目里一定要用哪一首歌而又来不及和著作权人完成商务谈判的话,至少先获得一个口头的许可,然后再慢慢谈授权价格和授权范围(这会比事先谈价格贵一些,但至少是得到授权了,不会出现侵权的情况更不可能被法院判赔钱)。

花多少钱?授多少权?

一般而言,除非是特别火、人气特高的歌,一般作品的授权费几万人民币就可以谈下来。因为节目的播出对于歌曲本身也是一种传播,只要节目质量好、有影响力,版权方一般也愿意授权节目组使用。而这个价格相对于庞大的制作费用,可以说是非常合理了(毕竟音乐作品是音乐节目的核心要素之一)。更何况很多音乐人其实非常闪亮、热情,只要以真诚、尊重的态度和他们沟通,他们时常会把自己的作品免费授权给歌手或者节目组使用。

但注意,这些授权通常会在时间和应用场景上作出限制。比如版权方授予的一般是在节目中演唱、改编的权利,这里不包括商业演出的范畴。很多节目在播出完毕后还会举办系列巡回演出,即便是歌手在节目里唱过的歌,假如想在演唱会上表演,还需要另行取得授权(并且追加费用)。而且有些版权方只允许在节目视频中使用歌曲,而不能单独剥离成音频作品进行传播。

《不潮不用花钱》和《爷爷泡的茶》可以在节目中使用但不能收录在数字专辑当中

谁去谈授权?

一般来讲,我国的电视台通常都会设置一个统一的部门(法务部、版权部)来集中处理版权事宜,而不用每个节目组分别去进行分散的授权谈判。总体看来这是专业高效的,但具体到大型音乐节目(尤其是曲目量巨大、制作时间巨紧张的音乐真人秀),台一级的版权部门的工作速度常常会赶不上节目要求(事业机构的办事效率……你们懂的)。但节目组也不会去主动协调版权业务(一方面这越级工作了,另一方面你是现有工作量不饱和吗?),而艺人就更不会去出头了(这本来就不是我的份内事啊,再说了我帮你谈完了,授权费谁给啊?我是来挣钱的不是来花钱的)。于是,理论上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一件事,通常得不到有效执行,而一旦除了问题,也是侵权各方互相扯皮。被侵权的音乐人维权成本奇高,维权常常不了了之,最后也就忍气吞声了。

但整个行业里还是有很多尊重版权、尊重音乐的人。比如第一季《中国新歌声》里,同样是有选手在海选阶段翻唱李志的《天空之城》,但节目组很早就联系过了李志团队并且在节目播出之前达成了授权协议。

蒋敦豪在《中国新歌声》里演唱《天空之城》

再比如刚刚结束的同样是由腾讯视频出品的《创造101》(而且版权授权的负责人就是这次与李志团队联络《明日之子》授权事宜的文静),但因为有牛班团队的介入所以早早完成了所有歌曲的授权洽谈工作,整季节目所有歌曲都没有出现任何版权纠纷。再比如版权标兵李健老师,每次参加节目要翻唱他人作品之前都会主动联系作者请求得到授权,并且在作者主动提出免费授权的情况下坚持支付使用费。

这些做法在我国糟糕的版权环境的映衬下显得格外高尚,但它们本应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基本操守和通用准则。(当然李健老师是真的高尚,我们不能把他的做法当成标准要求其他人)

————————

最后来谈谈李志,毛不易与《明日之子》。

很多人觉得毛不易很冤,觉得李志轰错了人,觉得已经解决了的事情就不应该再提出新主张。

其实不然。

年初毛不易在《明日之子》洛阳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李志的作品,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但事发之后本应对侵权行为负责的活动主办方哇唧唧哇没有对事情进行任何反应,只是毛不易本人先在微博上进行了回应。

然后,演唱会的承办方YSC文化(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了个声明,哇唧唧哇和毛不易都转发说了几句场面话。

整个声明极度敷衍,毫无诚意。文章题目都是软中有硬的「声明」,只在正文中间不起眼的地方有两处「歉意」,全文没有提及侵权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和被侵权人的名字(李志),就算这是道歉,这歉是道给谁的?反正要我看到这么一篇东西,我是绝对感受不到对方的歉意的。

至于毛不易承诺的「不会让任何音乐人的利益受损」……反正据我了解到的情况,毛不易、哇唧唧哇以及YSC文化均没有对李志团队进行经济赔偿,更没有补作品授权(如哪位朋友有证据欢迎贴出)。倒是毛不易托了一位他和李志共同的朋友说了情(名字我就不透露了),李志就没追究了。

这哪里是和解啊?这是不了了之啊。

仅仅半年之后,《明日之子》再次公然侵权(而且受害者还多了尧十三和树子),你知道李志为什么这么愤怒了吧。

所以李志要求毛不易的经纪公司哇唧唧哇对年初《明日之子》演唱会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哇唧唧哇以及《明日之子》本身倒没什么可说的,不论是第二季节目还是第一季的演出,侵权行为都是明显而确凿的。这种行为所隐含着的对音乐的蔑视,让人无比心寒。(截止本文发布时腾讯已经在和李志团队接洽了但哇唧唧哇仍然没有任何回应)

对于这样的企业我们也能理解(毕竟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像咱们一样爱音乐对不?),在商言商嘛,打官司维持自己的正当权益就好了。这次先开价三百万,再不长记性下次就开一千万。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邓柯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