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的图片著作权大数据报告来了!

俗话说,“有图才有真相”,于是很多企业在“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营销文章时,往往借助图片快速传递信息,从而让读者快速获取到信息关键点,提高吸引力。但是随着图片需求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因图片“使用”而引起的纠纷却越来越多,近年来甚至掀起一股图片著作权的“维权热”。

前阵子,我们就接到了不少客户的咨询,“金律师,前两天我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用了张图,对方说我们侵权了,我们该怎么处理?”,“金律师,对方提出的赔偿额度实在有些高,法院都会支持吗?”

为此,我们经过2个月的数据整理、分析,汇编了一份摄影作品“恶意诉讼”的大数据报告,告诉你:

Ÿ 常见的“维权”主体有哪些?都是什么来头?

Ÿ 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赔偿金部分的认可度如何?

Ÿ 原被告双方的胜诉率分别如何?

Ÿ 要是被“盯上”了,我该怎么办?

我们提取了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全部民事判决书,在4万余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及摄影作品的纠纷案件所占比例为约14%

其中,通过初步搜索发现,涉及摄影作品纠纷案件中,视觉中国、优图佳视、全景等国内大型图片数据库为最常见的“维权”主体,前述三主体提起的案件,在整个摄影作品案件中占约50%。

对此,我们向大家介绍下这三家企业的大致情况:

视觉中国:

• 企业简介: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最大的编辑类图片、视频素材视觉服务供应商。

• 起诉主体: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美国Getty image 中国区授权代表)

优图佳视

• 企业简介: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其主要提供人物、风景等图片素材。

• 起诉主体: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全景

• 企业简介: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其主要提供编辑类图片、视频素材等。

• 起诉主体: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数据分析,被告一般在其认证的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等平台使用图片的情形较多。其中,因在微博上使用图片而被诉的案件所占比例为约50%。

在无讼案例网搜索到共计2945个相关案件,其中,判决书的数量为417个,裁定书的数量为2528个。在裁定书中,除提起管辖权异议的33个案件以外,均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裁定书

根据此数据可以看出,应对此类案件时,约86%的被告选择和解,只有约14%的被告才会选择应诉。

通常,被告选择和解的原因在于,此类案件标的小、应诉成本高、胜诉率渺小、判决赔偿金未必比和解金小等原因。

根据本次采集数据分析采集的417份判决书,具体的区域分布主要如下图。其中,广东省的判决书为238件,远超于其他城市。广东省的判决书相比其他城市多的原因在于:

  1. 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案例多,如涉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为18件,涉及广东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案件为15件等;
  2. “维权”类产业较为繁荣;
  3. 被诉一方维权积极性较强等。

通过分析对应的判决书,我们发现在相关案件中,视觉中国的案件的判决书占约75%,相比优图佳视、全景,被诉一方进行诉讼常见原告相对较多。

根据采集到的417份判决书,原告的胜诉率为99.96%,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仅为(2016)粤0307民初8141号案件一件。

该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告起诉的主体是某网络平台。本案中,原告视觉中国主张被告经营的网络平台中,名为A的网店使用原告摄影作品1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而被告主张,被告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事前提醒(与网络用户者签订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事后注意义务(在被告得知涉案图片可能涉嫌到侵权已于第一时间将图片予以删除下架)。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第三人使用涉案作品时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并且经原告确认,被告已将涉案作品删除,故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涉案作品,从而构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每一幅图片,平均请求的赔偿金分布主要如上图,其中,请求赔偿金额1万元/件的有328件,占比82%。其次,请求赔偿金额7千元/件的有48件,占比12%。平均请求赔偿金额为7736.36元/件。

而根据原告图片出售价,视觉中国、忧图佳视的图片售价为2000元~8000元/件,全景视觉的图片售价为25元~190元/件。(来源:官网价格公示)

相比出售价,赔偿金额的请求对于视觉中国、优图佳视来说是正常售价的3~5倍,而对全景来说是正常售价的几十倍。

进一步统计法院判赔金,417个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例为1个,除此之外,因绝大多数案件中,原告无法对合理金额部分提供凭证,故法院一般将赔偿金额及合理损失一并进行判决。

从实际判赔金额中可以看出,约91%的判决金额在3千元以下(含3千元),一般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平均判决金额为2724.13元/件。

因在大多数案件中,原告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在原告主张金额的基础上,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判决相关费用。

其中,根据判决金额最高的案件(2017)津01民初57号,视觉中国与杭州某公司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10张图片,对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而因原告实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传播范围、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目的、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为5万元。

相反,根据判决金额最低的案件(2017)粤0604民初8152号,视觉中国与佛山某公司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原告于2017年初,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认证的微博使用了1张图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公司1万元。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曾于2016年11月向被告提起过类似的诉讼。而对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原告早在2015年9月完成了证据固定,但在不存在其他妨碍原告行使诉权的行为的情况下,间隔明显过长时间内再次提起系列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固然于法有据,但原告怠于主张权利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故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进一步分析上海地区的22个案件,其中,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为平均7772.1元/件,合理费用平均3142.11元(主要为律师费,部分案件主张差旅费),而法院实际判决的金额为,赔偿损失金额平均1580元/件,合理费用平均1655.56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地区,如果原告将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单独进行主张,却无法提供合理费用的凭证,法院一般仍会另行进行判决。如(2017)沪0115民初26391号案中,原告主张3千元的律师费为维权合理费用时并未提供相应的凭证。但,法院考虑到律师参与诉讼的实际情况,以及律师工作量、案件的疑难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支付2300元。

在应对图片相关著作权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被告一般会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并非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等理由进行抗辩。而在实务中,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以外,其他抗辩理由很难得到支持。故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在诉讼前:

• 尽可能使用授权许可的图片

• 如对方发送警告函、法务函等要求停止侵权、期限内沟通赔偿损失事宜等,首先通过图片取得的路径确认图片的权利人,如基本可以认定图片可能系对方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尽快进行删除。

在诉讼中:

• 通过谷歌、百度等图片搜索功能,进一步查询是否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 确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损失是否具有依据

• 查找原告是否存在怠于主张权利,导致侵权范围扩大等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形

文: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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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星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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