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多在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之间发生,基于对熟人“关系”的信任,出借人往往不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欠)条、签署《借款协议》、提供担保等。至此,借款人给出借人留下的往往是银行转账汇款的一纸凭证。出借人只有转账凭证,应通过何种法律关系要求还款?通过借贷关系?不当得利?侵占?
实务中多数通过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还款。那么,借贷关系应如何认定?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转账凭证所备注的信息又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呢?本文对此将予以分析。
一、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据此,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条件即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关于借款的合意且所借款项已完成交付。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成为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所在。
二、仅有转账凭证时,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条是对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情况下,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一方无法作出充分合理的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实务中对本条的理解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原告只需要借助银行转账凭证,即可主张双方间的借贷关系,而后转由被告对原告主张予以抗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
另一方面,原告仅提供一张转账凭证尚未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举证,借款合意,借贷关系的形成过程,借贷资金的来源等与借贷关系成立有关的事实依据都需要举证。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充分举证后,方由被告予以抗辩。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如无法充分举证,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应放弃主张或转由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目前,前一种观点为多数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所采纳。如以下案例(节选):
案号(2018)京02民终1755号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雨新提交其于2015年7月9日向马千里转账3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结合当日马千里向昊千公司转账30万元,完成马千里认缴昊千公司新增30万元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等证据,主张李雨新与马千里存在30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马千里抗辩转账系偿还马千里此前向李雨新出借的100万元借款,应由马千里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马千里虽然主张涉案30万元系李雨新偿还100万元的利息,但是对于李雨新提出的李雨新偿还30万元后,为何仍要按照100万元按月偿还利息的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综合以上事实,认为马千里对于涉案30万元系李雨新偿还此前马千里向李雨新出借的100万元借款的抗辩,未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本院确认李雨新与马千里之间就涉案30万元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字第925号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审查认为,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童炼与陈岸廷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童炼依据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及银行流水主张其与陈岸廷之间发生475万元的借款关系,陈岸廷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且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童炼对其与陈岸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陈岸廷抗辩称讼争款项系其父陈某某所借,且已归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认定童炼与陈岸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童炼已向陈岸廷实际提供475万元的借款有事实依据。
据此,根据上述案例,原告胜诉的基础均建立在对被告主张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转账凭证,被告未进行充分有效的抗辩,未对收到的涉诉款项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
尽管如此,当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时,笔者建议仍应慎重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还款。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了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仍需要就借贷金额、自身经济能力、资金来源、借贷关系形成的过程、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及证人证言等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
因此,在我们无法确定“仅存”的转账凭证的真实交易背景时,还应慎重使用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谨防被认定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
三、转账凭证的备注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众所周知,我们在进行大额的银行转账时,会被要求备注转账款项的用途,如备注为投资款、货款、分红款、借款、还款等。备注信息属于汇款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要求我们理清转账汇款的真实用途及转账凭证背后基础法律关系,这关系到案件性质、主张债权起诉的案由以及法律适用等一系列问题。实务中主张借贷关系的转账凭证备注信息存在如下三种类型:
1.以备注错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
以备注错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首先应阐明备注信息错误的缘由和事实,如转账备注为货款,此系出借人操作失误或随意填写,同时双方无任何贸易往来,亦不存在代其他方支付或收款的情形等;其次原告应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举证,如借款合意的达成,借贷关系成立的经过等;再次,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抗辩失败。
原告如无法完成对上述主张的合理举证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进行了合理有效的抗辩,则很难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无法顺利实现债权。
2.以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
转账凭证备注虽说为汇款方单方意思表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存在备注错误的可能,但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没有及时纠正款项用途,而是将收到的款项用于自身的交易。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双方就借款关系达成的合意。此时,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完成了两个主要的举证即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被告无其他合理抗辩的条件下,较容易主张借贷关系。
3.以无备注信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
以无备注信息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在实务中有较多的真实案例,如前文所述原告需要对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进行举证,然后转由被告进行抗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这也是多数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但笔者仍建议在无法理清涉案款项的真实用途和背后的法律关系前应慎重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
四、小结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准确把握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我们以此主张债权的关键;仅凭转账凭证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但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转账凭证备注信息虽然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但准确填写有助于对借贷关系的认定。
此外,作为债权人我们在进行合理的资金出借等民事行为时应注重对证据的固定,尽量对资金出借行为留存足够的书面凭证,如签署《借款协议》,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以便于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从而以此主张还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刘灿(星瀚公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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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星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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