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低价出售商品,由谁买单?

扬远律师在日常咨询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与合同相关的纠纷,一些看似比较常见的案例,其实竟蕴含着民法及合同法中的很多规则。今天就由扬远律师为大家带来一则由员工低价出售商品引发的民事纠纷,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最近在电话咨询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2016年6月,王先生到深圳出差,但店里的员工竟然传谣言说王先生跑路,刚开始王先生指定的店长在店里掌控大局没出什么问题,但后来店长因家里有事便请假赶回老家。之后,店里的员工听信谣言以为老板和店长都跑路了,私自将店里的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等王先生出差回来,店里将近3/4的商品都已经低价出售,王先生损失约数十万。王先生询问该损失应向谁主张?

扬远律师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分析,员工代替王先生出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但这种代理行为应当是有权限的,即员工有权根据王先生的授权、以合理价格销售店内产品。

本案中,员工听信谣言,擅作主张低价出售的行为明显超越了代理权限,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由于员工不存在主观恶意,难以构成刑事犯罪,但毋庸置疑的是:员工仅仅因听信谣言,便擅自将店内产品低价出售,其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并给王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

那么此事接下来该何去何从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已经售出的商品不可能追回,但王先生的损失应当由店员承担。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员工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有权依照产品的差价,向擅自低价出售商品的店员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扬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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