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6 月 27 日的卫星新闻。
山东省公布了最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通常指建筑面积在 140 平米以下)交房后,如果空置 6 个月以上无人入住,应该减少物业服务费。最高收取的物业费不能超过原价的百分之六十。
这一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将于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办法》的立足点在于交房后很多业主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立即入住,比如花几个月装修,装修完成后还需要通风、透气等,空置一年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段时间内照交物业费似乎显得不合情理。物业费各地价格不同,通常在一平方米 0.8-2.5 元间,如果房屋是 100 平米,我们取平均值 1.5 元一平米计算,一个月的物业费是 150 元,6 个月就是 900 元。新的规定能直接为业主“节约”至少 360 元。
但问题是到底谁决定居民是否该交物业费,以及交多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牵涉到物业费,协调的主要双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两方应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颁发的《办法》当然不会忘了重申国务院的规定,总则的第一条就提到“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不是山东省第一次出台减收物业费的规定。 2012 年山东省物价局就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应该酌情减收,但没有指明具体数额。这一政策实施了 5 年, 而今年更新的规定则更直接,更激进。
我们就这一事宜致电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旗下的中海物业处,得到的答复是交房当天就应该收取物业费,“就算你不住进来,我们的工作人员,清洁人员也全部在岗。我们要维护小区的绿化、设备、人员进驻,房屋存在的问题…”
换句话说,物业维护的对象不只是某一家业主,而是小区内所有的业主和房屋。
我们致电深圳万科物业管理处也得到了一样的答案。根据国务院 2007 年 3 月 19 日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范围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就算业主因各种原因半年内无法入住,物业公司也需要照常管理小区,并且对小区起到维护保值的作用。
题图及文章内图:giphy,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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