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弱胜强:小股东如何对抗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发展到一定规模,公司肯定有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分。而大股东们掌股的份额通常合计超过半数份额,有时甚至超过三分之二的份额,这意味着大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各项公司大事,小股东们被召集起来开会只是走个决议流程,没有实质改变公司决定的能力。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各项大事都可以波及小股东的权益,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决议正确,前景明朗,当然不会对会议决议有异议。万一公司没有定时分红,决策多变,眼看着手中持股没有增值,小股东是会惊慌的。因为,资本数字是虚的,但投进去的却是真金白银,最后如果经过多轮资本游戏后,自己连保本都做不到,小股东一定会揭竿而起,但那时可能已为时已晚。

小股东可以关注股东大会或日常的股东会,从而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一旦会议出现瑕疵,小股东对会议有异议,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全自己的权益。因此,小股东必须积极参与股东(大)会,但通常由大股东决定落成的股东(大)会,小股东在当中可以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反抗?

知己知彼,方可百战百胜。想要知道自己可以以怎样的方式对决议进行反抗,首先要了解股东(大)会会议的合法流程、合法决议内容,决议效力是否得当,决议效力期限如何限定等内容,然后才能起底决议。

《公司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只有寥寥几句。根据规定,小股东若想反抗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找出该会议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直接主张决议无效。或者找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主张撤销决议。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呢?小股东只能申请撤销。公司章程代表着公司的自由意志,如果违反章程内容的决议可以被主张无效,很可能会引起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

自06年第一部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直至现在已确定三个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但这三个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专门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作出规定。而今年4月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案件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分别规定了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撤销决议四种情况,若经法院判定有这四种情况,那么将直接认定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但司法解释四经过征求意见稿后尚未正式发布,法院还不可以以此为依据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现阶段,如果要对公司会议决议提出异议,还是只能参照公司法中的现行规定。

法院一般在审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时,主要考虑审查会议程序合法性和决议内容合法性。股东(大)会程序上要注意提前告知、有效告知、告知内容、表决方式、表决份额、提交提案的时间等等,而对内容合法与否进行审查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审查,此时,律师要做的就是帮助当事人找准诉请,确认正确的争议点,然后才能让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从而支持诉请。

援引案例:

1、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案(最高院公报案例)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决议的效力不取决于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内容,而决定于股东认可并是否达到公司法的要求,以股东会议违反程序主张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这一判决遵循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谭功清等与开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

要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效力,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规定,过时不行使权利,等同权利消灭。

3、上诉人南京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俞苗根、华和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要审查公司股东会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内容缺少签名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法院无法支持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请。

但以上所有案例和规定,均未提到应该如何认定决议效力期限问题,决议结果是否经执行后失效?如果决议结果已经执行,但小股东仍在诉讼有效期间提起诉讼,是否也可以认定这一决议结果无效或可撤销?法院要如何保证撤销已经执行的会议结果呢?司解四也只是对决议效力案件作出了详细的程序和内容认定规则,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从各种案件的博弈中可以看出,大股东本身拥有着“资本特权’,小股东只能在会议确实有瑕疵时才能主张权利,法律赋予小股东的是基本的救济制度,而这一制度中也有诸多限制。这是市场经济的定律,限制权利行使也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讼权利。小股东若确实需要主张权利,对抗资本规则,必须寻求律师的帮助,否则将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谢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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