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三种途径

前言

诉讼在当事人之间展开, 受到程序保障的只有当事人 , 因此判决效力也往往只及于当事人。但不免存在判决程序上正确,结果却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因此案外人的权利应予保障。由此产生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救济制度。但三项制度既有衔接,又有不同,在权利救济的选择上有为重要。试举例:甲乙股权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甲之申请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乙名下的房产。

  • 案外人丙与被执行人乙于10年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丙所有;
  • 案外人丁主张案发前丁本人受让乙持有的部分股权,工商局虽未变更登记,但其股东身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指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合法占有权以及利害关系人基于到期债权的执行等所提出的诉讼,其目的是为了阻却人民法院对执行标定的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条之规定。起诉条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因此丙的救济途径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标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一个方面是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个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较多。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第三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主体要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人,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 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主要体现在有独立请求权人不知道诉讼或应当不知道诉讼;或者知道诉讼,但申请参加未获批准;或者知道诉讼而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此次诉讼,如丧失行为能力。
  3. 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此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 管辖要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
  5. 实体要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6. 结果要件: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诉法第五六十条并未就该条款的民事权益进行详细规定,但广东省高院和北京市高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他山之石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广东省高院认为:民事权益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外,还包括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破产债权撤销权。北京市高院认为: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两地的高院均认为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若是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可以受理。

立案的特殊注意事项

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立案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四个要件属于人民法院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应予以审查的内容。后两个要件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认定的内容,要件是否满足决定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适用案件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非诉程序案件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
  • 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法律文书中涉及身份关系内容;
  •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当事人的确定

  •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分为执行程序外的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申请再审。

执行程序外的申请再审

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对民诉法进行了扩张解释,在审判监督解释中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但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实体要件,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2. 案外人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执行标的物权利争议;
  3. 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 再审申请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提出。

执行程序中的申请再审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为:

  1. 在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
  2.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3. 再审申请须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再审申请须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选择

法律文书生效后但未进入执行程序

此阶段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但二者有以下不同:

  • 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案外人申请再审比较严格,需要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执行标的物权利争。
  • 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进入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人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分析:

  1. 依据诉讼请求进行区分。若案外人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符后进行执行异议之诉;若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物的主张,应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
  2. 若案外人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不可以在申请再审,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
  3. 若案外人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则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事,此阶段案外人申请再审不适用民诉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为前提,只要异议申请被驳回,案外人即申请再审,中止执行。
  4.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同时选择,对此民诉法第三百零一条做出了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裁定中止诉讼。不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并存的情况。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同

(2017)最高法民终363号判决中,罗国林与陈定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罗国林在协议签订后即成为贵和公司股权属下之隐名股东和享有现有股东权益。后依据生效判决涉案股权转到汽运公司名下。后罗国林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认为:

罗国林若认为其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因贵和公司持股结构的变化受到了损害,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陈定云主张权利,其隐名持有的份额权利,不能对抗汽运公司对其股权享有的所有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有所不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该判决内容并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则没有进一步审查生效判决是否错误的必要。

案外人权利救济示意图

参考文献

  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作者王亚新,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09月29日。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分析》,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 64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作者:最高 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于蒙。
  3. 案外人权利保护机制初探,作者:霍伟,单位:中伦律师事务所。
  4. 民事诉讼法学,江伟,肖建国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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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迷宫中的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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