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1 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对当地居民曾某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据称,这是上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5 月 1 日生效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5 月 12 日,淮安市消防队员谢勇在处理一处高层住宅火情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战友,随后因被浓烟熏呛坠楼殉职。次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根据官方媒体报道,5 月 12 日,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随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 月 14 日,曾某在微信群中散布不实言论污蔑谢勇烈士,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进行劝阻时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随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对曾某立案后,检察机关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5 月21 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提起的一种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2 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侵犯烈士名誉权”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则是英烈保护法第 25 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安市检察机关针对曾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立即停止继续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对于王某,“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同样在 5 月 21 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 月 29 日,黑龙江人徐某在微博上辱骂北京通州一起火灾中殉职的消防战士,随后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烟台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依据英烈保护法第 25 条对徐某提起诉讼。
英烈保护法生效以来,各地陆续出现涉嫌侮辱、侵犯烈士名誉权的案件。除了江苏、山东两起案件,5 月 17 日,网民蒋某在微博上称董存瑞、黄继光“活该”,次日被宁夏警方行政拘留。截至目前,相关行为仍通过行政处罚、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处理。
而根据英烈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犯罪的行为,”法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寻衅滋事”等罪名的认定在实践中具有模糊性,未来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仍有待观察。英烈保护法二审期间,澎湃新闻曾报道称,增加对宣扬美化战争、损害国家尊严的行为追究刑责的规定,“或将有力遏制 ‘精日行为’”。
英烈保护法于 2017 年由人大代表提出,今年 4 月二审通过,5 月 1 日正式实施。对于否认战争史的行为,德国刑法典也作出了规定。德国法院曾对质疑大屠杀存在的人员处以从数月到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德国法院也注意区分“事实”和“见解”:“大屠杀不存在”这样的言论属于错误的事实,受到刑法追究;而基于客观事实的“见解”,则受到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这种区分可能是困难的,但它是中国英烈保护法实施中绕不开的问题。公众普遍认可英烈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而“英烈”与“侮辱”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边界如何厘清,如何保障行政与检察机关介入的程序正当,“令行禁止”能否替代公共讨论对培育健康的道德力量的价值,这些问题的回答仍有赖于理性讨论的氛围与法治思维。
事实上,一些行政部门落实英烈保护法的措施伴随着争议。5 月 16 日,中国青年网爆料暴走漫画于 5 月 8 日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为 58 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17 日下午,北京市网信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联合约谈属地重点网站,责令网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随后,一系列平台宣布封禁暴走漫画。
其中,知乎官方账号“知乎小管家”于 17 日 18 时 55 分发布专栏文章《贯彻英烈保护法规,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称,未发现暴走漫画账号在知乎社区发布相关内容,“但鉴于相关账号影响力较大,此次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决定永久封禁相关账号。这段表述隔日被删去。
英烈保护法的执法热潮尚未形成关于“如何执法”的统一认知。
题图为电影《风声》,来自: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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