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意见书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法纳刑辩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专家法律意见书时有出现,其效力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从广义上看,专家法律意见既包括检察机关与法院主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的意见,也包括被告人一方委托出具的意见书。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仅讨论由被告人一方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

专家法律意见书属于什么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法定类型有八种,分别为:1、书证;2、物证;2、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定证据分类的标准主要是证据记载的形式,相同内容的证据如果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则为书证,通过录像表达即为视听资料。

从法理上看,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不属于任何证据类型的资料则不应视为证据,但司法实践的情况似乎更为复杂一点。以公安机关出具的的《抓获经过》为例,其不属于书证(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而抓获证明是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形成的记载),是否属于侦查人员提供的书面化证人证言也存在争议。

《抓获经过》是否属于证据存在争议,但专家法律意见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一方面,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表达方式虽为书面,但其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且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故不属于书证。另一方面,专家与案件并无关系,故其意见亦不可视为证人证言的书面记载。

综上,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从法理上看,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法官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态度

专家法律意见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但当辩护人提交意见书时,法官的态度仍可能不同。从裁判文书记载来看,法官的态度主要有三:

1、置之不理型。在案件编号为“(2016)云0324刑初354号”的受贿案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借此证明刑法学专家对本案的看法。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此置之不理,并未发表任何意见。

2、因公诉机关否定而不予采纳。在案号为“(2016)浙0681刑初159号”的妨害公务案中,辩护人提供了由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刘仁文等四名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以证明被告人吴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则只能代表专家个人意见,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信该专家论证意见。

3、直接否定证据的三性。在案号为“(2016)浙0281刑初1011号”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采信问题,因该意见书不符合定案证据的三性要求,不予采信。”

辩护律师为何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

由上分析可知,专家法律意见由于不具备证据资格而不能被法院采信,那为何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意见仍层出不穷?

一般认为,专家法律意见虽无证据效力,但由于其作出的主体大多为知名学者,无疑会对法官的心证形成一定的影响;此外,部分专家与主审法官、法院领导本身即为师徒关系,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会对定案量刑产生间接影响……

以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涌案为例,刘涌案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舆论即认为,由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等人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大多数法官对辩护人提交的专家意见持否定态度。问题在于,这种否定态度仅仅是一种情感倾向,即便否定甚至厌恶,法官也很难完全不受到专家法律意见的影响。一份由高铭暄、张明楷等学界大咖出具法律意见摆在案前,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会拒绝阅读的,也不是所有法官在阅读完之后仍能心如止水。

不得不提的是,浙江省高院曾在2003年就“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作过一次调研,发现:高达80%的法官表示对专家法律意见书会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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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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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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