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所称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哪些单位?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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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告法》有七处就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有相应规范,分别是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1994年《广告法》是仅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表述过“大众传播媒介”,即:“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994年该款规定,与2015年《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基本相同。
《广告法》本身未就“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定义,也未就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哪些单位作出规定。立法机关可能是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众所周知概念,不会有争议。但实务中,还是有不少人感到困惑。
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曾规定:“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显然,《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与1994年《广告法》第十三条、2015年《广告法》第十四条之意,存在沿袭关系。新闻单位肯定属于大众传播媒介,但还有哪些单位也属于大众传播媒介呢?
2012年,原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以工商广字〔2012〕26号文件联合印发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本文认为,《广告法》所称大众传播媒介,也应当包括前述单位。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单位。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文认为,依法需要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依法需要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如各类网站运营者,也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大众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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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5年《广告法》有关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七条规范:
1.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3.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4.第四十条第一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5.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6.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7.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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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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