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的「形式」指的是什么?

自问自答。

任何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将作者的初衷通过某种表达方式传达给受众。

这种表达方式必须尽可能清晰与全面地把初始意向传递给受众。格式塔心理学所尤为强调的清晰性(clarity)和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对任何交流方式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诸如尺度(scale)、和谐(harmony)和模式(pattern)等因素应当主要被看作是对表达过程中的可理解性的辅助。 所以,形式秩序本身不应被视为目的,而仅应从属于清晰性。

建筑,作为一种表达方式,可以集合若干要素来使其“建筑学等式”得以成立。这些要素可被归结为:概念或意向;功能;结构;技艺;形式

我们经常在建筑学中陷入这种困惑,其根源是对各种要素进行不协调或者非理性的援用。这一问题并不容易解决:譬如,形式法则有时与功能要求格格不入;而同一功能在一种文化眼里有着象征意味,在另一种文化眼里却可能是关于实用性的。但这并不是说前述要素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而是说如果将它们一视同仁,它们那些重要的个性就会丢失,因而必然得不偿失。所以说,一个以理性方式为这些要素构想出来的等级(hierarchy) ,是解决、更是明确阐述任何建筑学问题的必要条件。这种等级可能源自该建筑学问题所施加的“特定需求”和“一般需求”。 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在建筑学中建立一个基本的“优先次序”(priority),而它是由“相对目的”与“绝对目的”之间的辩证关系演化而来的。

在我们社会经济与技术环境的势不可挡的膨胀中,个体已经无法察觉任何有意义的秩序(order)。更何况,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增加,以至于建筑师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已经难以理性地利用新技术的全部潜能。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学似乎在手法主义(mannerism)及狂热的自我表达中求得庇护,对全然不顾整体秩序(totalorder)的孤立创作陷入不可自拔的沉迷。这种个体表达属于正当需求,但若想保证整体局面的可理解性不被损坏,就需要为优先次序提出一套一般性系统,这一系统必须优先考虑“绝对目的”而非“暂存目的”(temporal ends)

建筑在本质上就是为意向、功能、结构和技术赋予形式(“形式”本身即其中一个要素)的过程。故形式高居各要素等级之首。尽管延续至 20 世纪的所有学院式与理性主义思想大抵都会给予形式思考以首要的地位 ,但如本文这般把形式奉为至高无上仍可以算是另辟蹊径。然而,他们的那些形式思考属于另外一种范畴:沉溺于“为形式而形式”、多轴线构成、人工的对称美学;它们从根本上对功能的公然无视迫使现代建筑师们开始了当初对全新表达方式的寻求。不过,如果要求形式为我们提供理解整体环境的途径,那么自然地,赋形(form-giving)过程中就必须彰显明确的优先次序。这么看来,单体建筑物的形式并不需要对其意向或功能进行表达,它只需要有助于整体环境的秩序、尺度、和谐及模式即可。

若要维持以上立场,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将“形式”这一总类别细分为两类:“一般的”(generic)和“具体的”(specific)。“一般形式”一词在此处应根据柏拉图式意义理解为自身具有内在法则并被这些法则所界定的实体;另一方面,“具体形式”一词则可以被视为是为回应具体意向及功能而实现的实实在在的物质的构型。一般形式,因其超验的(transcendent)或者说普遍的本质,必然优先于其他四要素。但即使当形式是以其具体意义出现的时候,我们还是会看到,它仍是参照或派生自一般形式的;而这一关联或参照关系是理解它的必要条件。在建筑学语境之下,一般形式可分为两大类型:线型(the linear)和形心型(the cen-troidal)。

立方体和球体是形心型;双立方体(double cube)和圆柱体是线型。每一个这样的基本实体在本质上都具有其特定的内在动力(inherent dynamics)。我们如果想要对某个特定实体进行语法运用或诠释,就必须理解和遵循其内在动力。立方体作为形心形式,是自一指定中心(centrum)向垂直、水平两个方向等量发散而来的。这一性质对于其理解至关重要。其次重要的就是竖直轴线与水平轴线相等、所有面相等、对角线、所有角的位置。但这里最需要注意的是,立方体的这些性质,如同任何其他一般形式一样,位于一切审美偏好之上。说白了,它们就是只存在于客观意义上的内在特征 ;它们建立的是一般形式的“绝对”本质,顾名思义,即超越了具体形式。

当我们考虑形式与功能之间广受议论的相互关系的时候,亦能得出相同结论。由于不论哪种功能都仅仅只能示意(亦即,不能决定)某种具体形式,或者换句话说,不存在一种服务于所有功能的形式,所以,具体形式可以被认为在本质上是“ 相对的”(这里的相对性指的是对某一功能要求的特定诠释)。因而,具体形式相较于一般形式就不那么重要了。具体形式要求某种审美或者主观层面的感知回应,即,这种回应所针对的是比例、表面性质、结构、象征意义这类因素。而一般形式则无须过问这些方面。我们喜不喜欢一个立方体,这不构成问题;一般形式关心的是我们是否承认立方体的存在以及辨明其内在属性等问题。但是,具体形式与“建筑学等式”中的其他各要素是紧密共生的,因此,对具体形式的分析亦脱离不了其他要素。然而,一方面,“未来模式”这一概念是允许不断生长的,而另一方面,一般形式这一概念就其本身而言是静态的整体、是不容许改变的;这显然就产生了矛盾。不过这一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只要意识到任何一般形式都拥有累加或复制的性质,从而得以生成和倍增,那么,即便某个单一立方体的属性已经被表述和分析过了,我们仍然可以在其上添加另外一个或一系列立方体,只要保证这些后来新加的立方体给原来立方体的状态造成可感知的变化。

在建筑学情形之下,一般形式的出现总是从以上条件出发的。一座建筑物最初并不是由某个柏拉图式概念或形式发展而来的,而是要基于对意向和功能的考量。其后才有具体形式的组合,进而具体形式又可以在其同源的(cognate)一般形式的参照下被批判和修正。所以,譬如说,当我们从某个意向和功能出发,得到一个作为具体形式的带有中庭的立方体之后,必须从“一般性”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才能合理解释这种具体形式最初的来由并给予其适当的发展。

建筑学中一切具体形式最初都是对五要素中的意向和功能这两大要素进行批判的思想结果,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对于意向和功能的思考应当优先于对结构和技术的考虑。对“意向”更深入的定义或许可以支持以上论点:本词在这里的意思是指对事物的原始构想。例如,在建造一座神庙之前,我们必须事先具有“神庙”这个想法或概念。由于我们在经验上和历史上的联想,我们很难把“神庙” 这一概念从神庙的功能或任何跟神庙相关的具体形式上区分开来。因而,意向与功能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必然先有事物的概念,才能赋予它功能。举例说明:同样是“神庙”这一概念,很明显对于希腊人、罗马人,又或者是中世纪的人们,它所产生的是各不相同的具体形式。显然,“功能”一词有着过于宽泛的意义和用途:我们必须在此阶段就将其物质上的或实用上的意义和其形而上的或象征性的意义区分开来。“功能”最为显而易见的一层意义就是指适用于事物的行为或用途。假设给定的功能是“垂直运动”,那么我们可以回应以楼梯、坡道或电梯,就具体形式而言,它们均能够产生几乎恒定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形式的生成是对功能加上意向的共同回应,而不是单纯针对意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特定的实用性功能可以导致产生具体形式,而象征性功能则大概不能。但在某些时候,“垂直运动”还可能具有纯粹的实用性以外的意义。这种情况是当“坡道”“楼梯”“电梯”被视为一种过渡的时候,即,一种连接两个主体空间的次级空间。如此一来,该空间的功能将不再只为实用性而存在,而是会迈入“象征”的领域。这时,单纯往楼层中间添插楼梯或者电梯的做法就不够了;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含义上来思考楼梯或电梯给人的体验,从它们作为由一个空间到下一个空间的“象征性”过渡这一角色来思考。

象征性功能必定不能与意向相混淆,因为前者是某种超验观念(transcendentalidea)的再现。建筑学中生发的一个内在难题是,常用的具体形式的类型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因此它们作为象征符号的意义对于每个时代都不尽相同。就对观者的影响而言,一座哥特式大教堂在当下的象征性功能显然会不同于它在中世纪人们心目中的意义。具体建筑象征物的主观性与暂存性(temporal)特质决定它们难以成为理性讨论的基础。再者,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必须涉及象征性功能,也不是一定要满足这一要求。 “垂直运动就是指楼梯”这种想法并不需要象征性表现,但是一座神庙的设计中对精神理想、道德理想或者是知性理想的体现则是需要的。此外,如前文所述,对实用性功能的回应往往导致产生具体形式,而对象征性功能的回应往往导致产生一般形式:柏拉图实体和柏拉图式理念是息息相关的。使情况复杂化的是,某些具体形式源自实用性功能,却被用来制造象征性意义。因此,我们会在现代建筑中发现这样一些形式,它们最初服务于实用性目的,但最终却象征性地指代了“现代社会”这一理念。这种赋予某些具体形式以“准超验论”价值(quasi-transcendentalvalues)的做法,似乎是现代建筑所独有的。用潘诺夫斯基的话来说,正是这种转移,导致了形式的一般性意义的贬值。流线型就是一个例子,它最初只是对极端风应力效应的实用性回应。正如许多批评家已经指出的那样,诸如此类的形式从那时起就被当作是对 20 世纪姿态与洞察力的象征性呼唤,被随意地、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设计情形之下。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论点,我们可以再一次引用神庙的例子。很明显,两种类型(实用性以及象征性)的功能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必然由“神庙”这个一般性概念得来。以纯实用性意义来讲,“神庙”这一功能可以等同于“供大量人群集会的场所”。这就会引人联想到一个扣着屋顶的大型空间的画面。但是如果该“神庙”想要进一步成为“社群朝拜的中心”,那其中就被注入了象征性功能。作为回应的具体形式就不能再是“扣着屋顶的空间”了。现在这个屋顶跟邻近的其他所有屋顶都不一样了。它有可能是采用了不同的形式,具有不同的结构,或是由不同的材料构成,这些通通倾向于将它从周遭环境中区分出来,从而促使它被视为一个视觉中心。很明显,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对象征性功能需求的一种回应。最初,对实用性功能的回应可以由“屋顶”这一概念生成“穹顶”这一具体形式而非任何其他形式。同一个穹顶会让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反应,我们从这一事实中也可以看到具体形式的暂存性和主观性本质。工程师看到的有可能仅仅是它的支撑方式,以及例如边缘应力和连续受力面等建造中的固有问题 ;宗教领袖从这同一座构造物中想到的有可能是其神秘内涵以及它和教会仪式的关联 ;而心理学家则有可能从中获得性联想,等等。这些全部都是针对作为具体形式的“穹顶”这一感知对象(percept)的回应类型。但同时,还有一系列回应是针对“穹顶”这一概念(concept)的,而它们则具有一般性本质。穹顶是形心型的,它在各个方向上都保持等量扩张。这意味着离心运动。这些都是形式的绝对性质,诚然,它们必须落实到具体问题中才能够得以实现;其后我们方可以说,它们恰当的具体形式,即穹顶的实际形状,在其所处的具体场合之下是恰当的。比如,如果一块场地的四周不是同等可及的,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要优先选择形心形式而不是线型形式。同样地,我们很难合理解释为什么要在一个转角的场地上置放十字型或风车型平面的建筑物

只有当具体形式是基于我们对实用性功能的考量而建立的时候,我们才能够分析一般形式的内在属性,从而检验它与具体情形是否适切。其实这完全没有听上去的那么苛刻。在任何既定条件下,一般形式都可以推导出各种各样的复杂系统。我会在第三章中对这一点进行详细的演示。(此处第三章指光明城最新出版埃森曼中文版博士论文《现代建筑的形式基础》)

关于形式,我们现在应当结合它与结构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结构可以说是任何一栋建筑物的骨骼与动静脉。它是将意向和功能转化为物质实体的框架。它不仅包括结构中的柱和板,还包括了机械设备的管道和线路。既然我们如此比喻结构,那么技术便可以说是建筑物的韧带 :它是用来连接、表述与巩固结构的方法;由此可以清楚得知,在各要素等级关系中,技术是从属于结构的。那么现在,我们应该结合其他各要素来思考结构。柱和板的正交关系,在其抽象与绝对的状态下,可以是任何尺寸的;一旦它变得具体,它唯一的限制便来自于所选材料的物理属性。柱的简洁性、规则性以及尺度感此刻还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柱子不为意向、功能或形式而改变,此时它们唯独遵从其自身组织形式所必需的绝对条件。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一般条件对具体条件的超越,因为在这一意义上的结构可以被视为是具有一般性特质的。

只有当我们开始着手思考意向和功能的时候,才能确定结构的单元尺寸(unit-size);这不仅要就结构的经济性而言,还要考虑到能够最大限度地容纳具体功能所需要的合适尺度。这两个需求同等迫切却又很可能互相冲突,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次序”或者要素等级这一整套机制必须开始运作。假设一开始我们优先考虑内部功能,那么,柱子的布局就会发生“形变”(distortion)以满足功能的要求,而柱子材料的选择则会基于必要的开间尺寸。这里的“暂存目的”被赋予了高于“绝对目的”的优先次序,而内部功能的考量所引发的这种柱子布局方式的“形变”就是例证之一。不过 ,若是想要校正最开始发生的这一形变,又要兼顾内部功能,那么这就相当于试图重新建立一种以“绝对目的”为首的优先次序。

因此,有关具体结构形式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应当被视作是源于一般形式的。一根柱子是圆的、方的、十字形的还是矩形的,这些无疑均不取决于其他各要素的限定。其决定因素唯独可能源自整体秩序的迫切需求,或者某些特定的一般形式的迫切需求。

如果对角线得到体现,就会形成对称,进而需要在弱对角线上施加平衡。

技术是建筑的细节和方法:它是制造和生产的方式,以及接合、密封和固定的方法。技术的实用性本质决定它几乎完全只涉及具体问题而非一般问题,因此,它在要素等级中是最为次要的。这看上去似乎与当下有关标准化和预制化的思考互相矛盾。但是,技术在优先次序上的较低地位,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其重要性,反而是要试图将其与一种绝对的价值维度联系起来。很明显,越复杂的社会就需要本质上越复杂的功能,继而反过来产生对更为精细的技术的诉求。在任何过程当中,各部分之间往往都存在一个“反馈”关系。所以,随着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应用范围亦会延伸开来,进而启发新的形式和功能。例如,一旦一个新产品被开发出来,我们就会相应地产生想去使用它的冲动。此中危险不在于技术时代会产生属于它自己的形式,而是,这些由纯粹的实用性、技术性流程演化而来的形式会被注入象征性意义。不过首先,技术确实是可以影响系统化发展方式的,这在下一章中会有所说明。一个通过混凝土来构思的立方体和一个通过钢铁来构思的立方体不可能触发相同的系统化回应。混凝土立方体可以被看作“体块”(mass),也可以被看作“表面”( surface ),然而我们很难想象一个钢立方体被视为“体块”,因其蕴含着柱的秩序(columnarorder)。但是反之,我们可以说,由于要素等级的缘故,一个一般性立方体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受到钢和混凝土技术所施加的具体层面的约束。

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技术显然会得到更多重视,这将取决于建筑设计任务的要求。所谓“显赫”的建筑物,只要是作为整体环境框架下的视觉中心而存在,就不必达到像大规模住宅和工业项目那般的标准化和预制化程度。但是,“技艺”(technique)这一概念是指对技术(technics)的精确实施,相比在大规模开发之中,它在单体建筑物中应该会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必须切记,“技艺”和“技术” 绝不仅仅只是建筑的点缀。被赋予“技术”的具体形式,以及通过技术将各部分结合在一起而演化出来的形式,必须从属于某种整体秩序;技术不应该被强加于概念、功能、结构和形式之上。只有基于一般形式的建筑学逻辑才能实现这一秩序; 不过,我们也不能将其过分强调,因为最终的产物只可能是形式和“建筑学等式” 中其他各要素的综合。

我们将通常属于形心型的塔楼与通常属于线型的板楼作比较,就会对这一综合有所领会。塔楼板楼这两者均是由“多个单元的垂直叠加”这一意向和功能演化而来的。它们各自都必须明确地表达出其自身是如何由形心型或者线型等一般构型衍生而来的。垂直流线是二者共同的问题,解决了这一问题,似乎就为它们提供了逻辑基础,用以解释它们的演化过程以及它们与一般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把电梯简单地植入二者中任何一个(有的人以为只要这样做,那么垂直方向上的表达就明确了),只相当于对实用性功能的“如画”式展现(picturesquemani- festation )。 不过,若是我们能够针对上述垂直流线推导出某一具体形式,并且该具体形式不仅满足它的实用性功能,而且作为由地平面上升到更高层之间的过渡空间,一同满足了其象征性功能,并且进一步表达了线型的一般性质,那么,它就表现了我们所追求的综合。于是,层与层之间的螺旋运动可以用来定义塔楼的形心型特性,而垂落的、连续的运动则可以定义板楼的线型特性;不论在哪种情况下,连续的楼层与贯穿其间的运动方式之间的关系都没有被刻意切断。

如此就清楚地说明了,形式的赋予远不止于形状的创造,也不仅仅是创造漂亮、美观的物体而已,因为这些都只能满足感知而非概念层面的需求。赋形必然意味着对某种秩序的表现,不论这一秩序是指向具体建筑物意向和功能的清晰表达,还是指向单体建筑物与整体环境之间关系的清晰表达。因此,形式既是具体的,同时又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为建筑学提供了表达意向和承载功能的具体方式,以及创造有序环境的普遍方法。

本文节选自埃森曼中文版博士论文《现代建筑的形式基础》,已经由光明城出版发行。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光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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