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导语:
最近一条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云联惠公司涉嫌组织、传销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新闻走红网络。全文如下: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官方网站云联商城http://www.yunlianhui.cn,简称:云联惠)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已被我局立案调查,为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二、云联惠的会员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会员注册证明材料、合同、会员的交易流水账户和预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投案及反映情况,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四、凡是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都应当依法理性进行,不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05月08日
据相关网络及媒体报道,云联惠涉及传销资金近300亿,涉及人数众多,具体人员数量,笔者未见到官方报道。许多购买了云联惠相关产品的读者在看到上述通告后,不知道是应当去投案还是去反映情况?说白了,到底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属于“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还是属于“云联惠的会员(即受害者)”呢?
普通人都知道传销犯罪是典型的“人头拉人头”的一种犯罪形式。大部分的传销参与者都投入相应资金,大多血本无归,但是同时又拉了一些亲戚朋友进入这个组织。换句话说,很多人既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参与者和受害者之间很难有一条明显的界限。
但是,究竟应当如何认定自己是否涉嫌组织、传销领导犯罪呢?是不是只要参与了云联惠的集资活动或购买了云联惠的相关产品就一定涉及传销犯罪?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们来看下何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修订的罪名,刑法第 224 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修正案( 七) 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后,2013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二) 》)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但并非只要实施了这种传销诈骗行为,就一概构成犯罪。
为什么这么说?
从立法变迁来看,刑法修正案( 七) 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将传销犯罪的行为表述为从事传销活动。即只要实施了传销活动就是传销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是指组织、领导。也就是说,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一般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则不构成犯罪。
其次,来看下本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追诉传销活动人员必须要求行为人组织领导了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再次,何谓组织、领导者?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正常而言,只要参与诈骗活动的,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构成犯罪。但传销与普通诈骗不同,诈骗行为的实施者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的参与者往往具有被引诱或者被胁迫的性质。云联惠严格来说属于变相传销的一种方式,一般参与者往往是被巨额利益所引诱的。虽然有些人也从云联惠中非法获利,但从整体上说,这些参与者还是属于被害人。
最后,到底如何组织者、领导者?有无具体法定依据?
根据前引《意见( 二) 》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1 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 15 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上述规定,虽然是以对组织者、领导者的列举式规定的形式出现的,但其中包含了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的描述。根据上述《意见( 二) 》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行为是指传销活动中的发起、策划、操纵行为; 而领导行为是指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协调行为; 以及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行为等。
综上,笔者认为,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在非法传销活动中,只有组织、领导者才构成犯罪。对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对之予以打击,可能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州市公安局利剑出鞘,坚决打掉云联惠这一披着合法外衣的传销组织,大快人心,对于维护我国的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有罪者依法处理,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应果断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错案发生。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云联惠 刑事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李伟,撰写于2018年5月9日)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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