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无罪”?

针对题主的例子,典型案例就是Lambert v. CA(见下文)。值此机会我也就@王瑞恩先生的回答作出如下补充,仅供参考:

【【评论区老有人说我中英混写,但是要表达严谨只有两种办法,要么我全英文,要么混杂些中文,因为这是common law,我不认为英语和中文是可以100%对译的,特别在法律英语的情境下会更加困难。举个例子,比如最简单的knowledge,为什么不能翻译呢?首先这个词在中文语境下应该是翻译为知识还是明知还是应知还是推定知道等等是不确定的,其次knowledge在common law下的构成情况也分为多种,按照Model Penal Code以及一些判例的观点,可以是positive knowledge,或是practical certain,或是high probability,或是deliberate ignorance。所以一个英文词代表的内涵,和对应的中文词代表的内涵是完全不一样的。】】

正文:

在common law的体系下,traditional rule是mistake of law不是一个viable defense. (People v. Marrero是对于该点比较知名的一个案子)。这里的逻辑主要是:

1)法律制定过程公开透明,legislature没有必要把每一部新法发送到你的手里,你对法律的knowledge是一个presumption;
2)通常来讲,行为人在社会中受制于moral wrong,同时criminal conduct与moral wrong多有交融,所以法律推定你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之下,应当对法律有knowledge,比如杀人肯定是moral wrong,但它同时也是criminal conduct,这两者的交融使得你肯定知道杀人也是一个criminal conduct。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生产关系的复杂化,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这个knowledge of law的presumption在许多情况下就不够有说服力了,由此也就开始产生了许多exceptions:

1)正如@王瑞恩先生讲到的Cheek案,事关美国tax law,由于美国tax law实在太过复杂,所以立法者在法条里甚至明确写道了逃避tax law需要“willfully”这样一个mens rea. 26 U.S.C. 7201. 这里被告认为他的wages是untaxable,最高院认为Court of Appeals的法官没有允许这个defense是错误的,“good faith misundestanding of the law negates willfulness”,所以remanded the case(注意现在并不涉及被告能否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2)Regina v. Smith 英国很有名的一个案子。案子主要讲了被告撤租时把地板给撬了,因为他认为这是他租房后加进去的,是他的property,他被起诉“causing criminal damage to certain property”。英国proerty law规定这个后加的地板属于房东,被告的defense是他不知道这个地板属于房东(有点类似mistake of facts,但这是一个legal fact),法院认为他的这个defense是mistake of the “property law”,与他被指控的罪名并非一个法律,所以允许了这个defense。这个论证逻辑在美国同样适用,我记不起来具体的案子了,但确实是有判例的;

3)Lambert v. California,简单讲是:加州规定有前科的外地人到加州要向当地警署register,被告不知道这个规定,然后被起诉。法院允许了他ignorance of law的defense,法官主要是出于Due Process的考量,认为被告对此没有任何的Notice(关于Due Process和Notice的讨论又是很大的一个话题,我就不在这里献丑了),你的这个法律仅仅是为了管理方便需要罢了。这个案子其实是Due Process和State Police Power(宪法赋予各州的权力)的一个balance test。这个案子后来被State v. Bryant distinguished,在Bryant里法院没有允许这样的defense,细节就不展开了;

4)Official Reliance Exception。简单理解是,如果你基于对政府、法官等言语的信赖而做出行动触犯法律,那么可以有mistake of law 的defense,比如 Reley v. Ohio(reliance on government official);State v. Leavitt(reliance on judge),但这样的defense并非绝对,也有例外,比如Hopkins v. State(reliance on state attorney isn’t a defense),U.S. v. Wilson等。

全程手机码字,这些case名字我应该没打错,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我找时间把citation加上去。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涵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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