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网约车司机无证经营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TechWeb报道】5月11日消息,根据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号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驾驶员将被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而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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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推进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一)巡游出租汽车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3.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4.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二、工作流程

(一)名单采集和认定。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采集和认定失信行为,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每季度末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前,认定部门应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告知失信主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风险。

(二)名单报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报送和异议处

理等相关工作,要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事由、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对于失信主体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对于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应报送移出日期和移出事由。经审核后,每季度汇总相关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三)名单公示和公布。拟予公布的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 “黑名单”和

重点关注名单无异议的,在“信用交通”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及时作出调整。

(四)名单移出。已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移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相关失信记录移入失信主体管理数据库:

1.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自公布之日满6个月,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3.“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4.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原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一)信用修复。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明确失信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移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作出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

(二)权益保护。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原认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原认定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投诉或自主发现的名单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

四、其他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保障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或推动对网约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尚未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或已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未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的城市,关于网约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待完成审查工作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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