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多还是纵容多?

首先,一定要肯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其中明确规定了家庭、社会、司法等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多项权利。

不过这一点也有问题,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被保护时,在实践中却没有办法实施。比如未成年人在家里被虐待,虐待他的往往就是他的监护人,试想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代为起诉与举证自己违法么?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对违反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出具体的惩罚,大多数时候是笼而统之的“行政处罚”。对于伤害未成年的许多行为,也没有明确定罪。即使发生,最后也无法依据相关法规定罪。去年发生虐童事件、儿童性侵事件,最后都不了了之,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其定罪。

其次,解答一下题主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纵容。

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因为不谙世事,受一些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表示,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不应该采取严厉的手段。当然,这也是考虑到人性本善,未成年人之所以作奸犯科,往往是因为涉世未深,不明事理,只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善加引导,就能改过自新,走上正道。而且,“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然而,有时候现实并非如此,有些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对这些未成年人而言,言传身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都显得苍白无力。这时,立法严惩就是最佳弥补的方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强调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要知道,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警醒挽救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

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只是一味提倡保护,而不重视严惩,将带来不可估量的错误。作为法治国家,美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上遵循严格的法律。前几年,美国司法机关追究的在美中国留学生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案,最终判处了施暴者无期徒刑,这或许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笔者建议,如果可以,中国也可以学习借鉴美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视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和其年龄阶段予以区别处罚,对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强的恶性犯罪,给予严惩。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法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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